关于湘潭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零障碍”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关于湘潭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零障碍”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潭发改审〔2024〕9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 (略)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零障碍” (略)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创 (略) , (略) 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同意你单 (略)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零障碍” (略) 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403-*-04-01-*)。
二、项目建设地点:岳塘区。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按照“一个数据中枢、 (略) 、四类业务应用、五项对接服务、三大保障体系”模式,进行标准规范体系建设、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应用支撑建设、应用系统建设、数据回流及数据迁移、市人才集团功能复用等。建设规 (略) 人社公共就业业务, (略) 、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部门求职招聘、零工服务、青年就业等公共就业服务。
四、项目单位: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本项目估算总投资2332.*元,其中,工程费用 2125.*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38.87 万元,预备费67.*元。资金 (略)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中央 (略) 本级就业专项资金。
六、 (略) 财政局明确的渠道解决资金问题,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七、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购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八、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请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批复要求,严格按照限额设计原则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并报我委审批工程建设总投资概算。
九、本项目建设工期1年。
十、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按季报送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按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2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优化细化建设方案,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潭发改审〔2024〕9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 (略)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零障碍” (略)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创 (略) , (略) 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同意你单 (略)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零障碍” (略) 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403-*-04-01-*)。
二、项目建设地点:岳塘区。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按照“一个数据中枢、 (略) 、四类业务应用、五项对接服务、三大保障体系”模式,进行标准规范体系建设、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应用支撑建设、应用系统建设、数据回流及数据迁移、市人才集团功能复用等。建设规 (略) 人社公共就业业务, (略) 、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部门求职招聘、零工服务、青年就业等公共就业服务。
四、项目单位: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本项目估算总投资2332.*元,其中,工程费用 2125.*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38.87 万元,预备费67.*元。资金 (略)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中央 (略) 本级就业专项资金。
六、 (略) 财政局明确的渠道解决资金问题,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七、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购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八、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请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批复要求,严格按照限额设计原则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并报我委审批工程建设总投资概算。
九、本项目建设工期1年。
十、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按季报送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按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2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优化细化建设方案,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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