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高新街街道高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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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高新街街道高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高新街街道高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高新街街道高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你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并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单位已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三)你单位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17万元),租 (略) 高新区(新市区)高新街昆明路363号华雄大厦二层,建设高新街街道高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34分13.796秒,北纬43度51分32.305秒,租赁面积1910.03平方米。拟设置床位20张,设外科、口腔科、妇产科、内科、中医科、B超及心电科、检验科、中医科、医疗废物暂存间等。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委 (略) 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高新街街道高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高新街街道高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你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并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单位已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三)你单位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17万元),租 (略) 高新区(新市区)高新街昆明路363号华雄大厦二层,建设高新街街道高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34分13.796秒,北纬43度51分32.305秒,租赁面积1910.03平方米。拟设置床位20张,设外科、口腔科、妇产科、内科、中医科、B超及心电科、检验科、中医科、医疗废物暂存间等。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委 (略) 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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