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湘潭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林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优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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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湘潭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林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优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潭发改审〔2024〕17号

(略) 林业局:

  《关于申请支持审批 (略) 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林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对《关于 (略) 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林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潭发改申〔2023〕75号)的内容进行优化,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发挥林火阻隔系统预防控制森林火灾能力,降低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几率,同意你单位实施 (略) 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林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11-*-04-01-*)。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3个森林火 (略) 区(湘潭县、 (略) 、 (略) )。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总里程78千米,建设宽度30米。其中湘潭县28千米, (略) 22千米, (略) 28千米。

  四、项目单位: (略) 林业局。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本项目估算总投资*元(湘潭县投资*元, (略) 投资*元, (略) 投资*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1073.*元(湘潭县385.*元, (略) 303.*元, (略) 385.*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2.*元(湘潭县22.*元, (略) 17.*元, (略) 22.*元),预备费34.*元(湘潭县12.*元, (略) 9.*元, (略) 12.*元)。资金来源为国债资金及地方财政配套。

  六、 (略) 财政局明确的渠道解决资金问题,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七、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购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八、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九、本项目建设工期14个月。

  十、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按季报送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按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2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优化细化建设方案,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29日

潭发改审〔2024〕17号

(略) 林业局:

  《关于申请支持审批 (略) 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林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对《关于 (略) 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林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潭发改申〔2023〕75号)的内容进行优化,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发挥林火阻隔系统预防控制森林火灾能力,降低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几率,同意你单位实施 (略) 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林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11-*-04-01-*)。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3个森林火 (略) 区(湘潭县、 (略) 、 (略) )。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总里程78千米,建设宽度30米。其中湘潭县28千米, (略) 22千米, (略) 28千米。

  四、项目单位: (略) 林业局。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本项目估算总投资*元(湘潭县投资*元, (略) 投资*元, (略) 投资*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1073.*元(湘潭县385.*元, (略) 303.*元, (略) 385.*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2.*元(湘潭县22.*元, (略) 17.*元, (略) 22.*元),预备费34.*元(湘潭县12.*元, (略) 9.*元, (略) 12.*元)。资金来源为国债资金及地方财政配套。

  六、 (略) 财政局明确的渠道解决资金问题,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七、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购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八、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九、本项目建设工期14个月。

  十、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按季报送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按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2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优化细化建设方案,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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