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04环罚决字〔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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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04环罚决字〔2024〕10号

  • 单位名称: (略) 恒鑫机械租赁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6UPK84F

    地址: (略) (略) 孟庄镇后李固村村东188米

    经营者:郭卫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执法人员对 (略) 院内现场检查时,发现有 (略) 移动柴油机械(装载机)正在使用,进行作业。 (略) 移动柴油机械(装载机)是金灯水泥 (略) 恒鑫机械租赁部,2023 年 6 月 30 日 (略) (略) 恒鑫机械租赁部签订(金灯铲车喂料、装卸车工序外包协议)现场对 (略) 移动柴油机械(装载机)检测尾气排放情况,这台山东临工铭牌 3-GF* 装载机,机械型号 L953 (略) 柴油移动机械(装载机),在 (略) 院内现场作业时,经现场使用自由加载法{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检测, (略) 移动机械(装载机)尾气现场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 1.79m-1,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为 0.5m-1,尾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你单位正在使 (略) 移动机械,存在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 (略) 恒鑫机械租赁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经营者郭卫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证明当事人关系。

    2.2024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验照片三张(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2024年4月19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2024年4月11日出具有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金灯铲车喂料、装卸车工序外包协议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涉嫌使用排放不 (略) 移动机械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4〕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尾气检测已达标排放。

    2024年5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5月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9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 (略) 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 (略) 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最终裁量金额:5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811室)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1:通过支付宝缴纳,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缴纳方式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 (略) 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 (略) 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5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牧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6 月 4 日


  • 单位名称: (略) 恒鑫机械租赁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6UPK84F

    地址: (略) (略) 孟庄镇后李固村村东188米

    经营者:郭卫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执法人员对 (略) 院内现场检查时,发现有 (略) 移动柴油机械(装载机)正在使用,进行作业。 (略) 移动柴油机械(装载机)是金灯水泥 (略) 恒鑫机械租赁部,2023 年 6 月 30 日 (略) (略) 恒鑫机械租赁部签订(金灯铲车喂料、装卸车工序外包协议)现场对 (略) 移动柴油机械(装载机)检测尾气排放情况,这台山东临工铭牌 3-GF* 装载机,机械型号 L953 (略) 柴油移动机械(装载机),在 (略) 院内现场作业时,经现场使用自由加载法{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检测, (略) 移动机械(装载机)尾气现场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 1.79m-1,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为 0.5m-1,尾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你单位正在使 (略) 移动机械,存在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 (略) 恒鑫机械租赁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经营者郭卫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证明当事人关系。

    2.2024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验照片三张(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2024年4月19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2024年4月11日出具有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金灯铲车喂料、装卸车工序外包协议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涉嫌使用排放不 (略) 移动机械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4〕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尾气检测已达标排放。

    2024年5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5月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9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 (略) 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 (略) 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最终裁量金额:5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811室)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1:通过支付宝缴纳,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缴纳方式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 (略) 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 (略) 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5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牧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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