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04环罚决字〔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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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04环罚决字〔2024〕10号

  • 单位名称: (略) 恒鑫机械租赁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6UPK84F

    地址: (略) (略) 孟庄镇后李固村村东188米

    经营者:郭卫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执法人员对 (略) 院内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一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装载机)正在使用,进行作业。该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装载机)是金灯水泥 (略) 恒鑫机械租赁部,2023 年 6 月 30 日 (略) (略) 恒鑫机械租赁部签订(金灯铲车喂料、装卸车工序外包协议)现场对这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装载机)检测尾气排放情况,这台山东临工铭牌 3-GF* 装载机,机械型号 L953 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装载机),在 (略) 院内现场作业时,经现场使用自由加载法{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检测,该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尾气现场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 1.79m-1,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为 0.5m-1,尾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日,我局执法人 (略) 恒鑫机械租赁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经营者郭卫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证明当事人关系。

    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验照片三张(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日出具有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金灯铲车喂料、装卸车工序外包协议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涉嫌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4〕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尾气检测已达标排放。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9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最终裁量金额:5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811室)开出《 (略) 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1:通过支付宝缴纳,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缴纳方式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 (略) 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 (略) 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5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牧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6 月 4 日


  • 单位名称: (略) 恒鑫机械租赁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6UPK84F

    地址: (略) (略) 孟庄镇后李固村村东188米

    经营者:郭卫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执法人员对 (略) 院内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一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装载机)正在使用,进行作业。该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装载机)是金灯水泥 (略) 恒鑫机械租赁部,2023 年 6 月 30 日 (略) (略) 恒鑫机械租赁部签订(金灯铲车喂料、装卸车工序外包协议)现场对这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装载机)检测尾气排放情况,这台山东临工铭牌 3-GF* 装载机,机械型号 L953 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装载机),在 (略) 院内现场作业时,经现场使用自由加载法{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检测,该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尾气现场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 1.79m-1,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为 0.5m-1,尾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日,我局执法人 (略) 恒鑫机械租赁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经营者郭卫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证明当事人关系。

    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验照片三张(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日出具有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金灯铲车喂料、装卸车工序外包协议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涉嫌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4〕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尾气检测已达标排放。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9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最终裁量金额:5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811室)开出《 (略) 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1:通过支付宝缴纳,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缴纳方式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 (略) 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 (略) 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5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 (略) 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信访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牧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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