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2024〕08号
抚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2024〕08号
当事人名称: (略)
法定代表人:陈道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KDUQ5P
地址: (略) 宜黄县丰厚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24日,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车间主任吴世武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水沉淀渣倾倒在 (略) 东侧厂界外的空地上。存在“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 (略) 东侧厂界外80米处空地上倾倒 (略) 污水处理站的废水沉淀渣);
2、2024年4月24日、25日, (略) 法定代表人陈道鹏、车间主任吴世武制作的《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 (略) 东侧厂界外80米处空地上 (略) 车间主任吴世武倾倒);
3、2024年4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厂房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的企业主体资格及承租情况)
4、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 (略) 法定代表人赖连士制作的《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2份、验收材料复印件2份、公司变更手续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 (略) 的废水沉淀渣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5、2024年4月28日, (略) 车间主任吴世武制作的《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当天倾倒现场清理出的废水沉淀渣过磅单、江西 (略) 提供的电子汽车衡检定证书、 (略) 华 (略) 提供的处置发票(证明倾 (略) 东侧外80米空地上的废水沉淀渣共计4.8吨,清理出的废水沉淀渣已 (略) 华 (略) 处置);
6、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道鹏确认 (略) 东侧厂界外80米处空地上倾倒 (略) 污水处理站的废水沉淀渣);
7、2024年4月24日、25日、28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道鹏、车间主任吴世武、江 (略) 法定代表人赖连士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道鹏、吴世武、赖连士的身份信息);
8、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2024〕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经审理查明,你公司存在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到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 细化标准: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涉及处置量(a)/吨,a<200,裁量标准(万元)所需处置费用 1 倍的罚款,备注: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进行整改,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4日
当事人名称: (略)
法定代表人:陈道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KDUQ5P
地址: (略) 宜黄县丰厚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24日,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车间主任吴世武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水沉淀渣倾倒在 (略) 东侧厂界外的空地上。存在“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 (略) 东侧厂界外80米处空地上倾倒 (略) 污水处理站的废水沉淀渣);
2、2024年4月24日、25日, (略) 法定代表人陈道鹏、车间主任吴世武制作的《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 (略) 东侧厂界外80米处空地上 (略) 车间主任吴世武倾倒);
3、2024年4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厂房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的企业主体资格及承租情况)
4、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 (略) 法定代表人赖连士制作的《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2份、验收材料复印件2份、公司变更手续1份(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 (略) 的废水沉淀渣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5、2024年4月28日, (略) 车间主任吴世武制作的《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当天倾倒现场清理出的废水沉淀渣过磅单、江西 (略) 提供的电子汽车衡检定证书、 (略) 华 (略) 提供的处置发票(证明倾 (略) 东侧外80米空地上的废水沉淀渣共计4.8吨,清理出的废水沉淀渣已 (略) 华 (略) 处置);
6、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道鹏确认 (略) 东侧厂界外80米处空地上倾倒 (略) 污水处理站的废水沉淀渣);
7、2024年4月24日、25日、28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道鹏、车间主任吴世武、江 (略) 法定代表人赖连士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道鹏、吴世武、赖连士的身份信息);
8、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2024〕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经审理查明,你公司存在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到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 细化标准: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涉及处置量(a)/吨,a<200,裁量标准(万元)所需处置费用 1 倍的罚款,备注: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进行整改,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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