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轩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木斯轩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4〕前进03号
佳木斯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MA1CJ6KR84
地址: (略) 前进区新立 (略) 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建军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4月23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 (略) ,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 (略) 、证明内容:委托事项);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 (略) ,证明内容: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8.现场照片三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事实);
9.位置图(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位置信息);
1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提供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证明内容: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为危险废物)
11.电子汽车衡检验检测检定书(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其使用的电子汽车衡在检验有效期内,计量数据合法有效);
12.佳 (略) 称量计量单(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扣押的佳木斯 (略) 违法物品总重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对你单位下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告字【2024】前进0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4年5月29日接到告知书后,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放弃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对公司,情节:危险废物数量:1吨以上不足3吨;违法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涉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暂未处置;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 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有),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 *佰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整)。对主管人员,情节:涉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暂未处置;危险废物数量:1吨以上不足3吨;责任人:单位高层;违法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个体(自然人)),补救措施(有),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整)。”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佳木斯 (略) ,罚款人民币*佰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整)。
(2) 对佳木斯 (略) 主管人员王建军,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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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4〕前进03号
佳木斯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MA1CJ6KR84
地址: (略) 前进区新立 (略) 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建军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4月23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 (略) ,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 (略) 、证明内容:委托事项);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 (略) ,证明内容: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8.现场照片三份(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事实);
9.位置图(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位置信息);
1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提供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证明内容: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为危险废物)
11.电子汽车衡检验检测检定书(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其使用的电子汽车衡在检验有效期内,计量数据合法有效);
12.佳 (略) 称量计量单(提供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佳 (略) ,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扣押的佳木斯 (略) 违法物品总重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对你单位下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告字【2024】前进0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4年5月29日接到告知书后,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放弃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对公司,情节:危险废物数量:1吨以上不足3吨;违法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涉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暂未处置;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 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有),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 *佰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整)。对主管人员,情节:涉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暂未处置;危险废物数量:1吨以上不足3吨;责任人:单位高层;违法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个体(自然人)),补救措施(有),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整)。”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佳木斯 (略) ,罚款人民币*佰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整)。
(2) 对佳木斯 (略) 主管人员王建军,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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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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