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能集团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伊敏矿区河西区伊敏露天矿改扩建项目35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华能集团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伊敏矿区河西区伊敏露天矿改扩建项目35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华能 (略) :
你公司《关于上报〈华能集团华能 (略) 伊敏矿区(河西区)伊敏露天矿改扩建项目(3500 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伊生产〔2024〕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伊敏露天矿位于内蒙古自治 (略) 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属伊敏矿区(河西区)规划矿田。2006年4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该煤矿*吨/年项目环评文件,2020年企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规模*吨/年。该煤矿擅自扩大产能至*吨/年,并擅自建设接续排土场、水处理站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并进行了责任追究。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工程设计矿田面积24.57平方公里,可采煤层为白垩系下统伊敏组的10个煤层,剩余设计可采储量4.55亿吨,剩余服务年限为11.8年。矿田划分为3个采区,一采区和二采区已开采完毕,目前正在开采三采区。工程为露天开采,设计规模*吨/年,岩土剥离采用轮斗连续工艺和单斗—卡车间断工艺,采煤采用单斗—卡车+半移动破碎站半连续工艺和单斗—自移式破碎机+带式输送机半连续工艺。根据国家能源保供要求,该煤矿已具备*吨/年生产能力。本次扩建将增加工业场地面积(14.4公顷增至24.8公顷)、新建自卸卡车及工程机械维修保养间、1座120立方米/日含油废水处理间、2座各5000立方米的疏干水调节池、1座*吨/年选煤厂和煤质检测中心、1座*立方米/天疏干水处理站。工程供热依托伊敏电 (略) ,生活污水依托伊敏河镇污水处理厂处理,产品煤主要通过带式输送机输送至伊敏电厂或依托已 (略) 专用线外运,少量地销煤经汽车外运。
该项目属内蒙古自治区伊敏矿区(河西区)规划项目,我部以环审〔2023〕35号文件出具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办能源〔2023〕925号文件同意伊敏矿区(河西区)规划调整,项目总体符合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以矿安综函〔2022〕83号文件核定项目生产能力至*吨/年。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以内环交易签〔2023〕5号文件确认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项目实施将对生态、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地处伊敏河谷河滩阶地与高平原的接壤地带,属呼伦贝尔典型草原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生态功能区,地貌类型西部以低山丘陵为主,东部为伊敏河谷,土地利用类型以采矿用地和人工牧草地为主。矿田内分布有村庄、草地、人工林地、耕地等环境保护目标,矿田周边分布有基本草原等环境保护目标。采掘场挖损、外排土场和地面设施占地等将对区域生态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矿田范围内无地表水体、水源井(泉)等分布,矿田外有伊敏河、伊敏河镇水源地等环境保护目标。矿区自上而下主要分布有第四系砂砾孔隙含水层、古近系砂砾岩孔隙含水层(局部分布)、白垩系下统伊敏组含水层(煤系含水层)。开采区域的含水层将全部受采煤破坏,以疏干水和矿坑水的形式排出。若矿坑水、生活污水等直接排放或污(废)水处理设施等区域发生渗漏等,将对周边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扬尘、固体废物等,运营期煤矿开采、排土、选煤、产品煤转载和运输等环节产生的扬尘,工业场地、选煤厂等产生的噪声等,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对受采煤影响的村庄采取搬迁等措施。对达到排弃高度的内、外排土场及时采取削坡整形、回填表土、边坡灌草种植、平台撒播草籽、布设灌溉设施、封育养护等措施恢复植被,植被覆盖度不低于60%。进一步强化生态恢复措施,加大生态治理力度,按照“边开采、边恢复”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被,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恢复生物多样性,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在开采过程中严格控制地表扰动范围,确保周边基本草原不受影响。开展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必要时优化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为进一步减缓对第四系和白垩系地下水的影响,在后续开采过程中对其余边帮采取建设泥岩挡墙等切实可行的阻水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疏干水水量,控制地下水位降深及疏干影响范围。制定并落实地下水保护以及水位、水质跟踪监测方案,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地下水疏排引发次生生态环境问题。实施分区防渗,对工业场地、加油站及油库区、污(废)水处理设施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加强疏干水、矿坑水水量和水质跟踪监测,新建处理能力不小于*立方米/天的疏干水处理站,疏干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确需外排的应按照相关要求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排放水质应符合环环评〔2020〕63号文件要求。加强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足够容积的应急事故池,确保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采掘场、外排土场、道路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原煤破碎、筛分、转载等地面生产系统产尘环节采用除尘器、喷淋等措施,煤炭外输皮带全封闭。新建选煤厂应配套设置除尘设施,鼓励采用新能源车辆等清洁运输方式。2024年底前应完成露天储煤场封闭改造。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分选矸石全部送往内排土场充填采坑。矿坑水处理站煤泥脱水后掺入产品煤销售;疏干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干化后与生活垃圾一并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等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按照*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鉴于矿田周边分布有基本草原、伊敏河和伊敏河镇水源地等环境保护目标,你公司应及时开展工程建设、运行对上述环境保护目标影响观测,并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有效性进行研究,根据研究结果及时优化调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减缓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你公司应秉承降碳减污、绿色发展理念,开展美丽矿山研究,打造低碳、绿色示范矿山。
五、 (略) 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4年5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略) 人民政府, (略) 生态环境局,中煤科工集团 (略) ,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5月10日印发
华能 (略) :
你公司《关于上报〈华能集团华能 (略) 伊敏矿区(河西区)伊敏露天矿改扩建项目(3500 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伊生产〔2024〕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伊敏露天矿位于内蒙古自治 (略) 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属伊敏矿区(河西区)规划矿田。2006年4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该煤矿*吨/年项目环评文件,2020年企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规模*吨/年。该煤矿擅自扩大产能至*吨/年,并擅自建设接续排土场、水处理站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并进行了责任追究。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工程设计矿田面积24.57平方公里,可采煤层为白垩系下统伊敏组的10个煤层,剩余设计可采储量4.55亿吨,剩余服务年限为11.8年。矿田划分为3个采区,一采区和二采区已开采完毕,目前正在开采三采区。工程为露天开采,设计规模*吨/年,岩土剥离采用轮斗连续工艺和单斗—卡车间断工艺,采煤采用单斗—卡车+半移动破碎站半连续工艺和单斗—自移式破碎机+带式输送机半连续工艺。根据国家能源保供要求,该煤矿已具备*吨/年生产能力。本次扩建将增加工业场地面积(14.4公顷增至24.8公顷)、新建自卸卡车及工程机械维修保养间、1座120立方米/日含油废水处理间、2座各5000立方米的疏干水调节池、1座*吨/年选煤厂和煤质检测中心、1座*立方米/天疏干水处理站。工程供热依托伊敏电 (略) ,生活污水依托伊敏河镇污水处理厂处理,产品煤主要通过带式输送机输送至伊敏电厂或依托已 (略) 专用线外运,少量地销煤经汽车外运。
该项目属内蒙古自治区伊敏矿区(河西区)规划项目,我部以环审〔2023〕35号文件出具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办能源〔2023〕925号文件同意伊敏矿区(河西区)规划调整,项目总体符合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以矿安综函〔2022〕83号文件核定项目生产能力至*吨/年。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以内环交易签〔2023〕5号文件确认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项目实施将对生态、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地处伊敏河谷河滩阶地与高平原的接壤地带,属呼伦贝尔典型草原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生态功能区,地貌类型西部以低山丘陵为主,东部为伊敏河谷,土地利用类型以采矿用地和人工牧草地为主。矿田内分布有村庄、草地、人工林地、耕地等环境保护目标,矿田周边分布有基本草原等环境保护目标。采掘场挖损、外排土场和地面设施占地等将对区域生态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矿田范围内无地表水体、水源井(泉)等分布,矿田外有伊敏河、伊敏河镇水源地等环境保护目标。矿区自上而下主要分布有第四系砂砾孔隙含水层、古近系砂砾岩孔隙含水层(局部分布)、白垩系下统伊敏组含水层(煤系含水层)。开采区域的含水层将全部受采煤破坏,以疏干水和矿坑水的形式排出。若矿坑水、生活污水等直接排放或污(废)水处理设施等区域发生渗漏等,将对周边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扬尘、固体废物等,运营期煤矿开采、排土、选煤、产品煤转载和运输等环节产生的扬尘,工业场地、选煤厂等产生的噪声等,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对受采煤影响的村庄采取搬迁等措施。对达到排弃高度的内、外排土场及时采取削坡整形、回填表土、边坡灌草种植、平台撒播草籽、布设灌溉设施、封育养护等措施恢复植被,植被覆盖度不低于60%。进一步强化生态恢复措施,加大生态治理力度,按照“边开采、边恢复”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被,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恢复生物多样性,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在开采过程中严格控制地表扰动范围,确保周边基本草原不受影响。开展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必要时优化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为进一步减缓对第四系和白垩系地下水的影响,在后续开采过程中对其余边帮采取建设泥岩挡墙等切实可行的阻水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疏干水水量,控制地下水位降深及疏干影响范围。制定并落实地下水保护以及水位、水质跟踪监测方案,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地下水疏排引发次生生态环境问题。实施分区防渗,对工业场地、加油站及油库区、污(废)水处理设施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加强疏干水、矿坑水水量和水质跟踪监测,新建处理能力不小于*立方米/天的疏干水处理站,疏干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确需外排的应按照相关要求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排放水质应符合环环评〔2020〕63号文件要求。加强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足够容积的应急事故池,确保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扬尘污染防治。采掘场、外排土场、道路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原煤破碎、筛分、转载等地面生产系统产尘环节采用除尘器、喷淋等措施,煤炭外输皮带全封闭。新建选煤厂应配套设置除尘设施,鼓励采用新能源车辆等清洁运输方式。2024年底前应完成露天储煤场封闭改造。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分选矸石全部送往内排土场充填采坑。矿坑水处理站煤泥脱水后掺入产品煤销售;疏干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干化后与生活垃圾一并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等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按照*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鉴于矿田周边分布有基本草原、伊敏河和伊敏河镇水源地等环境保护目标,你公司应及时开展工程建设、运行对上述环境保护目标影响观测,并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有效性进行研究,根据研究结果及时优化调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减缓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你公司应秉承降碳减污、绿色发展理念,开展美丽矿山研究,打造低碳、绿色示范矿山。
五、 (略) 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4年5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略) 人民政府, (略) 生态环境局,中煤科工集团 (略) ,生态环境部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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