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永宁县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永宁县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永宁县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永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九届第六十四次)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为:2405-*-89-05-*。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耕地面积,使土地资源利用集约化,保障城乡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同意建设永宁县国土综合整治项目。
三、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永宁县望远镇、望洪镇、李俊镇。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总面积415.56hm2,恢复耕地面积301.44hm2,其中:望远镇196.50hm2、望洪镇65.38hm2、李俊镇39.56hm2。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培肥、灌溉与排水工程、 (略) 工程等。
(一)土地平整工程。
土地平整面积59.75hm2,推移土方量6.*m3,残树根挖运面积732.0亩。
(二)土壤改良培肥工程。
对384.92hm2的耕地进行土地翻夯,增施有机肥1154.75吨。
(三)灌溉与排水工程。
整修渠道29.81km,其中T型渠(D=0.6)1条,共0.858km;D100U型渠道4条,共2.54km;D60U型渠道2条,共1.09km;D50U型渠道47条,共16.55km;D40U型渠道46条,共8.77km。畦田口2871座。沟道清淤44条,共13.97km。配套建设渠系建筑物200座,沟系建筑物13座,购置渠系闸门166座等。
(四) (略) 工程。
规划修 (略) 145条,共43.43km,其中田间道16条,共6.63km。 (略) 129条,共36.80km。
五、工期安排
项目建设期为2024年9月至2025年7月。
六、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为710.*元,其中工程费用603.*元,设备购置费24.*元,其他费用82.*元。资金来源为申请自治区跨省域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经费。资金筹措不到位不得开工建设,坚决不能因项目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七、招投标
项目土建、安装等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规定执行。
八、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请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内容、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土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同时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四制”组织管理,并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并据此批复尽快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开工后、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 (略) 及时报备或依托宁夏工程 (略) 等系统共享项目建设动态进度信息。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综合概算表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永宁县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永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九届第六十四次)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为:2405-*-89-05-*。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耕地面积,使土地资源利用集约化,保障城乡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同意建设永宁县国土综合整治项目。
三、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永宁县望远镇、望洪镇、李俊镇。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总面积415.56hm2,恢复耕地面积301.44hm2,其中:望远镇196.50hm2、望洪镇65.38hm2、李俊镇39.56hm2。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培肥、灌溉与排水工程、 (略) 工程等。
(一)土地平整工程。
土地平整面积59.75hm2,推移土方量6.*m3,残树根挖运面积732.0亩。
(二)土壤改良培肥工程。
对384.92hm2的耕地进行土地翻夯,增施有机肥1154.75吨。
(三)灌溉与排水工程。
整修渠道29.81km,其中T型渠(D=0.6)1条,共0.858km;D100U型渠道4条,共2.54km;D60U型渠道2条,共1.09km;D50U型渠道47条,共16.55km;D40U型渠道46条,共8.77km。畦田口2871座。沟道清淤44条,共13.97km。配套建设渠系建筑物200座,沟系建筑物13座,购置渠系闸门166座等。
(四) (略) 工程。
规划修 (略) 145条,共43.43km,其中田间道16条,共6.63km。 (略) 129条,共36.80km。
五、工期安排
项目建设期为2024年9月至2025年7月。
六、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为710.*元,其中工程费用603.*元,设备购置费24.*元,其他费用82.*元。资金来源为申请自治区跨省域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经费。资金筹措不到位不得开工建设,坚决不能因项目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七、招投标
项目土建、安装等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规定执行。
八、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请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内容、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土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同时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四制”组织管理,并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并据此批复尽快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开工后、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 (略) 及时报备或依托宁夏工程 (略) 等系统共享项目建设动态进度信息。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综合概算表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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