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芬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南芬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南芬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南芬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如下:
一、南芬区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 (略) 南芬区南芬街道办事处南芬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西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南临界点正门至304国道北沿为界、北临界点墓区围墙向外延伸5米至绿化树为界,如遇其他特殊用地按国家法律规定避让。
二、苗可秀纪念广场
项目地址:位于 (略) 南芬区下马塘街道办事处程家村。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以围墙为界、西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南临界点正门至304国道北沿为界、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如遇其他特殊用地按国家法律规定避让。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南芬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南芬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如下:
一、南芬区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 (略) 南芬区南芬街道办事处南芬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西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南临界点正门至304国道北沿为界、北临界点墓区围墙向外延伸5米至绿化树为界,如遇其他特殊用地按国家法律规定避让。
二、苗可秀纪念广场
项目地址:位于 (略) 南芬区下马塘街道办事处程家村。
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以围墙为界、西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南临界点正门至304国道北沿为界、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如遇其他特殊用地按国家法律规定避让。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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