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7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年加工钢化玻璃54万平方米、中空钢化玻璃6万平方米、夹层钢化玻璃5万平方米项目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7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年加工钢化玻璃54万平方米、中空钢化玻璃6万平方米、夹层钢化玻璃5万平方米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食品加工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6月7日-6月1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加工钢化玻璃*平方米、中空钢化玻璃*平方米、夹层钢化玻璃*平方米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东桥镇厝斗村埔脚555号(惠东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海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东桥镇厝斗村埔脚555号(惠东工业区), (略) (略) 的闲置厂房,租用厂房面积*m2。项目年产钢化玻璃*平方米、中空钢化玻璃*平方米、夹层钢化玻璃*平方米,总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略) 排入惠安县惠东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等级标准,同时满足惠安县惠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涂胶、夹层玻璃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的标准限值规定,无组织排放执行表2标准限值,其中非*烷总烃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 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废胶水塑料袋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玻璃边角料、碎钢化玻璃、沉淀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食品加工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6月7日-6月1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加工钢化玻璃*平方米、中空钢化玻璃*平方米、夹层钢化玻璃*平方米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东桥镇厝斗村埔脚555号(惠东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海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东桥镇厝斗村埔脚555号(惠东工业区), (略) (略) 的闲置厂房,租用厂房面积*m2。项目年产钢化玻璃*平方米、中空钢化玻璃*平方米、夹层钢化玻璃*平方米,总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略) 排入惠安县惠东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等级标准,同时满足惠安县惠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涂胶、夹层玻璃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的标准限值规定,无组织排放执行表2标准限值,其中非*烷总烃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 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废胶水塑料袋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玻璃边角料、碎钢化玻璃、沉淀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