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鑫誉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东莞市鑫誉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鑫誉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谢岗镇谢 (略) 5号1号楼2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鑫誉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略) 鑫誉 (略) (以下简称“项目”)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ADJD3E49M,位于 (略) 谢岗镇谢 (略) 5号1号楼201室(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北纬22°57"58.973",东经114°9"55.401")。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1800m2,建筑面积2520m2,主要从事改性塑胶粒的加工生产,年产量为381.2359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影响评价结论:项目冷却、打样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略)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B等级标准的较 (略) (略) ,然后引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影响评价结论:混料、破碎工序:项目在混料、破碎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少量粉尘(颗粒物)。由于项目混料、破碎工序每天工作时间较短,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挤出造粒、打样工序:项目将挤出造粒、打样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进行收集(收集效率为90%),经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为90%)处理后经管道引至15m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经处理后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项目挤出造粒、打样工序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约有10%未被收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经加强车间管理,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中新改扩建),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3.固废影响评价结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危险废物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普通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4.噪声影响评价结论:项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6-0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谢岗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谢岗镇谢岗东风西街1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鑫誉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谢岗镇谢 (略) 5号1号楼2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鑫誉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略) 鑫誉 (略) (以下简称“项目”)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ADJD3E49M,位于 (略) 谢岗镇谢 (略) 5号1号楼201室(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北纬22°57"58.973",东经114°9"55.401")。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1800m2,建筑面积2520m2,主要从事改性塑胶粒的加工生产,年产量为381.2359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影响评价结论:项目冷却、打样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略)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B等级标准的较 (略) (略) ,然后引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影响评价结论:混料、破碎工序:项目在混料、破碎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少量粉尘(颗粒物)。由于项目混料、破碎工序每天工作时间较短,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挤出造粒、打样工序:项目将挤出造粒、打样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进行收集(收集效率为90%),经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为90%)处理后经管道引至15m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经处理后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项目挤出造粒、打样工序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约有10%未被收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经加强车间管理,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中新改扩建),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3.固废影响评价结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危险废物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普通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4.噪声影响评价结论:项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6-0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谢岗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谢岗镇谢岗东风西街1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