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全州至容县公路平南至容县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第一批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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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全州至容县公路平南至容县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第一批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4〕59号

广西中交一公局 (略) :

我厅于2024年 (略) 提出全州至容县公路(平南至容县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第一批)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项目代码:2020-*-48-02-*)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取土场、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四级及以上弃渣场,应根据地质勘察以及水文调查成果,从弃渣场堆渣高度、边坡、渣料成份等方面进行稳定分析计算,并结合地质勘察地下水位、地表径流等情况,复核完善弃渣场截(排)水、拦挡等措施,确保弃渣场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弃渣场边坡的安全监测。弃渣场堆渣结束后应根据实际堆渣情况开展稳定性评估工作。

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三、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请及时缴纳本项目新增的水土保持补偿费133,760.00元(均为容县)。

五、其他仍按桂水审批〔2022〕5号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关于报送全州至容县公路(平南至容县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第一批)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桂水保监审〔2024〕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日

附件:桂水保监审〔2024〕20号关于报送全州至容县公路(平南至容县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第一批)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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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交一公局 (略) :

我厅于2024年 (略) 提出全州至容县公路(平南至容县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第一批)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项目代码:2020-*-48-02-*)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取土场、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四级及以上弃渣场,应根据地质勘察以及水文调查成果,从弃渣场堆渣高度、边坡、渣料成份等方面进行稳定分析计算,并结合地质勘察地下水位、地表径流等情况,复核完善弃渣场截(排)水、拦挡等措施,确保弃渣场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弃渣场边坡的安全监测。弃渣场堆渣结束后应根据实际堆渣情况开展稳定性评估工作。

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三、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请及时缴纳本项目新增的水土保持补偿费133,760.00元(均为容县)。

五、其他仍按桂水审批〔2022〕5号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关于报送全州至容县公路(平南至容县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第一批)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桂水保监审〔2024〕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日

附件:桂水保监审〔2024〕20号关于报送全州至容县公路(平南至容县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第一批)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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