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荫区西客站片区会展中心北28号地块住宅+九年一贯制学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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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区西客站片区会展中心北28号地块住宅+九年一贯制学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范围(以下简称“项目地块”) (略) 槐 (略) 街道山东省国际会展中心以北,目标地块四至: (略) 北侧、 (略) 西侧、 (略) 南侧、 (略) 东侧;占地面积为*m2(约合97.96亩)。项目地块包含两部分,西部地块面积*.79m2(约合60.32亩),东部地块面积*.73m2(约合37.64亩)。

地块在1982年之前为住宅、农用地,1985年-2008年期间,地块西北部及东部主要为山东东方 (略) ,后于2008年12月土地被收回,2015年场地被拆除;2000年-2013年期间,地块西南部存在济南 (略) ,2017年场地已被拆除;2003年-2010年期间,地块东南部及东北 (略) 园林苗圃的苗圃用地;2010年-2017年,地块西南部存在济南军区司令部农场;至2018年,地块内建筑物已全部拆除,后部分用地作为停车场使用,2022年修建一所驾校,2023年在地块东南部修建一个卡*车俱乐部,地块内主要为卡*车俱乐部车道。至今仍存在有驾校、停车场、卡*车俱乐部,场地大部分地面已硬化。

根据济自然规划管函(二)〔2021〕116号文件,会展中心以北28号地块未来分别规划为居住用地、教育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的第一类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由于地块内存在第二类用地转为“一住二公”用途的区域,依法应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查明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济南西城 (略) 委托山东省地 (略)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八〇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以下简称“我单位“)对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确认项目地块内存在过工业企业(山东东方 (略) 有限公司),有过工业生产活动,存在污染源,该地块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识别特征污染物为:铅、石油烃(C10-C40)。

(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论

依据地块现状、地层结构、水文地质条件,结合污染识别结果,采用系统布点法进行土壤检测点位布设,采集了18个点位(含1个地块外的对照点)的土壤样品85份(含平行样8份),土壤样品检测指标包括pH、*中表1的基础45项、表2中的石油烃(C10-C40),共计47项,使用*中第一类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为标准,查明地块内所有土壤样品的检测值均符合*中第一类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地下水共采集了5个地下水水样(含1个平行样),检测指标主要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表1中的去除总α、β放射性、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的地下水35项常规指标及石油类地下水检测分析结果显示,地下水指标除总硬度外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中III类地下水的标准,该处总硬度超标主要与该区域地质环境有关,且与对照点位地下水水样检测结果相近,无明显差异,认为本地块内地下水未受到本地块及周边影响。

综上所述,地块内地下水未受到本地块及周边影响;地块内所测各项土壤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满足二类居住用地要求,无需开展后续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槐荫区

调查范围(以下简称“项目地块”) (略) 槐 (略) 街道山东省国际会展中心以北,目标地块四至: (略) 北侧、 (略) 西侧、 (略) 南侧、 (略) 东侧;占地面积为*m2(约合97.96亩)。项目地块包含两部分,西部地块面积*.79m2(约合60.32亩),东部地块面积*.73m2(约合37.64亩)。

地块在1982年之前为住宅、农用地,1985年-2008年期间,地块西北部及东部主要为山东东方 (略) ,后于2008年12月土地被收回,2015年场地被拆除;2000年-2013年期间,地块西南部存在济南 (略) ,2017年场地已被拆除;2003年-2010年期间,地块东南部及东北 (略) 园林苗圃的苗圃用地;2010年-2017年,地块西南部存在济南军区司令部农场;至2018年,地块内建筑物已全部拆除,后部分用地作为停车场使用,2022年修建一所驾校,2023年在地块东南部修建一个卡*车俱乐部,地块内主要为卡*车俱乐部车道。至今仍存在有驾校、停车场、卡*车俱乐部,场地大部分地面已硬化。

根据济自然规划管函(二)〔2021〕116号文件,会展中心以北28号地块未来分别规划为居住用地、教育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的第一类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由于地块内存在第二类用地转为“一住二公”用途的区域,依法应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查明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济南西城 (略) 委托山东省地 (略)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八〇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以下简称“我单位“)对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确认项目地块内存在过工业企业(山东东方 (略) 有限公司),有过工业生产活动,存在污染源,该地块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识别特征污染物为:铅、石油烃(C10-C40)。

(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论

依据地块现状、地层结构、水文地质条件,结合污染识别结果,采用系统布点法进行土壤检测点位布设,采集了18个点位(含1个地块外的对照点)的土壤样品85份(含平行样8份),土壤样品检测指标包括pH、*中表1的基础45项、表2中的石油烃(C10-C40),共计47项,使用*中第一类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为标准,查明地块内所有土壤样品的检测值均符合*中第一类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地下水共采集了5个地下水水样(含1个平行样),检测指标主要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表1中的去除总α、β放射性、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的地下水35项常规指标及石油类地下水检测分析结果显示,地下水指标除总硬度外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中III类地下水的标准,该处总硬度超标主要与该区域地质环境有关,且与对照点位地下水水样检测结果相近,无明显差异,认为本地块内地下水未受到本地块及周边影响。

综上所述,地块内地下水未受到本地块及周边影响;地块内所测各项土壤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满足二类居住用地要求,无需开展后续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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