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4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2024年6月4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扩建固定式X、γ射线探伤项目 | (略) | (略) (略) | 江苏 (略) | 公司拟在不改变原有平面布局的基础上,增加屏蔽体厚度并加装防盗措施,将暗室用途变更为源库,用于储存γ射线探伤机,将评片室用途变更为值班/储藏室,用于储存X射线探伤机,拟将原用于移动探伤的11台X射线探伤机(最大管电压为360kV,管电流均为5mA)和2台γ射线探伤机(1枚75Se,活度为3.7E+12Bq,1枚192Ir,活度为3.7E+12Bq)使用方式由移动探伤改建为固定探伤后,在该场所开展固定探伤工作。 | 主要环境影响: X射线、γ射线等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等相关规定。 (二)放射源转让须及时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审批与备案手续。 (三)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本项目确定的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取5mSv/a;公众成员剂量约束值取0.1mSv/a。 (四)定期检查探伤房辐射工作场所工作指示灯、门机联锁、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正常工作。 (五)配备环境辐射剂量检测仪,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巡测。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边辐射环境监测1~2次。 (六)废旧放射源应当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七)项目运行产生的废显影液、废定影液、废胶片等按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置。 | 无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 通讯地址: (略) (略) 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核管局,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扩建固定式X、γ射线探伤项目 | (略) | (略) (略) | 江苏 (略) | 公司拟在不改变原有平面布局的基础上,增加屏蔽体厚度并加装防盗措施,将暗室用途变更为源库,用于储存γ射线探伤机,将评片室用途变更为值班/储藏室,用于储存X射线探伤机,拟将原用于移动探伤的11台X射线探伤机(最大管电压为360kV,管电流均为5mA)和2台γ射线探伤机(1枚75Se,活度为3.7E+12Bq,1枚192Ir,活度为3.7E+12Bq)使用方式由移动探伤改建为固定探伤后,在该场所开展固定探伤工作。 | 主要环境影响: X射线、γ射线等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等相关规定。 (二)放射源转让须及时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审批与备案手续。 (三)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本项目确定的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取5mSv/a;公众成员剂量约束值取0.1mSv/a。 (四)定期检查探伤房辐射工作场所工作指示灯、门机联锁、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正常工作。 (五)配备环境辐射剂量检测仪,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巡测。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边辐射环境监测1~2次。 (六)废旧放射源应当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七)项目运行产生的废显影液、废定影液、废胶片等按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置。 | 无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 通讯地址: (略) (略) 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核管局,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