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科研中心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关于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科研中心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信息。
2、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邮件或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邮箱:*@*ttp://**
信函请寄至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开华道20号,天津滨海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收(邮编:*)。请在信封上注明:科研中心实验室项目的意见。
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5、相关资料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并以其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名称 | 科研中心实验室项目 |
建设地点 | 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鑫茂科技园D2座三层 |
建设单位 | (略) 产品质量监督检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天津环 (略) |
项目概况 | (略) 产品质量监督检 (略) 拟投资*元,在位于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鑫茂科技园D2座三层自有房屋,建设科研中心实验室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1465.1平方米,设置仪器设备室、理化分析室、气相室、液相室、天平室等区域,配置相关检测设备,按照客户委托进行检测,建成后可进行水质、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底泥、噪声和振动、室内空气检测,年检测量为*次。该项目环保投资*元,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收集及治理、废水收集治理、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物收集及暂存措施、排污口规范化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建设。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分析结论: (一)理化分析及样品前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与万向集气罩收集后,引至1套"SDG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净化,处理后的尾气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P1排放。仪器分析过程产生的废气经仪器上方万向集气罩收集后,引至1套"SDG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净化, 处理后的尾气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P2排放。 P1、P2排放的TRVOC、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应限值要求;二硫化碳的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 中相应限值要求。P1排放的NOx、氟化物、硫酸雾、氯化氢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限值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氨、*酸*酯的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 中相应限值要求。P1、P2等效后TRVOC的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应限值要求。厂房外非*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应限值要求。 (二)实验器皿第三遍和第四遍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排浓水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通过鑫茂科技园D2座污 (略) (略) ,最终 (略) 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D2座污水排口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限值要求。 (三)屋顶通风橱、万向罩离心风机等设备为主要噪声源,应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袋装收集, (略) 管理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物资部门回收处理;实验废液、废试剂瓶、器皿清洗的前两遍废水、废活性炭、废吸附剂属于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确保处置去向合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对危险物料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
公众参与情况 | -- |
公示时间 | 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14日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
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信息。
2、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邮件或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邮箱:*@*ttp://**
信函请寄至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开华道20号,天津滨海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收(邮编:*)。请在信封上注明:科研中心实验室项目的意见。
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5、相关资料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并以其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名称 | 科研中心实验室项目 |
建设地点 | 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鑫茂科技园D2座三层 |
建设单位 | (略) 产品质量监督检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天津环 (略) |
项目概况 | (略) 产品质量监督检 (略) 拟投资*元,在位于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鑫茂科技园D2座三层自有房屋,建设科研中心实验室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1465.1平方米,设置仪器设备室、理化分析室、气相室、液相室、天平室等区域,配置相关检测设备,按照客户委托进行检测,建成后可进行水质、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底泥、噪声和振动、室内空气检测,年检测量为*次。该项目环保投资*元,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收集及治理、废水收集治理、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物收集及暂存措施、排污口规范化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建设。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分析结论: (一)理化分析及样品前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与万向集气罩收集后,引至1套"SDG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净化,处理后的尾气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P1排放。仪器分析过程产生的废气经仪器上方万向集气罩收集后,引至1套"SDG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净化, 处理后的尾气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P2排放。 P1、P2排放的TRVOC、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应限值要求;二硫化碳的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 中相应限值要求。P1排放的NOx、氟化物、硫酸雾、氯化氢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限值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氨、*酸*酯的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 中相应限值要求。P1、P2等效后TRVOC的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应限值要求。厂房外非*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应限值要求。 (二)实验器皿第三遍和第四遍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排浓水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通过鑫茂科技园D2座污 (略) (略) ,最终 (略) 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D2座污水排口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限值要求。 (三)屋顶通风橱、万向罩离心风机等设备为主要噪声源,应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袋装收集, (略) 管理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物资部门回收处理;实验废液、废试剂瓶、器皿清洗的前两遍废水、废活性炭、废吸附剂属于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确保处置去向合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对危险物料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
公众参与情况 | -- |
公示时间 | 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14日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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