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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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南拟征补告〔202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南征预告字〔2024〕8号土地征收预公告以来,南漳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南漳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城关镇便河村、花石桥、九集镇邹家湾村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南漳县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南漳县拟征收城关镇便河村、花石桥、九集镇邹家湾村共计1.4661公顷。土地用途为商业、居住、工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城关镇便河村、花石桥、九集镇邹家湾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1.4661公顷。其中:便河村0.7844公顷(园地0.7735公顷、交通用地0.0109公顷);花石桥村0.0152公顷(园地);邹家湾村0.6665公顷(耕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略) 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拟征收便河村、花石桥土地涉及南漳县Ⅰ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拟征收邹家湾村土地涉及南漳县Ⅱ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具体补偿标准如下:Ⅰ类土地补偿费*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元/公顷;Ⅱ类土地补偿费*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元/公顷。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费补偿标 (略) 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重 (略)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规定标准补偿。青苗费具体补偿标准如下:Ⅰ类耕地36450元/公顷、Ⅱ类耕地32400元/公顷;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印发南漳县集体所有土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南政办发〔2022〕3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分别到城关镇便河村、花石桥、九集镇邹家湾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城关镇、九集镇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居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南漳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城关镇人民政府、花石桥村村民委员会、九集镇人民政府、邹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并已在南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


联系电话:0710—*。

特此公告。

南漳县人民政府

**日


南拟征补告〔202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南征预告字〔2024〕8号土地征收预公告以来,南漳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南漳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城关镇便河村、花石桥、九集镇邹家湾村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南漳县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南漳县拟征收城关镇便河村、花石桥、九集镇邹家湾村共计1.4661公顷。土地用途为商业、居住、工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城关镇便河村、花石桥、九集镇邹家湾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1.4661公顷。其中:便河村0.7844公顷(园地0.7735公顷、交通用地0.0109公顷);花石桥村0.0152公顷(园地);邹家湾村0.6665公顷(耕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略) 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拟征收便河村、花石桥土地涉及南漳县Ⅰ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拟征收邹家湾村土地涉及南漳县Ⅱ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具体补偿标准如下:Ⅰ类土地补偿费*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元/公顷;Ⅱ类土地补偿费*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元/公顷。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费补偿标 (略) 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重 (略)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规定标准补偿。青苗费具体补偿标准如下:Ⅰ类耕地36450元/公顷、Ⅱ类耕地32400元/公顷;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印发南漳县集体所有土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南政办发〔2022〕3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分别到城关镇便河村、花石桥、九集镇邹家湾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城关镇、九集镇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居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南漳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城关镇人民政府、花石桥村村民委员会、九集镇人民政府、邹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并已在南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


联系电话:0710—*。

特此公告。

南漳县人民政府

**日


南拟征补告〔202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南征预告字〔2024〕8号土地征收预公告以来,南漳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南漳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城关镇便河村、花石桥、九集镇邹家湾村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南漳县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南漳县拟征收城关镇便河村、花石桥、九集镇邹家湾村共计1.4661公顷。土地用途为商业、居住、工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城关镇便河村、花石桥、九集镇邹家湾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1.4661公顷。其中:便河村0.7844公顷(园地0.7735公顷、交通用地0.0109公顷);花石桥村0.0152公顷(园地);邹家湾村0.6665公顷(耕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略) 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拟征收便河村、花石桥土地涉及南漳县Ⅰ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拟征收邹家湾村土地涉及南漳县Ⅱ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具体补偿标准如下:Ⅰ类土地补偿费*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元/公顷;Ⅱ类土地补偿费*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元/公顷。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费补偿标 (略) 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重 (略)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规定标准补偿。青苗费具体补偿标准如下:Ⅰ类耕地36450元/公顷、Ⅱ类耕地32400元/公顷;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印发南漳县集体所有土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南政办发〔2022〕3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分别到城关镇便河村、花石桥、九集镇邹家湾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城关镇、九集镇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居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南漳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城关镇人民政府、花石桥村村民委员会、九集镇人民政府、邹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并已在南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


联系电话:0710—*。

特此公告。

南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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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拟征补告〔202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南征预告字〔2024〕8号土地征收预公告以来,南漳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南漳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城关镇便河村、花石桥、九集镇邹家湾村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南漳县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南漳县拟征收城关镇便河村、花石桥、九集镇邹家湾村共计1.4661公顷。土地用途为商业、居住、工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城关镇便河村、花石桥、九集镇邹家湾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1.4661公顷。其中:便河村0.7844公顷(园地0.7735公顷、交通用地0.0109公顷);花石桥村0.0152公顷(园地);邹家湾村0.6665公顷(耕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略) 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拟征收便河村、花石桥土地涉及南漳县Ⅰ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拟征收邹家湾村土地涉及南漳县Ⅱ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具体补偿标准如下:Ⅰ类土地补偿费*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元/公顷;Ⅱ类土地补偿费*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元/公顷。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费补偿标 (略) 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重 (略)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规定标准补偿。青苗费具体补偿标准如下:Ⅰ类耕地36450元/公顷、Ⅱ类耕地32400元/公顷;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印发南漳县集体所有土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南政办发〔2022〕3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分别到城关镇便河村、花石桥、九集镇邹家湾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城关镇、九集镇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居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南漳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城关镇人民政府、花石桥村村民委员会、九集镇人民政府、邹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并已在南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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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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