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德至古田高速公路工程施工C3合同段使用临时用地项目三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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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德至古田高速公路工程施工C3合同段使用临时用地项目三的批复

中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宁德至古 (略) 工程施工C3合同段使用临时用地项目(三)的报告》收悉,为保障宁德至古 (略) 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闽自然资规〔2023〕2号)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吉巷乡吉巷村和芹溪村共4.4005公顷集体土地(其中:林地1.5919公顷,园地2.7811公顷,沟渠0.0275公顷)作为宁德至古 (略) 工程施工C3合同段使用临时用地项目(三)的弃土场、施工便道、生活用房(具体位置和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土地使用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你公司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妨碍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项目提前竣工的将依据相关要求提前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

  二、你公司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和土地复垦协议的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并使用银行保函预存181.*元土地复垦费用,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手续。你公司应自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证、支付补偿费用凭证、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免税凭证,未及时提供以上凭证的本批文将自动失效。相关凭证提交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我局将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到实地划定临时用地范围,并会同吉巷乡人民政府正式交付临时用地。

  三、你公司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不得调整、填堵、缩减原有河道位置;同时,应加强并落实好地质灾害防患、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四、你公司应自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1年内(2027年3月27日前)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措施、标准完成土地复垦。

  此复。

中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宁德至古 (略) 工程施工C3合同段使用临时用地项目(三)的报告》收悉,为保障宁德至古 (略) 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闽自然资规〔2023〕2号)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吉巷乡吉巷村和芹溪村共4.4005公顷集体土地(其中:林地1.5919公顷,园地2.7811公顷,沟渠0.0275公顷)作为宁德至古 (略) 工程施工C3合同段使用临时用地项目(三)的弃土场、施工便道、生活用房(具体位置和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土地使用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你公司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妨碍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项目提前竣工的将依据相关要求提前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

  二、你公司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和土地复垦协议的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并使用银行保函预存181.*元土地复垦费用,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手续。你公司应自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证、支付补偿费用凭证、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免税凭证,未及时提供以上凭证的本批文将自动失效。相关凭证提交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我局将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到实地划定临时用地范围,并会同吉巷乡人民政府正式交付临时用地。

  三、你公司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不得调整、填堵、缩减原有河道位置;同时,应加强并落实好地质灾害防患、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四、你公司应自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1年内(2027年3月27日前)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措施、标准完成土地复垦。

  此复。

中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宁德至古 (略) 工程施工C3合同段使用临时用地项目(三)的报告》收悉,为保障宁德至古 (略) 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闽自然资规〔2023〕2号)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吉巷乡吉巷村和芹溪村共4.4005公顷集体土地(其中:林地1.5919公顷,园地2.7811公顷,沟渠0.0275公顷)作为宁德至古 (略) 工程施工C3合同段使用临时用地项目(三)的弃土场、施工便道、生活用房(具体位置和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土地使用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你公司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妨碍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项目提前竣工的将依据相关要求提前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

  二、你公司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和土地复垦协议的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并使用银行保函预存181.*元土地复垦费用,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手续。你公司应自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证、支付补偿费用凭证、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免税凭证,未及时提供以上凭证的本批文将自动失效。相关凭证提交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我局将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到实地划定临时用地范围,并会同吉巷乡人民政府正式交付临时用地。

  三、你公司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不得调整、填堵、缩减原有河道位置;同时,应加强并落实好地质灾害防患、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四、你公司应自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1年内(2027年3月27日前)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措施、标准完成土地复垦。

  此复。

中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宁德至古 (略) 工程施工C3合同段使用临时用地项目(三)的报告》收悉,为保障宁德至古 (略) 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闽自然资规〔2023〕2号)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吉巷乡吉巷村和芹溪村共4.4005公顷集体土地(其中:林地1.5919公顷,园地2.7811公顷,沟渠0.0275公顷)作为宁德至古 (略) 工程施工C3合同段使用临时用地项目(三)的弃土场、施工便道、生活用房(具体位置和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土地使用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你公司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妨碍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项目提前竣工的将依据相关要求提前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

  二、你公司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和土地复垦协议的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并使用银行保函预存181.*元土地复垦费用,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手续。你公司应自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证、支付补偿费用凭证、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免税凭证,未及时提供以上凭证的本批文将自动失效。相关凭证提交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我局将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到实地划定临时用地范围,并会同吉巷乡人民政府正式交付临时用地。

  三、你公司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不得调整、填堵、缩减原有河道位置;同时,应加强并落实好地质灾害防患、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四、你公司应自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1年内(2027年3月27日前)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措施、标准完成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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