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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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万吨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平南县桂顺生物质颗粒厂:

《年产*吨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311-*-04-01-*)属于新建项目,位于平南县思旺镇飞跃屯,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0度19分23秒,北纬23度40分25秒。项 (略) 平南县思旺镇飞跃屯一层厂房约800m2建设,外购原料木材、次木等作为原料,经破碎、筛分、制粒后,年产*吨成型生物质颗粒。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约为*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0%。

二、根据《平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平南县桂顺生物质颗粒厂选址的意见》,项目选址未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拟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实际用地范围属于工业工地。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场区所有地面硬化,保持厂区 (略) 清洁;原料和成品堆场四周围挡并加盖顶棚;散状物料封闭式输送,加强管理,以减少扬尘的产生。投料、破碎、筛分及制粒工序等产生粉尘的工序经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中的相应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用于周边旱地施肥。项目厂区必须严格采取防渗、防腐、防漏等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要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废矿物油、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01)做到应收尽收,应管尽管,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临居民侧设置声屏障,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平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平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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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桂顺生物质颗粒厂:

《年产*吨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311-*-04-01-*)属于新建项目,位于平南县思旺镇飞跃屯,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0度19分23秒,北纬23度40分25秒。项 (略) 平南县思旺镇飞跃屯一层厂房约800m2建设,外购原料木材、次木等作为原料,经破碎、筛分、制粒后,年产*吨成型生物质颗粒。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约为*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0%。

二、根据《平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平南县桂顺生物质颗粒厂选址的意见》,项目选址未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拟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实际用地范围属于工业工地。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场区所有地面硬化,保持厂区 (略) 清洁;原料和成品堆场四周围挡并加盖顶棚;散状物料封闭式输送,加强管理,以减少扬尘的产生。投料、破碎、筛分及制粒工序等产生粉尘的工序经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中的相应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用于周边旱地施肥。项目厂区必须严格采取防渗、防腐、防漏等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要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废矿物油、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01)做到应收尽收,应管尽管,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临居民侧设置声屏障,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平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平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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