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安县鑫辉包装制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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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安县鑫辉包装制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兴安县鑫辉包装制品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兴环审﹝2024﹞14号


兴安县 (略) :

你单位报批的《兴安县鑫辉包装制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为新建,代码为2105-*-04-05-*,位于兴安县界首镇兴田村委石田村,占地面积约6670m2,租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建成后年产塑料筐200万个,年清洗水果包装2000t。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塑料筐生产区、水果清洗包装区、原料区、成品区、冷库、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万元。

项目原辅材料主要来源于外购聚*烯颗粒、色粉、水果杀菌保鲜剂、食用蜡、制冷剂等。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再生塑料作为生产原料。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注塑机冷却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洗果废水通过管道排往果园内的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后,用于周边果园农灌;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汇入出租方的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果园农灌。

洗果废水、食堂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旱地作物标准限值后,方可用于周边果园农灌。

2.项目应选用先进的注塑设备,在注塑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入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标准限值。

项目厨房采用液化石油气为燃料,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要求后,通过专用管道引至屋顶排放。

3.项目应选用高效低噪音的机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加强生产机械的日常维护以减少噪声强度,确保东、南、北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2类标准要求;西面距国道G322公路较近,因此西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含油抹布、手套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豁免管理清单类,可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洗果过程中产生的烂果、树叶等杂质经收集暂存后,外售给兴安县周边有机肥生产厂家作为原料使用;不合格塑料筐收集后经破碎处理后定期外售,不得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可利用部分外售给废旧回收单位,不可利用部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洗果废水沉淀池沉渣赠送给周边农户用于果园填土。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弃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同时做好危险废物去向登记并保存记录5年,转运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略) 兴安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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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安县鑫辉包装制品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兴环审﹝2024﹞14号


兴安县 (略) :

你单位报批的《兴安县鑫辉包装制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为新建,代码为2105-*-04-05-*,位于兴安县界首镇兴田村委石田村,占地面积约6670m2,租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建成后年产塑料筐200万个,年清洗水果包装2000t。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塑料筐生产区、水果清洗包装区、原料区、成品区、冷库、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万元。

项目原辅材料主要来源于外购聚*烯颗粒、色粉、水果杀菌保鲜剂、食用蜡、制冷剂等。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再生塑料作为生产原料。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注塑机冷却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洗果废水通过管道排往果园内的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后,用于周边果园农灌;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汇入出租方的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果园农灌。

洗果废水、食堂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旱地作物标准限值后,方可用于周边果园农灌。

2.项目应选用先进的注塑设备,在注塑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入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标准限值。

项目厨房采用液化石油气为燃料,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要求后,通过专用管道引至屋顶排放。

3.项目应选用高效低噪音的机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加强生产机械的日常维护以减少噪声强度,确保东、南、北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2类标准要求;西面距国道G322公路较近,因此西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含油抹布、手套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豁免管理清单类,可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洗果过程中产生的烂果、树叶等杂质经收集暂存后,外售给兴安县周边有机肥生产厂家作为原料使用;不合格塑料筐收集后经破碎处理后定期外售,不得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可利用部分外售给废旧回收单位,不可利用部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洗果废水沉淀池沉渣赠送给周边农户用于果园填土。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弃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同时做好危险废物去向登记并保存记录5年,转运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略) 兴安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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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安县鑫辉包装制品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兴环审﹝2024﹞14号


兴安县 (略) :

你单位报批的《兴安县鑫辉包装制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为新建,代码为2105-*-04-05-*,位于兴安县界首镇兴田村委石田村,占地面积约6670m2,租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建成后年产塑料筐200万个,年清洗水果包装2000t。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塑料筐生产区、水果清洗包装区、原料区、成品区、冷库、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万元。

项目原辅材料主要来源于外购聚*烯颗粒、色粉、水果杀菌保鲜剂、食用蜡、制冷剂等。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再生塑料作为生产原料。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注塑机冷却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洗果废水通过管道排往果园内的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后,用于周边果园农灌;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汇入出租方的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果园农灌。

洗果废水、食堂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旱地作物标准限值后,方可用于周边果园农灌。

2.项目应选用先进的注塑设备,在注塑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入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标准限值。

项目厨房采用液化石油气为燃料,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要求后,通过专用管道引至屋顶排放。

3.项目应选用高效低噪音的机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加强生产机械的日常维护以减少噪声强度,确保东、南、北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2类标准要求;西面距国道G322公路较近,因此西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含油抹布、手套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豁免管理清单类,可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洗果过程中产生的烂果、树叶等杂质经收集暂存后,外售给兴安县周边有机肥生产厂家作为原料使用;不合格塑料筐收集后经破碎处理后定期外售,不得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可利用部分外售给废旧回收单位,不可利用部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洗果废水沉淀池沉渣赠送给周边农户用于果园填土。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弃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同时做好危险废物去向登记并保存记录5年,转运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略) 兴安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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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兴环审﹝2024﹞14号


兴安县 (略) :

你单位报批的《兴安县鑫辉包装制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为新建,代码为2105-*-04-05-*,位于兴安县界首镇兴田村委石田村,占地面积约6670m2,租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建成后年产塑料筐200万个,年清洗水果包装2000t。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塑料筐生产区、水果清洗包装区、原料区、成品区、冷库、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万元。

项目原辅材料主要来源于外购聚*烯颗粒、色粉、水果杀菌保鲜剂、食用蜡、制冷剂等。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再生塑料作为生产原料。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注塑机冷却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洗果废水通过管道排往果园内的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后,用于周边果园农灌;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汇入出租方的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果园农灌。

洗果废水、食堂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旱地作物标准限值后,方可用于周边果园农灌。

2.项目应选用先进的注塑设备,在注塑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入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标准限值。

项目厨房采用液化石油气为燃料,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要求后,通过专用管道引至屋顶排放。

3.项目应选用高效低噪音的机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加强生产机械的日常维护以减少噪声强度,确保东、南、北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2类标准要求;西面距国道G322公路较近,因此西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含油抹布、手套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豁免管理清单类,可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洗果过程中产生的烂果、树叶等杂质经收集暂存后,外售给兴安县周边有机肥生产厂家作为原料使用;不合格塑料筐收集后经破碎处理后定期外售,不得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可利用部分外售给废旧回收单位,不可利用部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洗果废水沉淀池沉渣赠送给周边农户用于果园填土。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弃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同时做好危险废物去向登记并保存记录5年,转运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略) 兴安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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