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镇江先锋植保科技有限公司环保型农药制剂自动化复配生产线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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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镇江先锋植保科技有限公司环保型农药制剂自动化复配生产线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报告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镇江 (略)

项目名称

环保型农药制剂自动化复配生产线及配套工程项目

建设地点

(略) 丹徒经济开发区创业支路1号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项目概况

项目不新增用地,在现有用地上新建多功能车间、仓库和技术中心,扩建现有厂区污水处理站。项目淘汰现有生产线,新建6条固体农药制剂生产线,2条固液混合生产线,2条溶剂型液体制剂生产线,1条助剂粉碎线,建成后全厂可年产农药制剂1万吨,其中固体制剂6000吨,液体制剂400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设备冲洗废水、研发质检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和生活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其他废水一并经厂区污水处理站“混凝沉淀+复合微电解+Fenton氧化+厌氧+好氧+催化氧化”工艺处理后 (略) 丹徒经济 (略) 处理,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动植物油、氟化物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三级排放限值和《 (略) 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排放限值。

(2)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1#-7#车间废气(混合进料废气、烘干废气、破碎废气、筛分废气、包装废气)、多功能车间废气(投料废气、灌装废气、包装废气)、研发中心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和危废库贮存废气。1#-7#车间废气采用“高效滤筒除尘+二级水喷淋”处理,多功能车间废气采用“高效滤筒除尘+二级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研发中心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和危废库贮存废气采用“二级水喷淋”处理。有组织排放标准:颗粒物、TVOC、氯化氢、氨、硫化氢、氯气、氰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排放限值,非*烷总烃、*醇、*腈、*酮、二氯*烷、臭气浓度、吡啶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氯化氢、氯气、氰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3浓度限值,非*烷总烃、*醇、*腈、*酮、二氯*烷、吡啶、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浓度限值。

(3)噪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包装桶、废编织袋、废水处理污泥、废矿物油、过期原料及产品、废试剂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审批联系人:行政服务处

固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冠城路8号, (略) 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日—**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镇江 (略)

项目名称

环保型农药制剂自动化复配生产线及配套工程项目

建设地点

(略) 丹徒经济开发区创业支路1号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项目概况

项目不新增用地,在现有用地上新建多功能车间、仓库和技术中心,扩建现有厂区污水处理站。项目淘汰现有生产线,新建6条固体农药制剂生产线,2条固液混合生产线,2条溶剂型液体制剂生产线,1条助剂粉碎线,建成后全厂可年产农药制剂1万吨,其中固体制剂6000吨,液体制剂400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设备冲洗废水、研发质检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和生活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其他废水一并经厂区污水处理站“混凝沉淀+复合微电解+Fenton氧化+厌氧+好氧+催化氧化”工艺处理后 (略) 丹徒经济 (略) 处理,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动植物油、氟化物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三级排放限值和《 (略) 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排放限值。

(2)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1#-7#车间废气(混合进料废气、烘干废气、破碎废气、筛分废气、包装废气)、多功能车间废气(投料废气、灌装废气、包装废气)、研发中心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和危废库贮存废气。1#-7#车间废气采用“高效滤筒除尘+二级水喷淋”处理,多功能车间废气采用“高效滤筒除尘+二级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研发中心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和危废库贮存废气采用“二级水喷淋”处理。有组织排放标准:颗粒物、TVOC、氯化氢、氨、硫化氢、氯气、氰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排放限值,非*烷总烃、*醇、*腈、*酮、二氯*烷、臭气浓度、吡啶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氯化氢、氯气、氰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3浓度限值,非*烷总烃、*醇、*腈、*酮、二氯*烷、吡啶、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浓度限值。

(3)噪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包装桶、废编织袋、废水处理污泥、废矿物油、过期原料及产品、废试剂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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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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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审批联系人:行政服务处

固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冠城路8号, (略) 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日—**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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