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拟审批公示
白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处)
传 真:0431-*
通讯地址: (略) 经 (略) 813号
邮 编:*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白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拟审批公示 | (略) | 白 (略) | 吉林省 (略) | 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 (略) 江源区白 (略) 现有厂区内。项目在依托厂区现有储运、辅助、公用及环保工程基础上,在保持日焚烧能力600吨/天不变,且优先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生产设施掺烧一般固体废物,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库房。项目设计单日掺烧能力120吨,年最大掺烧量3.*吨,现有发电机组装机规模保持12兆瓦不变。 | <p>(一)强化入炉废物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垃圾入场前的分类和入炉前的分拣工作,掺烧处置的一般固体废物来源、成分、类别和处置方式应严格控制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范围内,日掺烧量不得超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的120吨,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电子废物及其处理残余物,确保焚烧装置处置能力充足且不影响焚烧装置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炉烟气须经有效除尘、脱酸、脱硝、脱硫、吸附及协同去除重金属和二噁英等措施处理,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表4中标准要求后,经现有1根80米高烟囱排放。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池和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后,排入焚烧炉燃烧处理,停炉检修期间,上述废气须经有效装置处理,确保氨和硫化氢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标准要求后,经1根高度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排放。(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垃圾渗滤液、初期雨水、垃圾卸料大厅冲洗废水须经渗滤液处理站处理,与锅炉排污水一并回用于循环系统补水。反渗透浓缩液和纳滤浓水用于石灰浆制备用水。化学水处理站排污水和部分循环水系统排污 (略) 降尘、飞灰固化和炉渣冷却用水。原水处理站排污水和剩余部分循环水系统排污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标准要求及与石人镇污水处理厂污商定标准要求后,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大石棚子河。(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未经鉴定的渗滤液处理站污泥和废滤膜按危险废物管理,与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油桶、焚烧炉烟气治理和飞灰仓废气治理废布袋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p> | 已由建设单位编制公众参与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处)
传 真:0431-*
通讯地址: (略) 经 (略) 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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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白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拟审批公示 | (略) | 白 (略) | 吉林省 (略) | 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 (略) 江源区白 (略) 现有厂区内。项目在依托厂区现有储运、辅助、公用及环保工程基础上,在保持日焚烧能力600吨/天不变,且优先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生产设施掺烧一般固体废物,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库房。项目设计单日掺烧能力120吨,年最大掺烧量3.*吨,现有发电机组装机规模保持12兆瓦不变。 | <p>(一)强化入炉废物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垃圾入场前的分类和入炉前的分拣工作,掺烧处置的一般固体废物来源、成分、类别和处置方式应严格控制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范围内,日掺烧量不得超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的120吨,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电子废物及其处理残余物,确保焚烧装置处置能力充足且不影响焚烧装置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炉烟气须经有效除尘、脱酸、脱硝、脱硫、吸附及协同去除重金属和二噁英等措施处理,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表4中标准要求后,经现有1根80米高烟囱排放。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池和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后,排入焚烧炉燃烧处理,停炉检修期间,上述废气须经有效装置处理,确保氨和硫化氢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标准要求后,经1根高度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排放。(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垃圾渗滤液、初期雨水、垃圾卸料大厅冲洗废水须经渗滤液处理站处理,与锅炉排污水一并回用于循环系统补水。反渗透浓缩液和纳滤浓水用于石灰浆制备用水。化学水处理站排污水和部分循环水系统排污 (略) 降尘、飞灰固化和炉渣冷却用水。原水处理站排污水和剩余部分循环水系统排污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标准要求及与石人镇污水处理厂污商定标准要求后,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大石棚子河。(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未经鉴定的渗滤液处理站污泥和废滤膜按危险废物管理,与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油桶、焚烧炉烟气治理和飞灰仓废气治理废布袋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p> | 已由建设单位编制公众参与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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