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和回应制度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和回应制度
为规范我局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处理工作,根据《嵊泗县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和回应制度》,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本制度。具体如下:
一、方式途径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通 (略) 或*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具体联系方式:
1.电话:0580-*
2.传真:0580-*
3.来信、来访地址:嵊泗县菜园 (略) 136号, (略) 场六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队(来信备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材料)
(二)接收县公竞办或其他上级转办的投诉举报。
二、受理范围
我局 (略) 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情形的。
三、受理程序
(一)投诉举报人应提供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对于信息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晰的举报,应当通知投诉举报人及时补正。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对匿名投诉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
(二)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附件1)。对不同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同一事项的,可以合并受理。
(三)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1.无具体明确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
2.不属于我局受理范围的;
3.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4.投诉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5.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
四、核查程序
(一)收到投诉举报事项并决定受理后进行核查,核查内容主要为涉嫌投诉举报的政策措施有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
(二)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应当对投诉举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三)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查处理答复。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四)对于县公竞办或其他上级转办的涉及本单位政策措施举报件,应在收到相关转办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转办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五、结果反馈
(一)在核查期间,被投诉举报的政策措施被废止或改正并消除相关后果的,可以终止核查。
(二)在核查期间,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 (略) 提起诉讼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终止核查。
(三)经核查,认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终止核查。
(四)经核查,认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2.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3.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应当在作出处理意见或终止核查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附件3)送达实名投诉举报人。
附件:附件.doc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为规范我局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处理工作,根据《嵊泗县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和回应制度》,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本制度。具体如下:
一、方式途径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通 (略) 或*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具体联系方式:
1.电话:0580-*
2.传真:0580-*
3.来信、来访地址:嵊泗县菜园 (略) 136号, (略) 场六楼,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队(来信备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材料)
(二)接收县公竞办或其他上级转办的投诉举报。
二、受理范围
我局 (略) 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情形的。
三、受理程序
(一)投诉举报人应提供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对于信息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晰的举报,应当通知投诉举报人及时补正。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对匿名投诉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
(二)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附件1)。对不同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同一事项的,可以合并受理。
(三)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1.无具体明确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
2.不属于我局受理范围的;
3.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4.投诉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5.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
四、核查程序
(一)收到投诉举报事项并决定受理后进行核查,核查内容主要为涉嫌投诉举报的政策措施有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
(二)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应当对投诉举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三)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查处理答复。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四)对于县公竞办或其他上级转办的涉及本单位政策措施举报件,应在收到相关转办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转办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五、结果反馈
(一)在核查期间,被投诉举报的政策措施被废止或改正并消除相关后果的,可以终止核查。
(二)在核查期间,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 (略) 提起诉讼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终止核查。
(三)经核查,认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终止核查。
(四)经核查,认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2.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3.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应当在作出处理意见或终止核查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附件3)送达实名投诉举报人。
附件:附件.doc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