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关于2024年6月1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关于2024年6月1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2024年6月11日-2024年6月17日
联系电话:0418-*
传 真:0418-*
通讯地址: (略) 阜新县政务服务中心
邮 编:*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伊吗图镇旺伊养殖小区建设项目 | (略)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伊吗图镇七家子村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伊吗图镇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 辽宁 (略) | 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占地面积*.27m2。主要建设牛舍、羊舍、运动场、活动场、堆粪场、看护房及相关附属设施等。总投资820.*元,环保投资*元。 |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牛、羊舍及活动场,堆粪场产生的恶臭气体。该项目圈舍要加强通风散热,控制饲养密度,对牛、羊舍及活动场喷洒环保型植物除臭剂;堆粪场定期喷洒除臭剂并设置抽风系统一套,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收集效率为90%),通过管道输送至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经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牛、羊舍及牛、羊活动场、堆粪场无组织排放的H2S、NH3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7限值要求;堆粪场有组织排放的H2S、NH3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该项目设置雨污分流,厂内粪污运输以及处理过程严禁遗撒,降雨时雨水的主要污染物为SS,通过独立的雨水收集系统收集至雨水收集池,沉淀后用于场区洒水抑尘。由于初期雨水用于场区洒水抑尘,所以要求每次下雨前将活动场垫床收起集中暂存于各活动场一侧并进行苫盖,尽量避免带有粪便的初期雨水汇入初期雨水收集池,确保洒水抑尘水源无异味。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严格防控地下水及土壤污染,结合厂区平面布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合理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有效减震、隔声措施,确保厂界昼夜间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垫床(牛、羊粪尿),病死牛、羊,分娩废物,医疗废物,职工生活垃圾,废活性炭及废包装物。废垫床每个月清理更换一次,粪污采取人工清理+车辆转运的方式,转运至堆粪场通过强制通风静态垛式好氧工艺进行堆肥发酵,用于周边农田施肥;牛、羊分娩废物,病死牛、羊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养殖小区内不暂存;生活垃圾、废包装物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医疗废物、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确保危险废物暂存、转运、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次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若有相关支持性文件,请在本栏注明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2024年6月11日-2024年6月17日
联系电话:0418-*
传 真:0418-*
通讯地址: (略) 阜新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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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伊吗图镇旺伊养殖小区建设项目 | (略)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伊吗图镇七家子村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伊吗图镇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 辽宁 (略) | 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占地面积*.27m2。主要建设牛舍、羊舍、运动场、活动场、堆粪场、看护房及相关附属设施等。总投资820.*元,环保投资*元。 |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牛、羊舍及活动场,堆粪场产生的恶臭气体。该项目圈舍要加强通风散热,控制饲养密度,对牛、羊舍及活动场喷洒环保型植物除臭剂;堆粪场定期喷洒除臭剂并设置抽风系统一套,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收集效率为90%),通过管道输送至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经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牛、羊舍及牛、羊活动场、堆粪场无组织排放的H2S、NH3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7限值要求;堆粪场有组织排放的H2S、NH3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该项目设置雨污分流,厂内粪污运输以及处理过程严禁遗撒,降雨时雨水的主要污染物为SS,通过独立的雨水收集系统收集至雨水收集池,沉淀后用于场区洒水抑尘。由于初期雨水用于场区洒水抑尘,所以要求每次下雨前将活动场垫床收起集中暂存于各活动场一侧并进行苫盖,尽量避免带有粪便的初期雨水汇入初期雨水收集池,确保洒水抑尘水源无异味。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严格防控地下水及土壤污染,结合厂区平面布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合理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有效减震、隔声措施,确保厂界昼夜间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垫床(牛、羊粪尿),病死牛、羊,分娩废物,医疗废物,职工生活垃圾,废活性炭及废包装物。废垫床每个月清理更换一次,粪污采取人工清理+车辆转运的方式,转运至堆粪场通过强制通风静态垛式好氧工艺进行堆肥发酵,用于周边农田施肥;牛、羊分娩废物,病死牛、羊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养殖小区内不暂存;生活垃圾、废包装物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医疗废物、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确保危险废物暂存、转运、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次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若有相关支持性文件,请在本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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