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咸宁思源水务有限公司五一水库取水许可证延续申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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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咸宁思源水务有限公司五一水库取水许可证延续申请的批复

(略) :

你单位延续取水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延续取水,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编号:D*S2021-0005),有效期为5年,自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10日,取水地点、取水用途、水源类型、取水量、退水地点、退水量、法定 代表人等维持不变:取水地点为五一水库;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水源类型为地表水;取水量为*立方米/年;退水主要包括净水厂厂区排水、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运行期的净水厂厂区排水相当于地表原水,就近排入附近池塘;城市生活污水和工 (略) 政排水系统进入污水厂处理,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退水量为*立方米/年;法定代表人为陶瑛。

二、你单位应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按照批复水量计划用水。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较大改变,应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若取水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三、本批复下达后,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将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交纳水资源费。

附件:取水许可证

(略)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4月9日


附件:

(略) :

你单位延续取水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延续取水,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编号:D*S2021-0005),有效期为5年,自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10日,取水地点、取水用途、水源类型、取水量、退水地点、退水量、法定 代表人等维持不变:取水地点为五一水库;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水源类型为地表水;取水量为*立方米/年;退水主要包括净水厂厂区排水、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运行期的净水厂厂区排水相当于地表原水,就近排入附近池塘;城市生活污水和工 (略) 政排水系统进入污水厂处理,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退水量为*立方米/年;法定代表人为陶瑛。

二、你单位应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按照批复水量计划用水。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较大改变,应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若取水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三、本批复下达后,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将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交纳水资源费。

附件:取水许可证

(略)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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