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咸安区官埠河截污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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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咸安区官埠河截污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略) 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报送《咸安区官埠河截污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局提出的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现就涉及河道管理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咸安区官埠河截污工程(项目代码:2312-*-04-01-*)位于官埠河下游段,涉河建筑包含穿河管道2处、堰式截流井1座、溢流井1座、检查井11座、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泵站流量5L/s,扬程5.5m)1座、河道边坡埋地污水管154.3m。河道边坡埋地管道平均覆土深度1.6m,管径为300mm。官埠河1+779穿河管道跨河长度29.4m,平均覆土深度1.77m,官埠河2+182穿河管道跨河长度29.1m,平均覆土深度2.15m,采用直径325mm焊接钢管,壁厚8mm。为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对该工程进行洪水影响评价是十分必要的。

二、根据《防洪标准》(*)和《咸安区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建设项目段官埠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拟建管道穿越官埠河总长度小于40m,管道穿越工程等级为小型,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同意本工程按20年一遇洪水标准进行影响评价分析。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前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报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应加强监管,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施工期应避开主汛期,为确保汛期防洪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必须接受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的监督检查,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河道原貌,以利于河道行洪畅通。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它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局负责协调解决。

四、你局应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岸坡护砌、增加埋管标志、管孔封堵等补救措施,及时消除和减轻本项目对防洪的不利影响。

五、工程建设后,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恢复河道原貌。竣工验收前,应组织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六、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文件及《咸安区官埠河截污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略)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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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报送《咸安区官埠河截污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局提出的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现就涉及河道管理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咸安区官埠河截污工程(项目代码:2312-*-04-01-*)位于官埠河下游段,涉河建筑包含穿河管道2处、堰式截流井1座、溢流井1座、检查井11座、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泵站流量5L/s,扬程5.5m)1座、河道边坡埋地污水管154.3m。河道边坡埋地管道平均覆土深度1.6m,管径为300mm。官埠河1+779穿河管道跨河长度29.4m,平均覆土深度1.77m,官埠河2+182穿河管道跨河长度29.1m,平均覆土深度2.15m,采用直径325mm焊接钢管,壁厚8mm。为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对该工程进行洪水影响评价是十分必要的。

二、根据《防洪标准》(*)和《咸安区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建设项目段官埠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拟建管道穿越官埠河总长度小于40m,管道穿越工程等级为小型,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同意本工程按20年一遇洪水标准进行影响评价分析。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前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报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应加强监管,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施工期应避开主汛期,为确保汛期防洪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必须接受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的监督检查,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河道原貌,以利于河道行洪畅通。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它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局负责协调解决。

四、你局应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岸坡护砌、增加埋管标志、管孔封堵等补救措施,及时消除和减轻本项目对防洪的不利影响。

五、工程建设后,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恢复河道原貌。竣工验收前,应组织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六、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文件及《咸安区官埠河截污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略)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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