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水务局关于举行《扎鲁特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讨论稿》听证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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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水务局关于举行《扎鲁特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讨论稿》听证会的公告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受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委托,扎鲁特旗水务局将于近期组织召开《扎鲁特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讨论稿)》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内容

1.水价构成及定价方式

2.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3.超限额累进征收水资源税制度

4.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

5.取用水管理及责任体系

6.《实施方案》中其他内容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日下午2:30在旗水务局五楼会议室举行。

三、听证代表和听证旁听人确定原则

此次听证拟通过报名、申请或者邀请,确定15-20名听证代表和20名以内听证旁听人。

(一)听证代表

听证代表名额为15-20名,其中扎鲁特旗行政区域内公民(组织)6至8名,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代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9至12名。

听证代表由扎鲁特旗水务局从申请报名人员中,按照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和报名的先后顺序,从上述不同行业、职业和地区的人员中选择确定。每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有关单位推荐,扎鲁特旗水务局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数限制在20名以内,按照申请报名的顺序和工作需要确定。

四、听证代表和听证旁听人报名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略) 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

(二)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议事能力,对听证事项有较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

(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公正、理性陈述意见和建议;

(五)能按时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和注意事项;

(六)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

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于6月18日前向扎鲁特旗水务局报名作为听证代表或者听证旁听人参加听证会。申请作为听证代表的,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职业、联系方式及参与类别等情况,并提供对听证内容的书面意见,表明所持观点。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以采用信函、网络方式报名。报名信函寄至扎鲁特旗水务局农牧股(邮政编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q.com。

六、相关要求

听证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会,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前请研阅听证相关材料,并做好发言准备。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参会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联系人:袁广魏国成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扎鲁特旗水务局403室、404室

电子邮件:*@*q.com

特此公告

附件:《扎鲁特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讨论稿)》

扎鲁特旗水务局

**日


《扎鲁特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讨论稿)

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农业节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水农〔2022〕54 号)等文件精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通政办发[2024]20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坚决落实“四水四定”的原则,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超用加价制度,促进农业节水,缓解水资源短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共同发力

苏木镇场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水务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农牧、税务、供电公司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工作格局。

(二)保障需求,节约用水

按照“定额用水、以水折电、以电管水、超用加价”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农业生产条件以及农作物种植品种科学制定定额标准,合理确定水价、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农业生产用水基本需求,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节水。

(三)多措并举,综合施策

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促进农业节水控水。

三、任务目标

为持续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出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农业用水价格指导意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等制度,推动苏木乡镇场、嘎查村分场落实各项措施。合理确定农业用水价格,落实超定额累进加价、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等制度,加强取用水管理,建立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机电井管理人员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提高农牧民节约用水意识,促进农业节水。

四、主要任务

(一)确定用水价格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农业节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水农〔2022〕54 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农业灌溉机电井管理的通知》(内水农〔2024〕6 号)和《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通政办发[2024]20号等文件要求,井灌区要全面定价收费,各苏木镇场采用协商定价等方式,以嘎查村为单位确定供水价格,供水价格包括电费、管理费、维护费等。各苏木镇场以嘎查村为单位,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建议收费标准每度电不超过1元。供需双方协商定价不能取得一致时,可提请苏木镇场进行协调,通过运营成本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形式,为双方协商定价提供参考。

(二)落实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农业节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水农〔2022〕54号)等规定,农业灌溉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确定用水定额

按照《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通政办发[2024]20号的通知要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露地玉米浅埋滴灌技术规程》(DB15/T1382-2018),确定主要农作物春小麦的灌溉定额先进值为230立方米/亩,向日葵的灌溉定额先进值为156立方米/亩,大豆的灌溉定额先进值为170立方米/亩,玉米等其他作物的灌溉定额先进值浅埋滴灌为186立方米/亩、管道输水灌溉为180立方米/亩。各苏木镇场按照农业深度节水的要求,严格落实用水定额标准,并指导各用水主体科学灌溉,提高用水效率。

2.加价标准

取用水主体为农牧户、用水合作组织、企事业单位经营者等,灌溉方式采用浅埋滴灌的,定额以内按照协商定价确定的用水价格作为基本水价;灌溉方式采用管道输水灌溉的,设定过渡期3年,2024年—2026年定额以内按照协商定价确定的用水价格作为基本水价,2027年开始在基本水价基础上加价0.5倍作为管灌基本水价;采用大水漫灌的在基本水价基础上加价0.5倍作为漫灌基本水价。农业灌溉取用水量超过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加价: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0.5倍;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内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1倍;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2倍。

3.征收及管理使用

农业灌溉实行用水缴费制度,采用先交费后用水的方式,确保水费收缴到位。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内水费由嘎查村确定的机电井管理人员负责收取;超定额部分由嘎查村委员会按照计量设施分档核定用水量,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通过“以电折水”系数分档核定农业灌溉用电量,并负责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嘎查村委员会收取后缴至苏木乡镇场政府管理部门,并出具缴费凭证;机电井管理人员执分档缴费凭证方可向供电部门购电。

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主要用于节水奖励、农田水利设施节水技术改造、“以电折水”典型井维护等。

每年4月底前,各苏木乡镇场组织嘎查村分场统计变压器控制井数、单井计量方式、单井控制灌溉面积及灌溉方式、单井控制面积逐户统计灌溉面积及种植作物等基本情况。根据统计结果、灌溉用水定额(限额)、“以电折水”系数核算分档灌溉用电量,将核算分档用电量统计结果报送旗水务部门和电力部门。旗水务部门和电力部门对数据进行复核,确定各户分档用电量。供电部门以变压器或机电井为单位,按照嘎查村分场核定的分档用电量分为定额内、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内、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等4个档次分档售电,超过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部分需机电井管理人员执苏木乡镇场政府出具缴费凭证方可售电。当灌溉方式、种植作物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每年4月底前嘎查村分场要及时将变化情况统计、报送。

4.超定额部分用水加价核算

以主要农作物玉米、浅埋滴灌为例,灌溉定额为186立方米/亩。举例列举某村协商确定供水价格为1.0元/度(折合为0.5元/立方米),以电折水系数为2(即每度电折算水量为2立方米);某农户每亩水浇地用水量300立方米/年(折合用电量150度/年),核算超定额部分用水加价。

(1)“水表计量”方式计算

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定额×(1+超过定额用水百分比)

超定额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水)

①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的部分: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定额×(1+20%)=186×(1+20%)=223.2立方米/亩

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的用水量范围为:186-223.2(含)立方米/亩

超出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水)=0.5×(223.2-186)×0.5=9.3元/亩.年

②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的: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定额×(1+50%)=186×(1+50%)=279立方米/亩

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的用水量范围为:223.2-279(含)立方米/亩

超出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水)=1×(279-223.2)×0.5=27.9元/亩.年

③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的用水量范围为:279-300立方米/亩

超出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水)=2×(279-300)×0.5=21元/亩.年

(2)“以电折水”方式计算

分档用电量=分档用水量÷以电折水系数=灌溉用水定额×(1+超过定额用水百分比)÷以电折水系数

超定额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电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度电)

①定额内用水的:分档用电量=灌溉用水定额÷以电折水系数=186÷2=93度/亩

定额内用水的用电量范围为:≤93度/亩

②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的:分档用电量=灌溉用水定额×(1+20%)÷以电折水系数=186×(1+20%)÷2=111.6度/亩

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的用电量范围为:93-111.6(含)度/亩

超出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电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度电)=0.5×(111.6-93)×1.0=9.3元/亩.年

③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的:分档用电量=灌溉用水定额×(1+50%)÷以电折水系数=186×(1+50%)÷2=139.5度/亩

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的用电量范围为:111.6-139.5(含)度/亩

超出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水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度电)=1×(139.5-111.6)×1.0=27.9元/亩.年

④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灌溉用水量为300立方米/亩的:分档用电量=300÷以电折水系数=300÷2=150度/亩

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的用电量范围为:139.5-150度/亩

超出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水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度电)=2×(150-139.5)×1.0=21元/亩.年

该农户每年农业灌溉用水量300立方米/亩时,“水表计量”和“以电折水”方式计算超定额部分用水加价=9.3+27.9+21=58.2元/亩.年

(三)落实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制度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157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内水资〔2018〕143号)、《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19〕90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8号)等规定,农业灌溉取用水量超过取用水限额的部分(不含购买水权部分),执行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制度。

1.确定取用水限额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文件内水资[2018]143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扎鲁特旗种植业、林业取用水限额值为266立方米/亩.年。

2.加征标准

农业灌溉取用水量超过取用水限额的部分,农牧户取用地下水的适用税额标准为0.1元/立方米、企事业单位经营者取用地下水的适用税额标准为1.25元/立方米,按照下列规定加征水资源税:限额内不征收水资源税;超过限额20%(含)内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出限额20%至40%(含)内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超出限额40%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

3.水量核定及水资源税征收

每年10—11月份由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农业灌溉用水,超限额部分水量报税务部门征收水资源税。具体收缴程序由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确定。

4.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核算

举例列举某村以电折水系数为2(即每度电折算水量为2立方米),某农户每亩水浇地用水量380立方米/年(折合用电量190度/年),核算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

(1)“水表计量”方式计算

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限额×(1+超限额用水百分比)

超限额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

①超过限额20%(含)以下的: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限额×(1+20%)=266×(1+20%)=319.2立方米/亩

超过限额20%(含)以下的用水量范围为:266-319.2(含)立方米/亩

超出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319.2-266)×(0.1×1+0.1)=10.64元

②超过限额用水20%-40%(含)的: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限额×(1+40%)=266×(1+40%)=372.4立方米/亩

超过限额用水20%-40%(含)的用水量范围为:319.2-372.4(含)立方米/亩

超出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372.4-319.2)×(0.1×2+0.1)=15.96元

③超过限额40%以上的用水量范围为:372.4-380立方米/亩

超出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380-372.4)×(0.1×3+0.1)=3.04元

(2)“以电折水”方式计算

分档用电量=分档用水量÷以电折水系数=灌溉用水限额×(1+超限额用水百分比)÷以电折水系数

超限额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电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以电折水系数]

①限额内用水的:分档用电量=灌溉用水限额÷以电折水系数=266÷2=133度/亩

限额内用水的用电量范围为:≤133度/亩

②超过限额20%(含)以下的:分档用电量=灌溉用水限额×(1+20%)÷以电折水系数=266×(1+20%)÷2=159.6度/亩

超过限额20%(含)以下的用电量范围为:133-159.6(含)度/亩

超出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电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以电折水系数]=(159.6-133)×[(0.1×1+0.1)×2]=10.64元/亩.年

③超过限额用水20%-40%(含)的:分档用电量=灌溉用水限额×(1+40%)÷以电折水系数=266×(1+40%)÷2=186.2度/亩

超过限额用水20%-40%(含)的用电量范围为:159.6-186.2(含)度/亩

超出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电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以电折水系数]=(186.2-159.6)×[(0.1×2+0.1)×2]=15.96元/亩.年

④超过定额用水在40%以上,灌溉用水量为380的:分档用电量=380÷以电折水系数=380÷2=190度/亩

超过限额40%以上的用电量范围为:186.2-190度/亩

超出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电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以电折水系数]=(190-186.2)×[(0.1×3+0.1)×2]=3.04元/亩.年

该农户每年农业灌溉用水量380立方米/亩时,“水表计量”和“以电折水”方式计算超限额部分加征水资源税=10.64+15.96+3.04=29.64元/亩.年

(四)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旗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资金、上级水利发展资金、征收的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等,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对采取政府定价但暂时未能达到运行成本水价的灌区进行精准补贴;对积极采取节水灌溉技术、调整优化种植结构、优化灌溉制度,并在定额内用水节约的取用水户或用水合作组织给予节水奖励,调动各类用水主体节水积极性。各苏木乡镇场、嘎查村分场参照扎鲁特旗水务局和财政局《扎鲁特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扎水字[2023]34号文件执行。奖补前,旗水务部门组织苏木乡镇场、嘎查村分场依据各用水主体的种植作物、灌溉方式、灌溉面积及用水量、水费收缴情况拟定奖补方案,报旗级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奖补。

(五)加强取用水管理

1.严格取水许可审批

加强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管理,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现状地下水已超采(载)或新增取用水后超过地下水管控单元总量控制指标的苏木镇场,不得新打农业灌溉机电井。

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由取用水户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也可以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合作组织申请领取。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装用电设施或者增容用电用于取用地下水进行农业灌溉的,应当申请取水。取水申请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供电部门不得供电。

2.建立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

要建立旗、苏木乡镇、嘎查村、机电井管理人员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旗政府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和农业灌溉机电井管理负总责;苏木乡镇政府、国营农牧林场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嘎查村(分场)作为管理主体,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机电井管理人员,划定农业灌溉地下水管护责任区,对所辖农业机电井实行网格化管理。

机电井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巡查管护农业机电井,确保机电井、管网、计量监测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转;二是督促落实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制度措施;三是制止、举报违反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制度措施及其他破坏地下水的违法行为;四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地下水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3.明确用水计量方式

全面推行“以电折水”或水表计量监测措施,通过以电折水、安装计量设施等方式实现计量全覆盖。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采取以电量折算水量、以用电控制用水的方式进行取用水管理。每年10月底前,旗水务部门按照“以电折水”成果,核实“以电折水”系数后逐级发放,用于分档水量核算。

4.实行机电井编号管理

对机电井实行“身份证式”编号管理,实现“一户一号”全生命周期管理。机井编号规则如下:

机电井编码共计16位

编号顺序:X XXXXXXXXXXXXXXX

(略) 旗县乡镇苏木村嘎查井号

①1- (略) 级编号:15;

②3- (略) 编号: (略) 05;

③5-6位旗县编号26:扎鲁特旗编号:l5 0526。

④7-9位乡镇苏木编号(100-403):各苏木镇行政区划顺序编排项目乡镇苏木编号。例如:扎鲁特旗巨日合镇:l5 *。

⑤10-12位村、嘎查编号(001-999):各嘎查村行政区划顺序编排项目村、嘎查编号。例如: (略) 扎鲁特旗巨日合镇巨日合村:l5 *。

⑥13-16位机电井编码(0001-9999)按照顺序编排项目村嘎查机电井编号。例如: (略) 扎鲁特旗巨日合镇巨日合村10号井:l5 *。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旗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组织水务、农牧、发改、财政、税务、电力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专题会议,调度推进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

(二)细化责任分工

旗直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举措,抓好工作落实。水务部门牵头做好农业用水管理、供水价格制定、“以电折水”系数确定、用水量核定、水费征收等指导工作,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各苏木镇场落实各项工作;发改部门做好政府定价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落实、监督使用等工作;税务部门做好水资源税征收工作;农牧部门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智能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供电部门负责供电控制与管理工作。

(三)强化监督

各苏木镇场政府要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对水费征收、管理、使用进行监督,严禁在水价中附加任何与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认真规范水费的收支管理行为。

(四)强化宣传培训

各苏木镇场要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宣传我旗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创造良好节水氛围。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受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委托,扎鲁特旗水务局将于近期组织召开《扎鲁特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讨论稿)》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内容

1.水价构成及定价方式

2.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3.超限额累进征收水资源税制度

4.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

5.取用水管理及责任体系

6.《实施方案》中其他内容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日下午2:30在旗水务局五楼会议室举行。

三、听证代表和听证旁听人确定原则

此次听证拟通过报名、申请或者邀请,确定15-20名听证代表和20名以内听证旁听人。

(一)听证代表

听证代表名额为15-20名,其中扎鲁特旗行政区域内公民(组织)6至8名,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代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9至12名。

听证代表由扎鲁特旗水务局从申请报名人员中,按照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和报名的先后顺序,从上述不同行业、职业和地区的人员中选择确定。每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有关单位推荐,扎鲁特旗水务局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数限制在20名以内,按照申请报名的顺序和工作需要确定。

四、听证代表和听证旁听人报名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略) 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

(二)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议事能力,对听证事项有较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

(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公正、理性陈述意见和建议;

(五)能按时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和注意事项;

(六)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

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于6月18日前向扎鲁特旗水务局报名作为听证代表或者听证旁听人参加听证会。申请作为听证代表的,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职业、联系方式及参与类别等情况,并提供对听证内容的书面意见,表明所持观点。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以采用信函、网络方式报名。报名信函寄至扎鲁特旗水务局农牧股(邮政编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q.com。

六、相关要求

听证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会,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前请研阅听证相关材料,并做好发言准备。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参会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联系人:袁广魏国成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扎鲁特旗水务局403室、404室

电子邮件:*@*q.com

特此公告

附件:《扎鲁特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讨论稿)》

扎鲁特旗水务局

**日


《扎鲁特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讨论稿)

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农业节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水农〔2022〕54 号)等文件精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通政办发[2024]20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坚决落实“四水四定”的原则,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超用加价制度,促进农业节水,缓解水资源短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共同发力

苏木镇场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水务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农牧、税务、供电公司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工作格局。

(二)保障需求,节约用水

按照“定额用水、以水折电、以电管水、超用加价”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农业生产条件以及农作物种植品种科学制定定额标准,合理确定水价、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农业生产用水基本需求,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节水。

(三)多措并举,综合施策

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促进农业节水控水。

三、任务目标

为持续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出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农业用水价格指导意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等制度,推动苏木乡镇场、嘎查村分场落实各项措施。合理确定农业用水价格,落实超定额累进加价、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等制度,加强取用水管理,建立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机电井管理人员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提高农牧民节约用水意识,促进农业节水。

四、主要任务

(一)确定用水价格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农业节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水农〔2022〕54 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农业灌溉机电井管理的通知》(内水农〔2024〕6 号)和《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通政办发[2024]20号等文件要求,井灌区要全面定价收费,各苏木镇场采用协商定价等方式,以嘎查村为单位确定供水价格,供水价格包括电费、管理费、维护费等。各苏木镇场以嘎查村为单位,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建议收费标准每度电不超过1元。供需双方协商定价不能取得一致时,可提请苏木镇场进行协调,通过运营成本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形式,为双方协商定价提供参考。

(二)落实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农业节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水农〔2022〕54号)等规定,农业灌溉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确定用水定额

按照《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通政办发[2024]20号的通知要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露地玉米浅埋滴灌技术规程》(DB15/T1382-2018),确定主要农作物春小麦的灌溉定额先进值为230立方米/亩,向日葵的灌溉定额先进值为156立方米/亩,大豆的灌溉定额先进值为170立方米/亩,玉米等其他作物的灌溉定额先进值浅埋滴灌为186立方米/亩、管道输水灌溉为180立方米/亩。各苏木镇场按照农业深度节水的要求,严格落实用水定额标准,并指导各用水主体科学灌溉,提高用水效率。

2.加价标准

取用水主体为农牧户、用水合作组织、企事业单位经营者等,灌溉方式采用浅埋滴灌的,定额以内按照协商定价确定的用水价格作为基本水价;灌溉方式采用管道输水灌溉的,设定过渡期3年,2024年—2026年定额以内按照协商定价确定的用水价格作为基本水价,2027年开始在基本水价基础上加价0.5倍作为管灌基本水价;采用大水漫灌的在基本水价基础上加价0.5倍作为漫灌基本水价。农业灌溉取用水量超过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加价: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0.5倍;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内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1倍;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2倍。

3.征收及管理使用

农业灌溉实行用水缴费制度,采用先交费后用水的方式,确保水费收缴到位。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内水费由嘎查村确定的机电井管理人员负责收取;超定额部分由嘎查村委员会按照计量设施分档核定用水量,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通过“以电折水”系数分档核定农业灌溉用电量,并负责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嘎查村委员会收取后缴至苏木乡镇场政府管理部门,并出具缴费凭证;机电井管理人员执分档缴费凭证方可向供电部门购电。

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主要用于节水奖励、农田水利设施节水技术改造、“以电折水”典型井维护等。

每年4月底前,各苏木乡镇场组织嘎查村分场统计变压器控制井数、单井计量方式、单井控制灌溉面积及灌溉方式、单井控制面积逐户统计灌溉面积及种植作物等基本情况。根据统计结果、灌溉用水定额(限额)、“以电折水”系数核算分档灌溉用电量,将核算分档用电量统计结果报送旗水务部门和电力部门。旗水务部门和电力部门对数据进行复核,确定各户分档用电量。供电部门以变压器或机电井为单位,按照嘎查村分场核定的分档用电量分为定额内、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内、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等4个档次分档售电,超过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部分需机电井管理人员执苏木乡镇场政府出具缴费凭证方可售电。当灌溉方式、种植作物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每年4月底前嘎查村分场要及时将变化情况统计、报送。

4.超定额部分用水加价核算

以主要农作物玉米、浅埋滴灌为例,灌溉定额为186立方米/亩。举例列举某村协商确定供水价格为1.0元/度(折合为0.5元/立方米),以电折水系数为2(即每度电折算水量为2立方米);某农户每亩水浇地用水量300立方米/年(折合用电量150度/年),核算超定额部分用水加价。

(1)“水表计量”方式计算

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定额×(1+超过定额用水百分比)

超定额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水)

①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的部分: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定额×(1+20%)=186×(1+20%)=223.2立方米/亩

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的用水量范围为:186-223.2(含)立方米/亩

超出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水)=0.5×(223.2-186)×0.5=9.3元/亩.年

②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的: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定额×(1+50%)=186×(1+50%)=279立方米/亩

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的用水量范围为:223.2-279(含)立方米/亩

超出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水)=1×(279-223.2)×0.5=27.9元/亩.年

③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的用水量范围为:279-300立方米/亩

超出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立方米水)=2×(279-300)×0.5=21元/亩.年

(2)“以电折水”方式计算

分档用电量=分档用水量÷以电折水系数=灌溉用水定额×(1+超过定额用水百分比)÷以电折水系数

超定额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电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度电)

①定额内用水的:分档用电量=灌溉用水定额÷以电折水系数=186÷2=93度/亩

定额内用水的用电量范围为:≤93度/亩

②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的:分档用电量=灌溉用水定额×(1+20%)÷以电折水系数=186×(1+20%)÷2=111.6度/亩

超过定额用水在20%(含)以下的用电量范围为:93-111.6(含)度/亩

超出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电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度电)=0.5×(111.6-93)×1.0=9.3元/亩.年

③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的:分档用电量=灌溉用水定额×(1+50%)÷以电折水系数=186×(1+50%)÷2=139.5度/亩

超过定额用水在20%-50%(含)的用电量范围为:111.6-139.5(含)度/亩

超出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水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度电)=1×(139.5-111.6)×1.0=27.9元/亩.年

④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灌溉用水量为300立方米/亩的:分档用电量=300÷以电折水系数=300÷2=150度/亩

超过定额用水在50%以上的用电量范围为:139.5-150度/亩

超出部分用水加价=加价倍数×(超过部分水量上限-下限)×基本水价(每度电)=2×(150-139.5)×1.0=21元/亩.年

该农户每年农业灌溉用水量300立方米/亩时,“水表计量”和“以电折水”方式计算超定额部分用水加价=9.3+27.9+21=58.2元/亩.年

(三)落实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制度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157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内水资〔2018〕143号)、《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19〕90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8号)等规定,农业灌溉取用水量超过取用水限额的部分(不含购买水权部分),执行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制度。

1.确定取用水限额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文件内水资[2018]143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扎鲁特旗种植业、林业取用水限额值为266立方米/亩.年。

2.加征标准

农业灌溉取用水量超过取用水限额的部分,农牧户取用地下水的适用税额标准为0.1元/立方米、企事业单位经营者取用地下水的适用税额标准为1.25元/立方米,按照下列规定加征水资源税:限额内不征收水资源税;超过限额20%(含)内以下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出限额20%至40%(含)内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超出限额40%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

3.水量核定及水资源税征收

每年10—11月份由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农业灌溉用水,超限额部分水量报税务部门征收水资源税。具体收缴程序由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确定。

4.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核算

举例列举某村以电折水系数为2(即每度电折算水量为2立方米),某农户每亩水浇地用水量380立方米/年(折合用电量190度/年),核算超限额加征水资源税。

(1)“水表计量”方式计算

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限额×(1+超限额用水百分比)

超限额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

①超过限额20%(含)以下的: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限额×(1+20%)=266×(1+20%)=319.2立方米/亩

超过限额20%(含)以下的用水量范围为:266-319.2(含)立方米/亩

超出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319.2-266)×(0.1×1+0.1)=10.64元

②超过限额用水20%-40%(含)的:分档用水量=灌溉用水限额×(1+40%)=266×(1+40%)=372.4立方米/亩

超过限额用水20%-40%(含)的用水量范围为:319.2-372.4(含)立方米/亩

超出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372.4-319.2)×(0.1×2+0.1)=15.96元

③超过限额40%以上的用水量范围为:372.4-380立方米/亩

超出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水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380-372.4)×(0.1×3+0.1)=3.04元

(2)“以电折水”方式计算

分档用电量=分档用水量÷以电折水系数=灌溉用水限额×(1+超限额用水百分比)÷以电折水系数

超限额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电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以电折水系数]

①限额内用水的:分档用电量=灌溉用水限额÷以电折水系数=266÷2=133度/亩

限额内用水的用电量范围为:≤133度/亩

②超过限额20%(含)以下的:分档用电量=灌溉用水限额×(1+20%)÷以电折水系数=266×(1+20%)÷2=159.6度/亩

超过限额20%(含)以下的用电量范围为:133-159.6(含)度/亩

超出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电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以电折水系数]=(159.6-133)×[(0.1×1+0.1)×2]=10.64元/亩.年

③超过限额用水20%-40%(含)的:分档用电量=灌溉用水限额×(1+40%)÷以电折水系数=266×(1+40%)÷2=186.2度/亩

超过限额用水20%-40%(含)的用电量范围为:159.6-186.2(含)度/亩

超出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电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以电折水系数]=(186.2-159.6)×[(0.1×2+0.1)×2]=15.96元/亩.年

④超过定额用水在40%以上,灌溉用水量为380的:分档用电量=380÷以电折水系数=380÷2=190度/亩

超过限额40%以上的用电量范围为:186.2-190度/亩

超出部分加征水资源税=(超过部分用电量上限-下限)×[(加征倍数×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以电折水系数]=(190-186.2)×[(0.1×3+0.1)×2]=3.04元/亩.年

该农户每年农业灌溉用水量380立方米/亩时,“水表计量”和“以电折水”方式计算超限额部分加征水资源税=10.64+15.96+3.04=29.64元/亩.年

(四)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旗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资金、上级水利发展资金、征收的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水费等,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对采取政府定价但暂时未能达到运行成本水价的灌区进行精准补贴;对积极采取节水灌溉技术、调整优化种植结构、优化灌溉制度,并在定额内用水节约的取用水户或用水合作组织给予节水奖励,调动各类用水主体节水积极性。各苏木乡镇场、嘎查村分场参照扎鲁特旗水务局和财政局《扎鲁特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扎水字[2023]34号文件执行。奖补前,旗水务部门组织苏木乡镇场、嘎查村分场依据各用水主体的种植作物、灌溉方式、灌溉面积及用水量、水费收缴情况拟定奖补方案,报旗级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奖补。

(五)加强取用水管理

1.严格取水许可审批

加强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管理,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现状地下水已超采(载)或新增取用水后超过地下水管控单元总量控制指标的苏木镇场,不得新打农业灌溉机电井。

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由取用水户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也可以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合作组织申请领取。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装用电设施或者增容用电用于取用地下水进行农业灌溉的,应当申请取水。取水申请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供电部门不得供电。

2.建立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

要建立旗、苏木乡镇、嘎查村、机电井管理人员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旗政府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和农业灌溉机电井管理负总责;苏木乡镇政府、国营农牧林场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嘎查村(分场)作为管理主体,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机电井管理人员,划定农业灌溉地下水管护责任区,对所辖农业机电井实行网格化管理。

机电井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巡查管护农业机电井,确保机电井、管网、计量监测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转;二是督促落实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制度措施;三是制止、举报违反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制度措施及其他破坏地下水的违法行为;四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地下水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3.明确用水计量方式

全面推行“以电折水”或水表计量监测措施,通过以电折水、安装计量设施等方式实现计量全覆盖。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采取以电量折算水量、以用电控制用水的方式进行取用水管理。每年10月底前,旗水务部门按照“以电折水”成果,核实“以电折水”系数后逐级发放,用于分档水量核算。

4.实行机电井编号管理

对机电井实行“身份证式”编号管理,实现“一户一号”全生命周期管理。机井编号规则如下:

机电井编码共计16位

编号顺序:X XXXXXXXXXXXXXXX

(略) 旗县乡镇苏木村嘎查井号

①1- (略) 级编号:15;

②3- (略) 编号: (略) 05;

③5-6位旗县编号26:扎鲁特旗编号:l5 0526。

④7-9位乡镇苏木编号(100-403):各苏木镇行政区划顺序编排项目乡镇苏木编号。例如:扎鲁特旗巨日合镇:l5 *。

⑤10-12位村、嘎查编号(001-999):各嘎查村行政区划顺序编排项目村、嘎查编号。例如: (略) 扎鲁特旗巨日合镇巨日合村:l5 *。

⑥13-16位机电井编码(0001-9999)按照顺序编排项目村嘎查机电井编号。例如: (略) 扎鲁特旗巨日合镇巨日合村10号井:l5 *。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旗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组织水务、农牧、发改、财政、税务、电力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专题会议,调度推进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

(二)细化责任分工

旗直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举措,抓好工作落实。水务部门牵头做好农业用水管理、供水价格制定、“以电折水”系数确定、用水量核定、水费征收等指导工作,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各苏木镇场落实各项工作;发改部门做好政府定价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落实、监督使用等工作;税务部门做好水资源税征收工作;农牧部门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智能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供电部门负责供电控制与管理工作。

(三)强化监督

各苏木镇场政府要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对水费征收、管理、使用进行监督,严禁在水价中附加任何与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认真规范水费的收支管理行为。

(四)强化宣传培训

各苏木镇场要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宣传我旗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创造良好节水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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