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天然弱碱性硒泉水建设开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鹤峰县天然弱碱性硒泉水建设开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我单位委托湖 (略) 对“鹤峰县天然弱碱性硒泉水建设开发项目”的环境质量状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并自行编制了《鹤峰县天然弱碱性硒泉水建设开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现根据《鹤峰县天然弱碱性硒泉水建设开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环评工程内容:项目建设天然弱碱性硒泉水瓶生产线一条,计划年产聚对苯二*酸*二醇酯(PET)矿泉水瓶*个,安装全自动瓶装(2.*瓶/h)矿泉水生产线一条。项目建成后年产天然弱碱性硒泉水*吨(500ml瓶装水*瓶)。其工程总占地面积*m2,新建厂房、仓库及生活区8000m2,并修建900m引水管道和储水箱。
实际工程内容:项目占地面积为*m2,其中厂房占地面积为5000m2,其内建设了天然弱碱性硒泉水瓶生产线一条,年产聚对苯二*酸*二醇酯(PET)矿泉水瓶可达*个,并安装了全自动瓶装(2.*瓶/h)矿泉水生产线一条,年产天然弱碱性硒泉水可达*吨(500ml瓶装水*瓶)。同时,配套建设了供电、排水、消防、环保等辅助设施。
本项目的生产能力可达*瓶/a,因市场需求,目前项目实际生产量为年产天然弱碱性硒泉水*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要求,我单位于2016年9月委托湖北睿龙 (略) 编制完成了《鹤峰县天然弱碱性硒泉水建设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6年10月14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原鹤峰县环境保护局)以“鹤环函〔2016〕53号”文对《鹤峰县天然弱碱性硒泉水建设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
项目于2016年5月开工建设,2018年5月开始调试。检测期间我单位正常生产,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符合验收检测的工况要求。
二、工程变动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本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及批复阶段建设内容基本一致,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可知,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均无重大变动,不属于重大变更。
三、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2016年10月14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原鹤峰县环境保护局)以“鹤环函〔2016〕53号”文对《鹤峰县天然弱碱性硒泉水建设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本项目在环评文件中提出了较为全面、详细的环境保护措施。环评、设计和批复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在工程实际建设中和调试阶段已得到基本落实。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废气
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吹塑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以及出入车辆产生的车辆尾气等。
本项目给职工配备有口罩等防护用具;在吹塑机上方设置有集气罩收集生产废气,并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于8m高排气筒排放;此外原料以及产品运输车辆运行时将会排放少量的燃油废气,其主要污染因子为CO、NOx和烃类,为无组织排放,其产生量很少。
根据湖 (略) 对项目颗粒物、非*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检测结果显示,项目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排放限值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可以做到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小。
2.废水
项目运行期废水主要为生产线清洗用水、吹塑循环用水、员工生活用水以及化验室仪器清洗用水。
本项目产生瓶装生产线清洗废水和化验室仪器清洗废水进入设置的沉淀池经中和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浇洒以及场地除尘;吹塑循环用水经冷却塔(30m3)在生产线内循环利用,定期添加因蒸发损失的水量,无外排水量;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耕地施肥。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可知,项目附近蛟蝉溪水质质量可以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因此,项目废水未外排,对水环境影响小。
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各种生产设备如水泵、空压机、吹塑机、桶装机等运行以及运输车辆产生的交通噪声。
根据现场调查,项目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并置于封闭厂房内,空压机、水泵等高噪声设备设置有设备用房;运输车辆产生的交通噪声主要为间歇式噪声影响,通过采取加强对运输车辆管理,在经过居民区时通过禁止鸣笛等措施来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标准(昼间:55dB)限值要求,可以做到厂界达标排放。因此,项目昼间噪声对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产固废、生活垃圾及化验室固废。
本项目生产固废中的饮用水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经集中收集后, (略) 回收;原水过滤系统更换下来的泥沙、砂滤棒及超滤芯等固体废物由更换厂家运走处理;暂未产生用于净化吹塑有机废气的废活性炭,后期产生废活性炭后,直接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清运处理,不在厂内暂存;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化验室固废主要来源于用完的试剂、药品包装容器等,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经集中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因此,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了妥善处理,对环境影响小。
5.生态环境
根据现场调查,项目施工完成后,已对厂内空地进行了绿化建设,绿化面积约为*m2,取水管线施工迹地已进行全面绿化恢复,因工程施工而被破坏的生态得到了生态补偿和恢复。临蛟蝉溪一侧河岸建设有防护堡坎和生态护坡,能有效防治水流对河岸的冲刷,造成水土流失。因此,本项目的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项目附近蛟蝉溪水质质量良好,项目原水退水口上游100m、下游500m处设置的2个监测断面水质质量能够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六、验收结论
鹤峰县天然弱碱性硒泉水建设开发项目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竣工验收条件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相关规定,我单位认为本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可以通过环保验收。
七、后续要求
1.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公司经营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好环境,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2.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八、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略)
地址:湖北省恩施州鹤峰县下坪乡胜利村
联系人:陈总(*)
邮政编码:*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社会各界如对本项目有环保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告知我单位。
验收检测表详见链接:http://**_mg?pwd=i40h
提取码:i40h
(略)
2024年6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我单位委托湖 (略) 对“鹤峰县天然弱碱性硒泉水建设开发项目”的环境质量状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并自行编制了《鹤峰县天然弱碱性硒泉水建设开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现根据《鹤峰县天然弱碱性硒泉水建设开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环评工程内容:项目建设天然弱碱性硒泉水瓶生产线一条,计划年产聚对苯二*酸*二醇酯(PET)矿泉水瓶*个,安装全自动瓶装(2.*瓶/h)矿泉水生产线一条。项目建成后年产天然弱碱性硒泉水*吨(500ml瓶装水*瓶)。其工程总占地面积*m2,新建厂房、仓库及生活区8000m2,并修建900m引水管道和储水箱。
实际工程内容:项目占地面积为*m2,其中厂房占地面积为5000m2,其内建设了天然弱碱性硒泉水瓶生产线一条,年产聚对苯二*酸*二醇酯(PET)矿泉水瓶可达*个,并安装了全自动瓶装(2.*瓶/h)矿泉水生产线一条,年产天然弱碱性硒泉水可达*吨(500ml瓶装水*瓶)。同时,配套建设了供电、排水、消防、环保等辅助设施。
本项目的生产能力可达*瓶/a,因市场需求,目前项目实际生产量为年产天然弱碱性硒泉水*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要求,我单位于2016年9月委托湖北睿龙 (略) 编制完成了《鹤峰县天然弱碱性硒泉水建设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6年10月14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原鹤峰县环境保护局)以“鹤环函〔2016〕53号”文对《鹤峰县天然弱碱性硒泉水建设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
项目于2016年5月开工建设,2018年5月开始调试。检测期间我单位正常生产,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符合验收检测的工况要求。
二、工程变动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本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及批复阶段建设内容基本一致,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可知,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均无重大变动,不属于重大变更。
三、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2016年10月14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原鹤峰县环境保护局)以“鹤环函〔2016〕53号”文对《鹤峰县天然弱碱性硒泉水建设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本项目在环评文件中提出了较为全面、详细的环境保护措施。环评、设计和批复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在工程实际建设中和调试阶段已得到基本落实。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废气
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吹塑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以及出入车辆产生的车辆尾气等。
本项目给职工配备有口罩等防护用具;在吹塑机上方设置有集气罩收集生产废气,并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于8m高排气筒排放;此外原料以及产品运输车辆运行时将会排放少量的燃油废气,其主要污染因子为CO、NOx和烃类,为无组织排放,其产生量很少。
根据湖 (略) 对项目颗粒物、非*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检测结果显示,项目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排放限值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可以做到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小。
2.废水
项目运行期废水主要为生产线清洗用水、吹塑循环用水、员工生活用水以及化验室仪器清洗用水。
本项目产生瓶装生产线清洗废水和化验室仪器清洗废水进入设置的沉淀池经中和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浇洒以及场地除尘;吹塑循环用水经冷却塔(30m3)在生产线内循环利用,定期添加因蒸发损失的水量,无外排水量;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耕地施肥。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可知,项目附近蛟蝉溪水质质量可以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因此,项目废水未外排,对水环境影响小。
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各种生产设备如水泵、空压机、吹塑机、桶装机等运行以及运输车辆产生的交通噪声。
根据现场调查,项目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并置于封闭厂房内,空压机、水泵等高噪声设备设置有设备用房;运输车辆产生的交通噪声主要为间歇式噪声影响,通过采取加强对运输车辆管理,在经过居民区时通过禁止鸣笛等措施来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标准(昼间:55dB)限值要求,可以做到厂界达标排放。因此,项目昼间噪声对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产固废、生活垃圾及化验室固废。
本项目生产固废中的饮用水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经集中收集后, (略) 回收;原水过滤系统更换下来的泥沙、砂滤棒及超滤芯等固体废物由更换厂家运走处理;暂未产生用于净化吹塑有机废气的废活性炭,后期产生废活性炭后,直接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清运处理,不在厂内暂存;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化验室固废主要来源于用完的试剂、药品包装容器等,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经集中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因此,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了妥善处理,对环境影响小。
5.生态环境
根据现场调查,项目施工完成后,已对厂内空地进行了绿化建设,绿化面积约为*m2,取水管线施工迹地已进行全面绿化恢复,因工程施工而被破坏的生态得到了生态补偿和恢复。临蛟蝉溪一侧河岸建设有防护堡坎和生态护坡,能有效防治水流对河岸的冲刷,造成水土流失。因此,本项目的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项目附近蛟蝉溪水质质量良好,项目原水退水口上游100m、下游500m处设置的2个监测断面水质质量能够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六、验收结论
鹤峰县天然弱碱性硒泉水建设开发项目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竣工验收条件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相关规定,我单位认为本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可以通过环保验收。
七、后续要求
1.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公司经营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好环境,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2.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八、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略)
地址:湖北省恩施州鹤峰县下坪乡胜利村
联系人:陈总(*)
邮政编码:*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社会各界如对本项目有环保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告知我单位。
验收检测表详见链接:http://**_mg?pwd=i40h
提取码:i40h
(略)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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