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湘潭县河口镇原中湾化工厂地块及周边遗留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潭县发改审〔20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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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湘潭县河口镇原中湾化工厂地块及周边遗留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潭县发改审〔2024〕23号

湘潭县河口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审批〈湘潭县河口镇原中湾化工厂地块及周边遗留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保障粮食安全、保护湘江水质及居民饮水安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农业经济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文件要求,同意你单位实施湘潭县河口镇原中湾化工厂地块及周边遗留污染风险管控项目(项目代码:2406-*-04-01-*)。

  二、项目建设地点:河口镇中湾村。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拆除原中湾化工厂厂房,建筑垃圾转运至有资质的单位资源化利用;建设止水帷幕324米,18米PRB可渗透反应墙;清除182m3危废至有资质的单位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部分污染土壤清挖外运资源化利用,部分土壤异位稳定化处理后采取HDPE膜阻隔防渗后回填,非开挖部分原位稳定化处理;对场地进行客土回填、表层阻隔及绿化(面积2787m2),新建截水沟 485米。

  四、项目单位:河口镇人民政府。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3250.*元,其中工程费用2675.*元、工程建设其他费 479.*元、预备费94.*元。资金来源:中央专项资金*元,地方配套资金450.*元。

  六、本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2024.7-2025.6),请严格按照要求执行财政开工核准制。

  七、请严格按照县财政局明确的渠道解决资金问题,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八、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购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九、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请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批复要求,严格按照限额设计原则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并报我局审批工程建设总投资概算。

  十、根据有关规定,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入使用,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十一、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2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优化细化建设方案,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湘潭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3日

湘潭县河口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审批〈湘潭县河口镇原中湾化工厂地块及周边遗留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保障粮食安全、保护湘江水质及居民饮水安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农业经济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文件要求,同意你单位实施湘潭县河口镇原中湾化工厂地块及周边遗留污染风险管控项目(项目代码:2406-*-04-01-*)。

  二、项目建设地点:河口镇中湾村。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拆除原中湾化工厂厂房,建筑垃圾转运至有资质的单位资源化利用;建设止水帷幕324米,18米PRB可渗透反应墙;清除182m3危废至有资质的单位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部分污染土壤清挖外运资源化利用,部分土壤异位稳定化处理后采取HDPE膜阻隔防渗后回填,非开挖部分原位稳定化处理;对场地进行客土回填、表层阻隔及绿化(面积2787m2),新建截水沟 485米。

  四、项目单位:河口镇人民政府。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3250.*元,其中工程费用2675.*元、工程建设其他费 479.*元、预备费94.*元。资金来源:中央专项资金*元,地方配套资金450.*元。

  六、本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2024.7-2025.6),请严格按照要求执行财政开工核准制。

  七、请严格按照县财政局明确的渠道解决资金问题,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八、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购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九、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请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批复要求,严格按照限额设计原则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并报我局审批工程建设总投资概算。

  十、根据有关规定,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入使用,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十一、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2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优化细化建设方案,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湘潭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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