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田东县综合仓储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书
关于田东县综合仓储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书
田东县东合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要求审批田东县综合仓储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表的函》及《田东县综合仓储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表》(报批稿)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田东县综合仓储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表
二、项目代码:2020-*-59-01-*
三、项目概况
田东县综合仓储中心建设项目位于田东县平马镇城东消防大队东北面,属新建建设类项目。总征占地面积3.00h㎡,项目原计划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占地1.26h㎡,主要新建1栋2层的快递分拨仓库和1栋1层的农资农机仓库,配 (略) ,绿化、供水、供气、供电、排水等附属工程。二期工程占地1.74h㎡,主要新建2栋仓库和1栋批发配送仓库。项目挖方总量1.*m3(含表土0.*m3),填方总量1.*m3(含表土0.*m3),无借方,弃方。项目总投资7325.*元,其中土建投资6151.*元,项目已于2020年8月开工,于2022年10月完工,总工期27个月。项目为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四、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00h㎡。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表土保护率达到95%,渣土防护率达到93%,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6%。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34.*元,其中主体工程中已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投资为26.*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投资为7.*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20.*元,植物措施投资6.*元,临时措施投资0.*元,独立费用3.*元,基本预备费0.*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对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依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及《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有关规定,项目业主应当及时向田东县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书。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七、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4号)的规定,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田东县水利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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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东县东合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要求审批田东县综合仓储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表的函》及《田东县综合仓储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表》(报批稿)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田东县综合仓储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表
二、项目代码:2020-*-59-01-*
三、项目概况
田东县综合仓储中心建设项目位于田东县平马镇城东消防大队东北面,属新建建设类项目。总征占地面积3.00h㎡,项目原计划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占地1.26h㎡,主要新建1栋2层的快递分拨仓库和1栋1层的农资农机仓库,配 (略) ,绿化、供水、供气、供电、排水等附属工程。二期工程占地1.74h㎡,主要新建2栋仓库和1栋批发配送仓库。项目挖方总量1.*m3(含表土0.*m3),填方总量1.*m3(含表土0.*m3),无借方,弃方。项目总投资7325.*元,其中土建投资6151.*元,项目已于2020年8月开工,于2022年10月完工,总工期27个月。项目为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四、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00h㎡。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表土保护率达到95%,渣土防护率达到93%,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6%。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34.*元,其中主体工程中已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投资为26.*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投资为7.*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20.*元,植物措施投资6.*元,临时措施投资0.*元,独立费用3.*元,基本预备费0.*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元。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对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依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及《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有关规定,项目业主应当及时向田东县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书。
六、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七、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0〕4号)的规定,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田东县水利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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