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4?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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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关于“4?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日12时15分许,在高淳区淳溪街道印辰府小区某户室内,南京高帝 (略) 进行室内装修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3.85万元。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通过现场勘验、法医学检测鉴定及公安侦查排除其他情形,认定事故直接原因:南京高帝 (略) 在装修过程中对未对裸露的阳台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已设置的铝合金窗框不符合临边防护技术要求,木工马某某在与水电工交接完工作后途经阳台时坠落至一楼地面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南京高帝 (略)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等方面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危险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不清,意识不强

南京高帝 (略) 法定代表人傅某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并制定完善管控措施,未落实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京高帝 (略) “4·29”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室内装修过程中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所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认定

依据《 (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南京高帝 (略) 为该起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

(二)对负有责任单位的处理

南京高帝 (略)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危险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 (略) 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南京高帝 (略) 法定代表人傅某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并制定完善管控措施,未落实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 (略) 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区公安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4?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日12时15分许,在高淳区淳溪街道印辰府小区某户室内,南京高帝 (略) 进行室内装修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3.85万元。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通过现场勘验、法医学检测鉴定及公安侦查排除其他情形,认定事故直接原因:南京高帝 (略) 在装修过程中对未对裸露的阳台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已设置的铝合金窗框不符合临边防护技术要求,木工马某某在与水电工交接完工作后途经阳台时坠落至一楼地面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南京高帝 (略)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等方面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危险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不清,意识不强

南京高帝 (略) 法定代表人傅某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并制定完善管控措施,未落实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京高帝 (略) “4·29”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室内装修过程中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所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认定

依据《 (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南京高帝 (略) 为该起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

(二)对负有责任单位的处理

南京高帝 (略)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危险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 (略) 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南京高帝 (略) 法定代表人傅某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并制定完善管控措施,未落实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 (略) 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区公安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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