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阳区分局关于《泸州市江阳区况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A14-01与A15-01、A15-02地块间道路优化及用地规划调整的公示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阳区分局关于《泸州市江阳区况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A14-01与A15-01、A15-02地块间道路优化及用地规划调整的公示
《 (略) 江阳区况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A14-01与A15-01、A15-02 (略) 优化及用地)的内容于2024年5月21日通过2024年第2次江阳区国土空间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为强化城乡规划的工作参与和监督机制,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开和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 (略) 江阳区况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A14-01与A15-01、A15-02 (略) 优化及用地)规划调整的内容进行公示。在公示30日内, (略) 民及利害关系人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来电、 (略) 城乡规划管理局江阳区分局、况场街道办事处反映。
一、公示时间(30日)
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
二、公示地点
(略) 自然资源 (略) 站(http://**)、况场街道办事处。
三、联系人
廖焱联系电话:0830-*
邓鸿川联系电话:0830-*
主要调整内容
1、A14-01地块分割为A14-01-01、A14-01-02、A14-01-03、A14-01-04、A14-01-05、A14-01-06、A14-01-07七个地块:
(1)A14-01-01保持商业用地性质(B)不变,面积(*.24平方米)不变;A14-01-02保持居住用地性质(R)不变,面积(*.06平方米)不变;上述两地块主要规划指标不变(即容积率≤2.0,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建筑限高30米)。
(2)调整后的A14-01-03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保持防护绿地(G2)不变,面积调整为:*.5平方米。
(3)调整后的A14-01-04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保持工业用地(M)不变,面积调整为3.1914公顷。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2.2,下限满足国土资发〔2008〕24号文要求,建筑密度≤55%,10%≤绿地率≤20%,建筑高度小于15米)不变,其余规划指标按《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4)调整后的A14-01-05用地:规划用地性质由工业用地(M)调整为公园绿地(G1),面积调整为0.0785公顷。
(5)调整后的A14-01-06用地:规划用地性质由工业用地(M)调整为环境设施——污水处理站用地(U2),面积调整为0.0754公顷。规划指标按《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6)调整后的A14-01-07用地:规划用地 (略) 用地(S1)调整为公园绿地(G1),面积调整为0.1072公顷。
2、将A15-01地块分割为A15-01-01、A15-01-02两个地块,其中:
(1)调整后的A15-01-01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保持公园绿地(G1),面积调整为1.1117公顷。
(2)调整后的A15-01-02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保持公园绿地(G1),面积调整为1.1994公顷。
3、A15-02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保持公园绿地(G1),面积调整为3.4326公顷。
4、A14-01、A15-01地 (略) 走向优化调整。
(详见附图)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阳区分局
2024年6月11日
《 (略) 江阳区况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A14-01与A15-01、A15-02 (略) 优化及用地)的内容于2024年5月21日通过2024年第2次江阳区国土空间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为强化城乡规划的工作参与和监督机制,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开和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 (略) 江阳区况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A14-01与A15-01、A15-02 (略) 优化及用地)规划调整的内容进行公示。在公示30日内, (略) 民及利害关系人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来电、 (略) 城乡规划管理局江阳区分局、况场街道办事处反映。
一、公示时间(30日)
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
二、公示地点
(略) 自然资源 (略) 站(http://**)、况场街道办事处。
三、联系人
廖焱联系电话:0830-*
邓鸿川联系电话:0830-*
主要调整内容
1、A14-01地块分割为A14-01-01、A14-01-02、A14-01-03、A14-01-04、A14-01-05、A14-01-06、A14-01-07七个地块:
(1)A14-01-01保持商业用地性质(B)不变,面积(*.24平方米)不变;A14-01-02保持居住用地性质(R)不变,面积(*.06平方米)不变;上述两地块主要规划指标不变(即容积率≤2.0,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建筑限高30米)。
(2)调整后的A14-01-03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保持防护绿地(G2)不变,面积调整为:*.5平方米。
(3)调整后的A14-01-04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保持工业用地(M)不变,面积调整为3.1914公顷。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2.2,下限满足国土资发〔2008〕24号文要求,建筑密度≤55%,10%≤绿地率≤20%,建筑高度小于15米)不变,其余规划指标按《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4)调整后的A14-01-05用地:规划用地性质由工业用地(M)调整为公园绿地(G1),面积调整为0.0785公顷。
(5)调整后的A14-01-06用地:规划用地性质由工业用地(M)调整为环境设施——污水处理站用地(U2),面积调整为0.0754公顷。规划指标按《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6)调整后的A14-01-07用地:规划用地 (略) 用地(S1)调整为公园绿地(G1),面积调整为0.1072公顷。
2、将A15-01地块分割为A15-01-01、A15-01-02两个地块,其中:
(1)调整后的A15-01-01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保持公园绿地(G1),面积调整为1.1117公顷。
(2)调整后的A15-01-02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保持公园绿地(G1),面积调整为1.1994公顷。
3、A15-02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保持公园绿地(G1),面积调整为3.4326公顷。
4、A14-01、A15-01地 (略) 走向优化调整。
(详见附图)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阳区分局
2024年6月11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