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京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螯合18400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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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京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螯合18400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公示

嘉兴 (略) ( (略) (略) )创立于2018年,隶属于浙江 (略) ,为 (略) 控股公司。企 (略) 南湖区大 (略) 36号,总用地面积38亩,企业于2018年11月实施了飞灰处置项目,设计总库容为*m3,总使用年限为11年,分两期建设,一期和二期总库容均为*m3,服务年限均为5.5年。

该项目飞灰填 (略) (略) (为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绿能公司”)产生的飞灰以及临县置换填埋预处理后的飞灰。项目场地内不设置飞灰稳定化设施,绿能公司产生的飞灰在自身厂区内进行稳定化处理后运至本项目厂区,临县置换填埋的飞灰也需在置换地进行稳定化处理后运至本项目厂区。

2020年11月, (略) 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主持召开相关会议,经与会单位及专家讨论评议,原则同意嘉兴京兰一期库填埋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原灰,此外南湖分局据此出具了《 (略) (略) 原灰入库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的备案意见》。自2021年至今,企业累计接收原灰1.*吨。

随着填埋量的增加,原定的C区原灰填埋区域容量已经不足,下一步如继续填埋则需与螯合灰混填,存在合法性问题及安全风险。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环境安全风险,规范处置现有原灰, (略) 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提交申请,采取原地螯合处置,计划在一期填埋库内实施《年螯合*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技改项目》,新增飞灰螯合设备,就地进行原灰螯合,经检测合格的螯合灰仍填埋在一期填埋场内,现已 (略) 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出具的关于同意企业开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螯合申请的意见。本项目仅处理企业厂区内现有未经螯合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称其为“原灰”),在对所有现有原灰完成螯合处理后,设备拆除不再运行。本项目 (略) 南湖区大 (略) 36号(企业现有厂区内)。

企业于2024年3月委托浙 (略) 编制完成了《嘉兴 (略) 年螯合*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技改项目“多评合一”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2024年3月19日, (略) 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对本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批复文号嘉(南)环建[2024]16号。

2024年4月29日,企业重新申请了排污许可登记,编号为*MA2BBBUB1X001V。

本项目2024年3月开始建设,2024年5月1日开始调试,目前该工程项目主要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具备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2024年6月7日,企业开展自主验收会,验收会成员有三位专家、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根据环评和验收报告,对比现场的实际环保设施,出具验收意见,提出整改意见。企业整改完善后,2024年6月11日,企业再次自主验收会,根据环评和验收报告,对比现场的实际环保设施,出具验收意见。

现对该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2024年6月12日-7月9日(共20个工作日)

1、嘉兴 (略) 年螯合*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2、验收意见(专家组)

3、验收意见(企业)

4、其他事项说明

联系人:马先生 联系 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湖区大 (略) 36号

公众可以信函或其他方式,向我司咨询相 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或建议。



嘉兴 (略) ( (略) (略) )创立于2018年,隶属于浙江 (略) ,为 (略) 控股公司。企 (略) 南湖区大 (略) 36号,总用地面积38亩,企业于2018年11月实施了飞灰处置项目,设计总库容为*m3,总使用年限为11年,分两期建设,一期和二期总库容均为*m3,服务年限均为5.5年。

该项目飞灰填 (略) (略) (为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绿能公司”)产生的飞灰以及临县置换填埋预处理后的飞灰。项目场地内不设置飞灰稳定化设施,绿能公司产生的飞灰在自身厂区内进行稳定化处理后运至本项目厂区,临县置换填埋的飞灰也需在置换地进行稳定化处理后运至本项目厂区。

2020年11月, (略) 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主持召开相关会议,经与会单位及专家讨论评议,原则同意嘉兴京兰一期库填埋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原灰,此外南湖分局据此出具了《 (略) (略) 原灰入库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的备案意见》。自2021年至今,企业累计接收原灰1.*吨。

随着填埋量的增加,原定的C区原灰填埋区域容量已经不足,下一步如继续填埋则需与螯合灰混填,存在合法性问题及安全风险。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环境安全风险,规范处置现有原灰, (略) 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提交申请,采取原地螯合处置,计划在一期填埋库内实施《年螯合*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技改项目》,新增飞灰螯合设备,就地进行原灰螯合,经检测合格的螯合灰仍填埋在一期填埋场内,现已 (略) 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出具的关于同意企业开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螯合申请的意见。本项目仅处理企业厂区内现有未经螯合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称其为“原灰”),在对所有现有原灰完成螯合处理后,设备拆除不再运行。本项目 (略) 南湖区大 (略) 36号(企业现有厂区内)。

企业于2024年3月委托浙 (略) 编制完成了《嘉兴 (略) 年螯合*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技改项目“多评合一”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2024年3月19日, (略) 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对本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批复文号嘉(南)环建[2024]16号。

2024年4月29日,企业重新申请了排污许可登记,编号为*MA2BBBUB1X001V。

本项目2024年3月开始建设,2024年5月1日开始调试,目前该工程项目主要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具备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2024年6月7日,企业开展自主验收会,验收会成员有三位专家、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根据环评和验收报告,对比现场的实际环保设施,出具验收意见,提出整改意见。企业整改完善后,2024年6月11日,企业再次自主验收会,根据环评和验收报告,对比现场的实际环保设施,出具验收意见。

现对该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2024年6月12日-7月9日(共20个工作日)

1、嘉兴 (略) 年螯合*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2、验收意见(专家组)

3、验收意见(企业)

4、其他事项说明

联系人:马先生 联系 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湖区大 (略) 36号

公众可以信函或其他方式,向我司咨询相 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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