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防城港天地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废酸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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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防城港天地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废酸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4〕75号

防城港天 (略) :

你公司报来的《防城港天 (略) 废酸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代码:2401-*-04-01-*)。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平台备案。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位于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防城港天 (略) 厂区内,区域中心地理位置为东经108.*°,北纬21.*°。项目占地面积360平方米,新建一个废酸处理车间,修建罐区围堰及导流沟等配套设施,年新增处理废酸3万吨,年产聚合氯化铁3.4万吨。项目总投资为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18.5%。

项目主要工艺流程为以废盐酸中的含有的氯化亚铁为原料,在催化剂(亚硝酸钠作为催化剂)作用下利用氧气将亚铁离子氧化成铁离子,然后经水解聚合获得聚合氯化铁。

二、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建设施工期间环保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场布设、施工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期噪声及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选用效率高、噪声低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大型运输车辆进入工地施工,采用先进快速施工工艺,缩短工期,减少施工噪声影响的时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厂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大西南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废旧包装、生活垃圾,其中 (略) 回收,不能够回收利用的可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施工期生活垃圾经施工区集中收集后由施工单位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不新增员工,拟从现有就职人员调配,不新增生活污水;运营期产生少量车间清洗废水、酸雾吸收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可以用于项目催化剂溶解用水,不外排。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处理废酸过程会挥发产生一定量颗粒物,通过设置在各段进出口处的抽风管将酸雾抽至酸雾洗涤塔进行吸收处理,经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氯化氢、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中相关要求;无组织废气包括储罐呼吸废气以及生产输送管道、阀门、法兰等处密封不严导致的少量气体无组织外泄,通过加强管理、做好设备维护和检修工作,提高技术水平,降低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生产中加强对输料泵、管道、阀门经常检查更换,防止跑、冒、滴、漏及挥发。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各类风机、各类泵等落实隔音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排放限值的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反应釜沉渣分类桶装收集,放置于危险废物暂存库,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袋(外包装)交由废品收购商收购;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废机油收集后暂存危险废物暂存仓库,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固体废物在厂区内临时堆存要落实防雨防尘防渗措施,临时堆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情应急预案。按照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在排污口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按照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厂区各项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设置地下水长期监测井。对水质、水位进行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未满足排污许可申请条件的,须停产整顿。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你公司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 (略) 生态环境局报备,并按规定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此页无正文)。


(略) 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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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天 (略) :

你公司报来的《防城港天 (略) 废酸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代码:2401-*-04-01-*)。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平台备案。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位于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防城港天 (略) 厂区内,区域中心地理位置为东经108.*°,北纬21.*°。项目占地面积360平方米,新建一个废酸处理车间,修建罐区围堰及导流沟等配套设施,年新增处理废酸3万吨,年产聚合氯化铁3.4万吨。项目总投资为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18.5%。

项目主要工艺流程为以废盐酸中的含有的氯化亚铁为原料,在催化剂(亚硝酸钠作为催化剂)作用下利用氧气将亚铁离子氧化成铁离子,然后经水解聚合获得聚合氯化铁。

二、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建设施工期间环保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场布设、施工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期噪声及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选用效率高、噪声低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大型运输车辆进入工地施工,采用先进快速施工工艺,缩短工期,减少施工噪声影响的时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厂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大西南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废旧包装、生活垃圾,其中 (略) 回收,不能够回收利用的可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施工期生活垃圾经施工区集中收集后由施工单位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不新增员工,拟从现有就职人员调配,不新增生活污水;运营期产生少量车间清洗废水、酸雾吸收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可以用于项目催化剂溶解用水,不外排。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处理废酸过程会挥发产生一定量颗粒物,通过设置在各段进出口处的抽风管将酸雾抽至酸雾洗涤塔进行吸收处理,经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氯化氢、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中相关要求;无组织废气包括储罐呼吸废气以及生产输送管道、阀门、法兰等处密封不严导致的少量气体无组织外泄,通过加强管理、做好设备维护和检修工作,提高技术水平,降低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生产中加强对输料泵、管道、阀门经常检查更换,防止跑、冒、滴、漏及挥发。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各类风机、各类泵等落实隔音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排放限值的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反应釜沉渣分类桶装收集,放置于危险废物暂存库,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袋(外包装)交由废品收购商收购;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废机油收集后暂存危险废物暂存仓库,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固体废物在厂区内临时堆存要落实防雨防尘防渗措施,临时堆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情应急预案。按照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在排污口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按照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厂区各项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设置地下水长期监测井。对水质、水位进行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未满足排污许可申请条件的,须停产整顿。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你公司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 (略) 生态环境局报备,并按规定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此页无正文)。


(略) 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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