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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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4〕10号


临泉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陈*娟 地址:临泉县滑集镇S254与X061交口北120米处东侧

**日, (略) 生态环境局临泉县分 (略) (略) 对你公司油气回收装置安装使用情况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进行现场检测。2024年4 (略) (略) 检测报告(编号:WT-*)显示该公司加油站1号罐密闭性不合格、1号加油机液阻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3月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项: (略) (略) 在你公司加油站现场检测情况和告知你加油站检测结果情况。

证据二、**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事项: (略) (略) 在你公司加油站现场检测情况。

证据三、 (略) (略) 检测报告1份,证明事项: (略) (略) 在你公司加油站检测结果。

证据四、临泉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慧娟、委托人梁冬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事项:你公司加油站主体资格。

证据五、临泉 (略)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事项:你公司加油站排污登记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确认你公司加油站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证据七、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事项: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加油站存在1号罐密闭性不合格、1号加油机液阻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12号 )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Y为0.1,裁量百分值之和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 ×法定最高罚款数额=0.1×*=2(万元)。 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财政局,账号:*30256。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临泉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陈*娟 地址:临泉县滑集镇S254与X061交口北120米处东侧

**日, (略) 生态环境局临泉县分 (略) (略) 对你公司油气回收装置安装使用情况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进行现场检测。2024年4 (略) (略) 检测报告(编号:WT-*)显示该公司加油站1号罐密闭性不合格、1号加油机液阻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3月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项: (略) (略) 在你公司加油站现场检测情况和告知你加油站检测结果情况。

证据二、**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事项: (略) (略) 在你公司加油站现场检测情况。

证据三、 (略) (略) 检测报告1份,证明事项: (略) (略) 在你公司加油站检测结果。

证据四、临泉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慧娟、委托人梁冬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事项:你公司加油站主体资格。

证据五、临泉 (略)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事项:你公司加油站排污登记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确认你公司加油站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证据七、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事项: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加油站存在1号罐密闭性不合格、1号加油机液阻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12号 )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Y为0.1,裁量百分值之和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 ×法定最高罚款数额=0.1×*=2(万元)。 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财政局,账号:*30256。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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