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环境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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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环境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 (略) 1号楼7层701
公示时间:2024-06-18
受理时间:2024-06-0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本项目产生的VOCs(以非*烷总烃计)、氨、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经实验室通风橱收集(效率90%),经建筑楼顶2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由2根距地面高34m的排气筒(DA001和DA002)排放。有组织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3中标准限值要求,可以达标排放。运营期产生的废气对周边大气环境和敏感目标的影响较小。废水:废水主要污染物CODCr、BOD5、SS、氨氮、TDS,运营期产生的废水经实验室预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园区化粪池,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噪声:项目采取基础减震、墙体隔声、隔声罩、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后,各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本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且项目夜间不实验,因此,本项目的建设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固体废物:本项目运营期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等,在建设单位加强管理,及时收集、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前提下,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不会对当地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地下水、土壤:生活污水依托园区现有公用工程,已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实验室、危废暂存间等地面已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防腐防渗处理,建成后,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及贮存过程中均采取密闭形式,不存在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不会对地下水及土壤造成污染。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郑孝卫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 (略)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15号5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睿岭检测(北京)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 (略) 1号楼7层701
公示时间:2024-06-18
受理时间:2024-06-0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本项目产生的VOCs(以非*烷总烃计)、氨、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经实验室通风橱收集(效率90%),经建筑楼顶2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由2根距地面高34m的排气筒(DA001和DA002)排放。有组织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3中标准限值要求,可以达标排放。运营期产生的废气对周边大气环境和敏感目标的影响较小。废水:废水主要污染物CODCr、BOD5、SS、氨氮、TDS,运营期产生的废水经实验室预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园区化粪池,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噪声:项目采取基础减震、墙体隔声、隔声罩、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后,各厂界昼间噪声贡献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本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且项目夜间不实验,因此,本项目的建设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固体废物:本项目运营期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等,在建设单位加强管理,及时收集、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前提下,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不会对当地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地下水、土壤:生活污水依托园区现有公用工程,已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实验室、危废暂存间等地面已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防腐防渗处理,建成后,危险废物在收集、转移及贮存过程中均采取密闭形式,不存在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不会对地下水及土壤造成污染。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郑孝卫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 (略)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15号5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睿岭检测(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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