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欧科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越弘智能设备自动化生产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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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欧科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越弘智能设备自动化生产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欧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欧 (略) 越弘智能设备自动化生产一期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和黄山 (略) 编制的《安徽欧 (略) 越弘智能设备自动化生产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简称《报告表》) 已收悉。经专家技术函审, (略) 祁门县生态环境分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我局经研究,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略) 祁门县绿色产业园(祁红科技孵化园D栋),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项目占地约4454.31m2,总建筑面积4200m2。主体工程内容:项目主要对厂房进行改造设计,建设3条智能终端设备的生产线。实现年产400万台智能终端设备的生产规模。

二、根据《报告表》结论,拟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祁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城乡规划、祁门县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拟建项目施工及运营期所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经治理后能实现达标排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II类标准。项目应实施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施工废水不得直接排放,须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不外排。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及循环冷却水,循环冷却水用于厂区绿化,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污染物氨氮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后排入污水管网。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建设单位应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废气达标排放。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物主要为注塑废气、焊接烟尘、点焊烟尘、点胶废气、擦拭废气。注塑废气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设备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15m 排气筒(DA001)排放;焊接烟尘应经密闭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2)排放;点焊烟尘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15m 排气筒(DA002)排放。点胶废气、擦拭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设备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15m 排气筒(DA001)排放。

本项目产生的非*烷总烃、苯*烯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焊接过程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注塑、擦拭、点胶产生的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锡及其化合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苯*烯、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噪声,建设单位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设备基础减振、车间墙体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排放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设置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生活 (略) 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固废主要为普通包装材料、不合格壳件,定期外售给回收单位。危险废物主要为其他有害废包装材料(废锡膏桶、废无水*醇桶)、废液压油、废布袋、废活性炭,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特别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暂存危废仓库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5.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分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和其他区域的一般防渗措施,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建设用地达到《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

6.施工期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绿化、美化工作,在施工区域建设绿化隔离带,减少噪声和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做好固体废物管理,确保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7.建设单位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设置环保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员工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完善各类环保工作档案。

8.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防范环境风险的配套设施、设备的落实;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要求将应急物资配置到位;在生产中要严格执行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好运输、贮存和生产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切实加强环境风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

三、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项目应从运输、储存、生产等环节全过程抓好安全生产,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建设、运行和维护各类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止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依法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才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执行新标准和新要求。

六、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

七、该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八、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污染防治股负责该项目固体废物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日

安徽欧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欧 (略) 越弘智能设备自动化生产一期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和黄山 (略) 编制的《安徽欧 (略) 越弘智能设备自动化生产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简称《报告表》) 已收悉。经专家技术函审, (略) 祁门县生态环境分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我局经研究,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略) 祁门县绿色产业园(祁红科技孵化园D栋),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项目占地约4454.31m2,总建筑面积4200m2。主体工程内容:项目主要对厂房进行改造设计,建设3条智能终端设备的生产线。实现年产400万台智能终端设备的生产规模。

二、根据《报告表》结论,拟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祁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城乡规划、祁门县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拟建项目施工及运营期所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经治理后能实现达标排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II类标准。项目应实施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施工废水不得直接排放,须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不外排。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及循环冷却水,循环冷却水用于厂区绿化,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污染物氨氮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后排入污水管网。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建设单位应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废气达标排放。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物主要为注塑废气、焊接烟尘、点焊烟尘、点胶废气、擦拭废气。注塑废气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设备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15m 排气筒(DA001)排放;焊接烟尘应经密闭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2)排放;点焊烟尘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15m 排气筒(DA002)排放。点胶废气、擦拭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处理设备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15m 排气筒(DA001)排放。

本项目产生的非*烷总烃、苯*烯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焊接过程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注塑、擦拭、点胶产生的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锡及其化合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苯*烯、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噪声,建设单位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设备基础减振、车间墙体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排放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设置工业固废贮存场所,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生活 (略) 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一般固废主要为普通包装材料、不合格壳件,定期外售给回收单位。危险废物主要为其他有害废包装材料(废锡膏桶、废无水*醇桶)、废液压油、废布袋、废活性炭,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特别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暂存危废仓库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5.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分区防渗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措施和其他区域的一般防渗措施,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建设用地达到《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防止地下水、土壤受到污染。

6.施工期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绿化、美化工作,在施工区域建设绿化隔离带,减少噪声和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做好固体废物管理,确保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7.建设单位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设置环保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员工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完善各类环保工作档案。

8.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防范环境风险的配套设施、设备的落实;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要求将应急物资配置到位;在生产中要严格执行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做好运输、贮存和生产等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切实加强环境风险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投入使用。

三、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项目应从运输、储存、生产等环节全过程抓好安全生产,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建设、运行和维护各类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止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依法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才建设的,应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执行新标准和新要求。

六、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

七、该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八、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污染防治股负责该项目固体废物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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