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衡东县甘溪风电场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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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衡东县甘溪风电场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衡东 (略) :

我厅于2024年 (略) 提交的《关于审批<衡东县甘溪风电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申请》,并组织对《衡东县甘溪风电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衡东县甘溪风电 (略) 衡东县甘溪镇境内。工程设计安装11台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50.05MW,新建道路14.65公里,改建道路2.60公里,新建1座110kV升压站,集电线路长17.2公里,均为直埋电缆。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27.08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1.11公顷,临时占地面积25.97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62.25万立方米,回填总量53.02万立方米,弃方总量9.23万立方米,布设5级弃渣场4处。项目总投资为2997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796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7.08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弃渣场设置方案,后续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687.99万元(含主体已有投资386.82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648.94万元,植物措施投资579.25万元,临时措施投资138.53万元,独立费用200.18万元。

(六)根据《 (略)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4〕49号)、《 (略) 发改委、省财政厅关 (略) 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7.08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应在开工前 (略) 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略) 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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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 (略) :

我厅于2024年 (略) 提交的《关于审批<衡东县甘溪风电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申请》,并组织对《衡东县甘溪风电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衡东县甘溪风电 (略) 衡东县甘溪镇境内。工程设计安装11台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50.05MW,新建道路14.65公里,改建道路2.60公里,新建1座110kV升压站,集电线路长17.2公里,均为直埋电缆。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27.08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1.11公顷,临时占地面积25.97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62.25万立方米,回填总量53.02万立方米,弃方总量9.23万立方米,布设5级弃渣场4处。项目总投资为2997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796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7.08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弃渣场设置方案,后续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687.99万元(含主体已有投资386.82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648.94万元,植物措施投资579.25万元,临时措施投资138.53万元,独立费用200.18万元。

(六)根据《 (略)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4〕49号)、《 (略) 发改委、省财政厅关 (略) 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7.08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应在开工前 (略) 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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