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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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

发布日期:2024-05-12 点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养殖配件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

编制单位: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

编制日期:2024年5月

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养殖配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中内容、附件均真实有效,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报告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同意报告全文公示。

特此承诺!

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

2024年5月


目 录

一、前言

二、建设项目验收依据

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三、环评主要内容

3.1 项目基本情况

3.2 主要生产设备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3.4 公用工程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3.6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7环评中总量情况

3.8环评审批部门意见主要内容

四、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4.1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4.2主要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4.4公用工程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4.7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4.8环境保护目标

五、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5.1废气标准

5.2 噪声标准

5.3环境质量标准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1 检测分析方法及仪器

6.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七、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

7.1生产工况

7.2废气监测结果

7.2.1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7.2.2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7.3噪声监测结果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8.1 环保机构及制度建设

8.2 环境检测能力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一览表

十、结论与建议

10.1 环评结论

10.2 验收结论

10.3 建议


一、前言

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位于 (略) 沧县李天木镇皂坡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20"57.679",东经:117°0"46.526"。项目类别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公司实际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0%,建设规模为年产养殖配件300吨。

该公司于2023年9月委托 (略) 编制《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养殖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3年10月18日,《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养殖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沧县行政审批局审批,批复文件号:沧县行审(环)字【2023】093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于2024年5月10日通过沧州 (略) 检测,报告编号:CZKY(验)【2024】第*号,检测报告编号:CZKY(检)【2024】第*号。本项目于2023年12月26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MACELQMC5C001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于2024年5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养殖配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养殖配件生产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验收依据

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 (略) 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河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河北省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 (略) 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 (略) 》,2015.7.31;

(4)《 (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1)沧县行政审批局以沧县行审(环)字[2023]093号文件出具了《关于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养殖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23年10月18日。

三、环评主要内容

3.1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养殖配件生产项目

(2)建设单位: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额的10%。

(5)建设地点: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位于 (略) 沧县李天木镇皂坡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20"57.679",东经:117°0"46.526"。

(6)建设规模:年产养殖配件300吨。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本项目劳动定员6人,实行1班制,每班8h,年工作200d。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100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序号

项目

建设内容

1

主体工程

生产车间1座,800m2,设置注塑机,用于生产养殖配件。

2

辅助工程

办公室1座,70m2,位于厂区西侧,用于办公。

3

储运工程

仓库1处,100m2,位于车间南侧,用存放原料和成品;

一般工业固废间1座,20m2,用于暂存一般工业固废;

危废间1座,10m2,用于暂存危险废物。

4

公用工程

供水:由李天木 (略) 供给;

供电:由李天木镇供电所供给;

供热: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冬季办公取暖由空调供给。

5

环保工程

废水

设备工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排入厂区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废气

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采用“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然后经15m排气筒(DA001)排放。

噪声

生产设备采用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风机采用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软连接等降噪措施。

固体废物

不合格产品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外售,废包装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外售。

废活性炭收集后,危废间暂存,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定期运走处置。

生活垃圾收集后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3.2 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1

注塑机

/

10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类别

名称

年耗量

单位

备注

原料

聚*烯

300

t/a

外购原包料颗粒,50kg/袋

能源

新鲜水

210

m3/a

李天木 (略) 供给

3.6

万kW·h/a

由李天木镇供电所供给

3.4 公用工程

(1)给排水

给水:

项目主要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项目生产用水主要为设备冷却用水。冷却用水循环水量为20m3/d,循环水池补水量为0.3m3/d(90m3/a),根据河北省《生活与服务业用水定额》(DB13/T5450.1-2021)中规定的用水标准,项目劳动定员6人,用水量20m3/人·年计算,则生活用水量为0.6m3/d(120m3/a)。

项目总用水量为0.9m3/d(210m3/a),用水由当 (略) 提供,水质、水量可满足项目用水需要。

排水: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产生系数按0.8计,则项目生活废水产生量为0.48m3/d(96m3/a),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项目水平衡图见图1

*1.png

图1 项目水平衡图 单位:m3/d

(2)供电

本项目用电由李 (略) 供给,年耗电量为3.*kWh,可满足项目用电需求。

(3)供热

本项目生产采用电加热,职工冬季办公取暖采用空调。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5.png

工艺说明:

将原辅料按照一定比例,经注塑机进行加热塑化,采用电加热,温度为180℃至200℃,注塑机内的塑化后物料经模具注塑成型,经冷却定型后即为塑料制品。

3.6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6.1废气

项目设置了注塑机,在各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将废气收集后引入二级活性炭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集气罩未收集的非*烷总烃在密闭车间无组织形式排放。

3.6.2废水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3.6.3固废

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原材料工序产生的废包装袋收集后,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外售;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定期运走处理;职工办公生活产生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6.4噪声

项目设备运行产生噪声,采用厂房隔声、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类标准。

3.7环评中总量情况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SO2:0t/a、NOX:0t/a、*:0t/a。

3.8环评审批部门意见主要内容

一、同意“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 ”养殖配件生产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选 (略) 沧县李天木镇皂坡村。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元,用地面积1000㎡。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四、施工期:施工期采取洒水、避免大风作业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施工扬尘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中扬尘排放限值;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人员杂洗水用作施工场地喷洒抑尘;施工厂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限值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本项目设置了注塑机,在各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将废气收集后引入二级活性炭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去除效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要求。项目设备集气罩未收集的非*烷总烃,采取车间密闭措施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企业边界最大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2、废水: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3、噪声:项目设备运行产生噪声,采用厂房隔声、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4、固废:本项目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袋、不合格产品、废活性炭和职工生活垃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外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袋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外售。废活性炭收集后危废间暂存,委托具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定期运走处理。职工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 COD: 0t/a,*: 0t/a:SO2 :0t/a,NOx :0t/a。

七、该项目建成 (略) 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四、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4.1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实际建设情况

是否与环评一致

项目名称

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养殖配件生产项目

一致

建设单位

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

一致

建设地点

沧县李天木镇皂坡村

一致

占地面积

1000㎡

一致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本项目大门位于厂区西侧,生产车间位于厂区北侧,仓库位于车间南侧,办公室位于厂区西侧,危废间位于办公室西侧,一般工业固废间位于办公室西侧。

一致

建设规模

年产养殖配件300吨

一致

工程总投资(万元)

150

一致

环保投资(万元)

15

一致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本项目劳动定员6人,实行1班制,每班8h,年工作200d

一致

4.2主要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是否与环评一致

1

注塑机

/

10

一致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表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类别

名称

年耗量

单位

备注

是否与环评一致

原料

聚*烯

300

t/a

外购原包料颗粒,50kg/袋

一致

能源

新鲜水

210

m3/a

李天木 (略) 供给

一致

3.6

万kW·h/a

由李天木镇供电所供给

一致

4.4公用工程

与环评一致。

给水:

项目主要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项目生产用水主要为设备冷却用水。冷却用水循环水量为20m3/d,循环水池补水量为0.3m3/d(90m3/a),根据河北省《生活与服务业用水定额》(DB13/T5450.1-2021)中规定的用水标准,项目劳动定员6人,用水量20m3/人·年计算,则生活用水量为0.6m3/d(120m3/a)。

项目总用水量为0.9m3/d(210m3/a),用水由当 (略) 提供,水质、水量可满足项目用水需要。

排水: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产生系数按0.8计,则项目生活废水产生量为0.48m3/d(96m3/a),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7.png

项目水平衡图 单位:m3/d

(2)供电

本项目用电由李 (略) 供给,年耗电量为3.*kWh,可满足项目用电需求。

(3)供热

本项目生产采用电加热,职工冬季办公取暖采用空调。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与环评一致。

*9.png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4.6.1废气

项目设置了注塑机,在各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将废气收集后引入二级活性炭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

集气罩未收集的非*烷总烃在密闭车间无组织形式排放。

4.6.2废水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4.6.3噪声

项目设备运行产生噪声,采用厂房隔声、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6.4固废

本项目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袋、不合格产品、废活性炭和职工生活垃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外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袋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外售。废活性炭收集后危废间暂存,委托具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定期运走处理。职工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4.7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0t/a、SO2:0t/a 、NOx:0t/a。

4.8环境保护目标

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历史文化保护地,也无社会关注的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表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类别

坐标(°)

环境保护目标

方位

距离(m)

保护对象

保护级别

经度

纬度

大气环境

117.*

38.*

皂坡村

200m

居民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其修改单;非*烷总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 非*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中二级标准

五、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5.1废气标准

施工期:施工期扬尘执行河北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标准。

营运期: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要求。

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8。

表8污染物排放标准

类别

污染物名称

标准值

单位

标准来源

施工期

PM10

80a

μg/m3

河北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标准

达标判定依据≤2次/天

a监测点PM10小时平均浓度实测值与同时段所属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的差值。当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值大于150μg/m3时,以150μg/m3计。

工艺废气

有组织

非*烷总烃

60

mg/m3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

0.3

kg/t产品

非*烷总烃去除效率

90%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要求

厂界无组织

非*烷总烃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2.0

mg/m3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

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非*烷总烃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6

mg/m3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20

mg/m3

5.2 噪声标准

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限值标准;

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见表9。

表9项目噪声执行标准一览表

类别

污染物名称

标准值

单位

标准来源

噪声

施工期噪声

昼间

70

dB(A)

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限值标准

夜间

55

营运期噪声

昼间

60

dB(A)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夜间

50

5.3环境质量标准

5.3.1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2022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略) 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 (略)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略) 2022年空气质量情况。见表10。

表1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污染物

年评价指标

现状浓度/(μg/m3

标准值/(μg/m3

占标率/%

达标情况

PM2.5

年平均质量浓度

39

35

111.4

不达标

PM10

年平均质量浓度

67

70

95.7

达标

SO2

年平均质量浓度

9

60

15

达标

NO2

年平均质量浓度

30

40

75

达标

CO

24小时平均质量浓度(mg/m3

1.1

4

27.5

达标

O3

8h平均质量浓度

170

160

106.3

不达标

根据表3-1显示结果,其中PM10、SO2、CO、NO2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PM2.5、O3不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项目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不达标因子为PM2.5、O3

5.3.2声环境

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不需要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1 检测分析方法及仪器

该项目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1。

表11废气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检测项目

分析方法

仪器名称及编号

检出限

非*烷总烃

(以碳计)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烷和非*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06)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0056)

GC9790II气相色谱仪(CZKY-YQ035)GC-7860气相色谱仪(CZKY-YQ103)

0.07mg/m3

非*烷总烃

(以碳计)

《环境空气 总烃、*烷和非*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057、YQ058、YQ059、YQ060)

GC9790II气相色谱仪(CZKY-YQ035)GC-7860气相色谱仪(CZKY-YQ103)

0.07mg/m3

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008

FYF-1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CZKY-YQ081)

AWA5688多功能声级计(CZKY-YQ002)

AWA6022A声校准器(CZKY-YQ004)

6.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本次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质控要求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大于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废气监测

废气监测的质量保证按照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废气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监测前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校准。

4、噪声监测

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声级计测量前后均进行校准。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 (略) 上岗证,所有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6、监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七、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

7.1生产工况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为75%,符合监测工况要求。

7.2废气监测结果

7.2.1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2。

表12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点位

及采样日期

检测项目

单位

检测结果

1

2

3

均值

DA001注塑机工序进口

2024.04.24

标干流量

m3/h

3506

3479

3499

3495

非*烷总烃(以碳计)浓度

mg/m3

10.5

11.0

9.98

10.5

DA001注塑机工序出口(15m)

2024.04.24

标干流量

m3/h

3871

3837

3879

3862

非*烷总烃

(以碳计)

排放浓度

mg/m3

5.09

5.65

4.96

5.23

排放速率

kg/h

0.020

0.022

0.019

0.020

非*烷总烃去除效率

%

44.9

DA001注塑机工序进口

2024.04.25

标干流量

m3/h

3444

3391

3400

3412

非*烷总烃(以碳计)浓度

mg/m3

12.0

11.8

11.5

11.8

DA001注塑机工序出口(15m)

2024.04.25

标干流量

m3/h

3783

3800

3778

3787

非*烷总烃

(以碳计)

排放浓度

mg/m3

5.39

5.45

6.92

5.92

排放速率

kg/h

0.020

0.021

0.026

0.022

非*烷总烃去除效率

%

44.2

7.2.2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3。

表13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项目

及采样日期

单位

点位

检测结果

1

2

3

最大值

非*烷总烃

(以碳计)

2024.04.24

mg/m3

下风向1#

0.77

0.74

0.80

0.80

下风向2#

0.78

0.78

0.69

下风向3#

0.78

0.77

0.76

车间门口4#

1.55

1.57

1.57

1.57

检测项目

及采样日期

单位

点位

检测结果

1

2

3

最大值

非*烷总烃

(以碳计)

2024.04.25

mg/m3

下风向1#

0.59

0.66

0.84

0.89

下风向2#

0.89

0.82

0.67

下风向3#

0.70

0.59

0.63

车间门口4#

1.58

1.68

1.51

1.68

7.3噪声监测结果

监测点位布设示意图:

*3.png

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14。

表14噪声检测结果

检测点位

检测结果dB(A)

2024.04.24

2024.04.25

昼间

昼间

东厂界1#

56

58

南厂界2#

58

55

西厂界3#

56

58

北厂界4#

57

58

气象条件

2024.04.24 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2.6m/s

2024.04.25 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1.9m/s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8.1 环保机构及制度建设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8.2 环境检测能力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一览表

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一览表见表15。

表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一览表

内容

要素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污染物项目

环境保护措施

执行标准

落实情况

大气环境

DA001注塑机工序

非*烷总烃

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去除率标准要求

车间

非*烷总烃

车间密闭无组织排放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

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非*烷总烃

车间密闭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地表水环境

生活废水

COD、BOD5、SS、氨氮

防渗化粪池

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设备工艺冷却水

SS

/

循环使用,不外排

声环境

生产设备

噪声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风机

噪声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软连接

固体废物

注塑工序

不合格产品

收集后,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外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

原材料工序

废包装袋

活性炭吸附装置

废活性炭

收集后,危废间暂存,委托具有资质单位定期运走处置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

职工生活

生活垃圾

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相关规定

十、结论与建议

10.1 环评结论

10.1.1废气

项目设置了注塑机,在各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将废气收集后引入二级活性炭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集气罩未收集的非*烷总烃在密闭车间无组织形式排放。

10.1.2废水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10.1.3噪声

项目设备运行产生噪声,采用厂房隔声、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综上所述,以上噪声均得到有效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10.1.4固废

本项目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袋、不合格产品、废活性炭和职工生活垃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外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袋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外售。废活性炭收集后危废间暂存,委托具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定期运走处理。职工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10.1.5总量控制

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0t/a、SO2:0t/a 、NOx:0 t/a。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从环保角度考虑,厂址选择合理。运营过程中,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当地及区域的环境质量影响甚微,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10.2 验收结论

经检测,项目DA001注塑机工序出口废气中,非*烷总烃(以碳计)最大日均排放浓度为5.92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去除率标准要求(非*烷总烃浓度≤60mg/m3);非*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为44.2%,不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标准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去除效率≥90%),因非*烷总烃去除效率不达标,加测车间有机废气浓度。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0.89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浓度≤2.0mg/m3)。

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1.68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3中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4.0mg/m3),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经检测,该项目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8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

项目环评建议总量控制指标: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非*烷总烃:0.48t/a、颗粒物:0t/a。

经检测,项目污染物物排放量为:非*烷总烃:0.045t/a,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故不涉及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10.3 建议

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养殖配件生产项目执行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建议通过环保竣工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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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

发布日期:2024-05-12 点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养殖配件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

编制单位: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

编制日期:2024年5月

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养殖配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中内容、附件均真实有效,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报告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同意报告全文公示。

特此承诺!

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

2024年5月


目 录

一、前言

二、建设项目验收依据

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三、环评主要内容

3.1 项目基本情况

3.2 主要生产设备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3.4 公用工程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3.6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7环评中总量情况

3.8环评审批部门意见主要内容

四、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4.1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4.2主要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4.4公用工程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4.7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4.8环境保护目标

五、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5.1废气标准

5.2 噪声标准

5.3环境质量标准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1 检测分析方法及仪器

6.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七、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

7.1生产工况

7.2废气监测结果

7.2.1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7.2.2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7.3噪声监测结果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8.1 环保机构及制度建设

8.2 环境检测能力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一览表

十、结论与建议

10.1 环评结论

10.2 验收结论

10.3 建议


一、前言

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位于 (略) 沧县李天木镇皂坡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20"57.679",东经:117°0"46.526"。项目类别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公司实际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0%,建设规模为年产养殖配件300吨。

该公司于2023年9月委托 (略) 编制《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养殖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3年10月18日,《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养殖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沧县行政审批局审批,批复文件号:沧县行审(环)字【2023】093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于2024年5月10日通过沧州 (略) 检测,报告编号:CZKY(验)【2024】第*号,检测报告编号:CZKY(检)【2024】第*号。本项目于2023年12月26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MACELQMC5C001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于2024年5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养殖配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养殖配件生产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验收依据

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 (略) 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河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河北省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 (略) 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 (略) 》,2015.7.31;

(4)《 (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1)沧县行政审批局以沧县行审(环)字[2023]093号文件出具了《关于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养殖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23年10月18日。

三、环评主要内容

3.1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养殖配件生产项目

(2)建设单位: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额的10%。

(5)建设地点: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位于 (略) 沧县李天木镇皂坡村,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20"57.679",东经:117°0"46.526"。

(6)建设规模:年产养殖配件300吨。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本项目劳动定员6人,实行1班制,每班8h,年工作200d。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100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序号

项目

建设内容

1

主体工程

生产车间1座,800m2,设置注塑机,用于生产养殖配件。

2

辅助工程

办公室1座,70m2,位于厂区西侧,用于办公。

3

储运工程

仓库1处,100m2,位于车间南侧,用存放原料和成品;

一般工业固废间1座,20m2,用于暂存一般工业固废;

危废间1座,10m2,用于暂存危险废物。

4

公用工程

供水:由李天木 (略) 供给;

供电:由李天木镇供电所供给;

供热: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冬季办公取暖由空调供给。

5

环保工程

废水

设备工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排入厂区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废气

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采用“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然后经15m排气筒(DA001)排放。

噪声

生产设备采用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风机采用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软连接等降噪措施。

固体废物

不合格产品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外售,废包装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外售。

废活性炭收集后,危废间暂存,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定期运走处置。

生活垃圾收集后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3.2 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1

注塑机

/

10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类别

名称

年耗量

单位

备注

原料

聚*烯

300

t/a

外购原包料颗粒,50kg/袋

能源

新鲜水

210

m3/a

李天木 (略) 供给

3.6

万kW·h/a

由李天木镇供电所供给

3.4 公用工程

(1)给排水

给水:

项目主要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项目生产用水主要为设备冷却用水。冷却用水循环水量为20m3/d,循环水池补水量为0.3m3/d(90m3/a),根据河北省《生活与服务业用水定额》(DB13/T5450.1-2021)中规定的用水标准,项目劳动定员6人,用水量20m3/人·年计算,则生活用水量为0.6m3/d(120m3/a)。

项目总用水量为0.9m3/d(210m3/a),用水由当 (略) 提供,水质、水量可满足项目用水需要。

排水: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产生系数按0.8计,则项目生活废水产生量为0.48m3/d(96m3/a),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项目水平衡图见图1

*1.png

图1 项目水平衡图 单位:m3/d

(2)供电

本项目用电由李 (略) 供给,年耗电量为3.*kWh,可满足项目用电需求。

(3)供热

本项目生产采用电加热,职工冬季办公取暖采用空调。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5.png

工艺说明:

将原辅料按照一定比例,经注塑机进行加热塑化,采用电加热,温度为180℃至200℃,注塑机内的塑化后物料经模具注塑成型,经冷却定型后即为塑料制品。

3.6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6.1废气

项目设置了注塑机,在各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将废气收集后引入二级活性炭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集气罩未收集的非*烷总烃在密闭车间无组织形式排放。

3.6.2废水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3.6.3固废

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原材料工序产生的废包装袋收集后,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外售;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定期运走处理;职工办公生活产生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6.4噪声

项目设备运行产生噪声,采用厂房隔声、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类标准。

3.7环评中总量情况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SO2:0t/a、NOX:0t/a、*:0t/a。

3.8环评审批部门意见主要内容

一、同意“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 ”养殖配件生产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选 (略) 沧县李天木镇皂坡村。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元,用地面积1000㎡。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四、施工期:施工期采取洒水、避免大风作业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施工扬尘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中扬尘排放限值;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人员杂洗水用作施工场地喷洒抑尘;施工厂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限值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本项目设置了注塑机,在各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将废气收集后引入二级活性炭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去除效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要求。项目设备集气罩未收集的非*烷总烃,采取车间密闭措施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企业边界最大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2、废水: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3、噪声:项目设备运行产生噪声,采用厂房隔声、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4、固废:本项目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袋、不合格产品、废活性炭和职工生活垃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外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袋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外售。废活性炭收集后危废间暂存,委托具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定期运走处理。职工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 COD: 0t/a,*: 0t/a:SO2 :0t/a,NOx :0t/a。

七、该项目建成 (略) 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四、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4.1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实际建设情况

是否与环评一致

项目名称

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养殖配件生产项目

一致

建设单位

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

一致

建设地点

沧县李天木镇皂坡村

一致

占地面积

1000㎡

一致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本项目大门位于厂区西侧,生产车间位于厂区北侧,仓库位于车间南侧,办公室位于厂区西侧,危废间位于办公室西侧,一般工业固废间位于办公室西侧。

一致

建设规模

年产养殖配件300吨

一致

工程总投资(万元)

150

一致

环保投资(万元)

15

一致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本项目劳动定员6人,实行1班制,每班8h,年工作200d

一致

4.2主要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是否与环评一致

1

注塑机

/

10

一致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表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类别

名称

年耗量

单位

备注

是否与环评一致

原料

聚*烯

300

t/a

外购原包料颗粒,50kg/袋

一致

能源

新鲜水

210

m3/a

李天木 (略) 供给

一致

3.6

万kW·h/a

由李天木镇供电所供给

一致

4.4公用工程

与环评一致。

给水:

项目主要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项目生产用水主要为设备冷却用水。冷却用水循环水量为20m3/d,循环水池补水量为0.3m3/d(90m3/a),根据河北省《生活与服务业用水定额》(DB13/T5450.1-2021)中规定的用水标准,项目劳动定员6人,用水量20m3/人·年计算,则生活用水量为0.6m3/d(120m3/a)。

项目总用水量为0.9m3/d(210m3/a),用水由当 (略) 提供,水质、水量可满足项目用水需要。

排水: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产生系数按0.8计,则项目生活废水产生量为0.48m3/d(96m3/a),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7.png

项目水平衡图 单位:m3/d

(2)供电

本项目用电由李 (略) 供给,年耗电量为3.*kWh,可满足项目用电需求。

(3)供热

本项目生产采用电加热,职工冬季办公取暖采用空调。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与环评一致。

*9.png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4.6.1废气

项目设置了注塑机,在各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将废气收集后引入二级活性炭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

集气罩未收集的非*烷总烃在密闭车间无组织形式排放。

4.6.2废水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4.6.3噪声

项目设备运行产生噪声,采用厂房隔声、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6.4固废

本项目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袋、不合格产品、废活性炭和职工生活垃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外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袋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外售。废活性炭收集后危废间暂存,委托具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定期运走处理。职工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4.7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0t/a、SO2:0t/a 、NOx:0t/a。

4.8环境保护目标

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历史文化保护地,也无社会关注的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表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类别

坐标(°)

环境保护目标

方位

距离(m)

保护对象

保护级别

经度

纬度

大气环境

117.*

38.*

皂坡村

200m

居民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其修改单;非*烷总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 非*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中二级标准

五、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5.1废气标准

施工期:施工期扬尘执行河北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标准。

营运期: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要求。

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8。

表8污染物排放标准

类别

污染物名称

标准值

单位

标准来源

施工期

PM10

80a

μg/m3

河北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标准

达标判定依据≤2次/天

a监测点PM10小时平均浓度实测值与同时段所属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的差值。当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值大于150μg/m3时,以150μg/m3计。

工艺废气

有组织

非*烷总烃

60

mg/m3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

0.3

kg/t产品

非*烷总烃去除效率

90%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要求

厂界无组织

非*烷总烃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2.0

mg/m3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

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非*烷总烃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6

mg/m3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20

mg/m3

5.2 噪声标准

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限值标准;

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见表9。

表9项目噪声执行标准一览表

类别

污染物名称

标准值

单位

标准来源

噪声

施工期噪声

昼间

70

dB(A)

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限值标准

夜间

55

营运期噪声

昼间

60

dB(A)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夜间

50

5.3环境质量标准

5.3.1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2022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略) 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 (略)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略) 2022年空气质量情况。见表10。

表1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污染物

年评价指标

现状浓度/(μg/m3

标准值/(μg/m3

占标率/%

达标情况

PM2.5

年平均质量浓度

39

35

111.4

不达标

PM10

年平均质量浓度

67

70

95.7

达标

SO2

年平均质量浓度

9

60

15

达标

NO2

年平均质量浓度

30

40

75

达标

CO

24小时平均质量浓度(mg/m3

1.1

4

27.5

达标

O3

8h平均质量浓度

170

160

106.3

不达标

根据表3-1显示结果,其中PM10、SO2、CO、NO2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PM2.5、O3不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项目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不达标因子为PM2.5、O3

5.3.2声环境

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不需要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1 检测分析方法及仪器

该项目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1。

表11废气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检测项目

分析方法

仪器名称及编号

检出限

非*烷总烃

(以碳计)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烷和非*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06)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0056)

GC9790II气相色谱仪(CZKY-YQ035)GC-7860气相色谱仪(CZKY-YQ103)

0.07mg/m3

非*烷总烃

(以碳计)

《环境空气 总烃、*烷和非*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057、YQ058、YQ059、YQ060)

GC9790II气相色谱仪(CZKY-YQ035)GC-7860气相色谱仪(CZKY-YQ103)

0.07mg/m3

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008

FYF-1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CZKY-YQ081)

AWA5688多功能声级计(CZKY-YQ002)

AWA6022A声校准器(CZKY-YQ004)

6.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本次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质控要求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大于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废气监测

废气监测的质量保证按照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废气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监测前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校准。

4、噪声监测

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声级计测量前后均进行校准。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 (略) 上岗证,所有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6、监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七、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

7.1生产工况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为75%,符合监测工况要求。

7.2废气监测结果

7.2.1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2。

表12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点位

及采样日期

检测项目

单位

检测结果

1

2

3

均值

DA001注塑机工序进口

2024.04.24

标干流量

m3/h

3506

3479

3499

3495

非*烷总烃(以碳计)浓度

mg/m3

10.5

11.0

9.98

10.5

DA001注塑机工序出口(15m)

2024.04.24

标干流量

m3/h

3871

3837

3879

3862

非*烷总烃

(以碳计)

排放浓度

mg/m3

5.09

5.65

4.96

5.23

排放速率

kg/h

0.020

0.022

0.019

0.020

非*烷总烃去除效率

%

44.9

DA001注塑机工序进口

2024.04.25

标干流量

m3/h

3444

3391

3400

3412

非*烷总烃(以碳计)浓度

mg/m3

12.0

11.8

11.5

11.8

DA001注塑机工序出口(15m)

2024.04.25

标干流量

m3/h

3783

3800

3778

3787

非*烷总烃

(以碳计)

排放浓度

mg/m3

5.39

5.45

6.92

5.92

排放速率

kg/h

0.020

0.021

0.026

0.022

非*烷总烃去除效率

%

44.2

7.2.2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3。

表13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项目

及采样日期

单位

点位

检测结果

1

2

3

最大值

非*烷总烃

(以碳计)

2024.04.24

mg/m3

下风向1#

0.77

0.74

0.80

0.80

下风向2#

0.78

0.78

0.69

下风向3#

0.78

0.77

0.76

车间门口4#

1.55

1.57

1.57

1.57

检测项目

及采样日期

单位

点位

检测结果

1

2

3

最大值

非*烷总烃

(以碳计)

2024.04.25

mg/m3

下风向1#

0.59

0.66

0.84

0.89

下风向2#

0.89

0.82

0.67

下风向3#

0.70

0.59

0.63

车间门口4#

1.58

1.68

1.51

1.68

7.3噪声监测结果

监测点位布设示意图:

*3.png

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14。

表14噪声检测结果

检测点位

检测结果dB(A)

2024.04.24

2024.04.25

昼间

昼间

东厂界1#

56

58

南厂界2#

58

55

西厂界3#

56

58

北厂界4#

57

58

气象条件

2024.04.24 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2.6m/s

2024.04.25 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1.9m/s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8.1 环保机构及制度建设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8.2 环境检测能力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一览表

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一览表见表15。

表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一览表

内容

要素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污染物项目

环境保护措施

执行标准

落实情况

大气环境

DA001注塑机工序

非*烷总烃

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去除率标准要求

车间

非*烷总烃

车间密闭无组织排放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

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非*烷总烃

车间密闭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地表水环境

生活废水

COD、BOD5、SS、氨氮

防渗化粪池

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设备工艺冷却水

SS

/

循环使用,不外排

声环境

生产设备

噪声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风机

噪声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软连接

固体废物

注塑工序

不合格产品

收集后,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外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

原材料工序

废包装袋

活性炭吸附装置

废活性炭

收集后,危废间暂存,委托具有资质单位定期运走处置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

职工生活

生活垃圾

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相关规定

十、结论与建议

10.1 环评结论

10.1.1废气

项目设置了注塑机,在各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将废气收集后引入二级活性炭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集气罩未收集的非*烷总烃在密闭车间无组织形式排放。

10.1.2废水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10.1.3噪声

项目设备运行产生噪声,采用厂房隔声、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综上所述,以上噪声均得到有效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10.1.4固废

本项目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袋、不合格产品、废活性炭和职工生活垃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间外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袋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外售。废活性炭收集后危废间暂存,委托具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定期运走处理。职工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10.1.5总量控制

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0t/a、SO2:0t/a 、NOx:0 t/a。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从环保角度考虑,厂址选择合理。运营过程中,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当地及区域的环境质量影响甚微,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10.2 验收结论

经检测,项目DA001注塑机工序出口废气中,非*烷总烃(以碳计)最大日均排放浓度为5.92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去除率标准要求(非*烷总烃浓度≤60mg/m3);非*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为44.2%,不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标准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去除效率≥90%),因非*烷总烃去除效率不达标,加测车间有机废气浓度。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0.89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浓度≤2.0mg/m3)。

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1.68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3中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4.0mg/m3),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经检测,该项目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8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

项目环评建议总量控制指标:COD:0t/a,氨氮:0t/a,SO2:0t/a,NOX:0t/a,非*烷总烃:0.48t/a、颗粒物:0t/a。

经检测,项目污染物物排放量为:非*烷总烃:0.045t/a,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故不涉及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10.3 建议

沧县鑫轩机械设备厂养殖配件生产项目执行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建议通过环保竣工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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