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略) 建设,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根据《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晋发改规发〔2023〕3号),组织开展2024年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围绕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和未来产业布局发展、做大做强数字经济,聚焦半导体、信创、能源技术革命、北斗应用、低空经济、生物制造、量子信息、前沿材 (略) 建设。鼓励晋创谷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校、 (略) 所等研发实体积极申报。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
2.申报单位应掌握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待工程化开发的重大科技成果,具备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一定规模的高层次人才队*。建立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管理制度。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本企业在所属产业技术领域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现有独立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现有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原值不少于*元。
4.申报 (略) 所、 (略) 校的,本单位在所属产业技术领域需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核心成员近3年来具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历;现有独立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现有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原值不少于*元。
5.申报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具体明确,避免宽泛笼统。
6.同一依托单位建设多家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科研人员、仪器设备、科研场地重叠无法切割的,原则上不予重复认定。相同行业细分领域(方向)的工程研究中心,原则上不重复认定。
7.省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8.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未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三、其他事项
(略) 发展改革委、省有关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编制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完整性、合规性负责,于2024年8月15日前将推荐申报文件、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组建方案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请提供电子版。
申报名额: (略) 不超过5个,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不超过10个,省直有关单位分别不超过10个。符合我省重点支持方向的可适当放宽。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略) 建设,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根据《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晋发改规发〔2023〕3号),组织开展2024年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围绕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和未来产业布局发展、做大做强数字经济,聚焦半导体、信创、能源技术革命、北斗应用、低空经济、生物制造、量子信息、前沿材 (略) 建设。鼓励晋创谷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校、 (略) 所等研发实体积极申报。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
2.申报单位应掌握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待工程化开发的重大科技成果,具备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一定规模的高层次人才队*。建立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管理制度。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本企业在所属产业技术领域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现有独立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现有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原值不少于*元。
4.申报 (略) 所、 (略) 校的,本单位在所属产业技术领域需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核心成员近3年来具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历;现有独立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现有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原值不少于*元。
5.申报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具体明确,避免宽泛笼统。
6.同一依托单位建设多家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科研人员、仪器设备、科研场地重叠无法切割的,原则上不予重复认定。相同行业细分领域(方向)的工程研究中心,原则上不重复认定。
7.省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8.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未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三、其他事项
(略) 发展改革委、省有关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编制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完整性、合规性负责,于2024年8月15日前将推荐申报文件、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组建方案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请提供电子版。
申报名额: (略) 不超过5个,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不超过10个,省直有关单位分别不超过10个。符合我省重点支持方向的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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