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金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前处理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洛阳金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前处理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洛环瀍审表〔2024〕03号
关于洛阳金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前处理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河南赛佳 (略) 编制的《洛阳 (略) 前处理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我分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项目位于 (略) 瀍河回族 区白马寺镇孙村凹杨村南,在现有车间内新增前处理线,对产品进行脱脂陶化,建成后年 (略) 箱、新能源原动设备、充电桩等*套/年,生产规模不变。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3.*。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新增有组织废气为预烘干废气,经“水喷淋+UV光氧+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是脱脂陶化前处理线用水及喷淋塔用水,生产废水通过厂区新增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产废水循环使用,每月排放一次,用 (略) 降尘洒水;生活污水排放情况与现有工程一致,经厂区化粪 (略) (略) 排入白马寺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至洛河。厂区出水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8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白马寺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水泵等设备,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1类、4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新增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污水站废活性炭过滤介质、污水站污泥以及废脱脂剂、陶化液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单位处理。
三、项目若涉及国土、规划、文物保护等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四、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面的垂询。
五、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瀍河大队加强对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6月13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瀍河回族 (略) 18号瀍河区政府4楼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洛环瀍审表〔2024〕03号
关于洛阳金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前处理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河南赛佳 (略) 编制的《洛阳 (略) 前处理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我分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项目位于 (略) 瀍河回族 区白马寺镇孙村凹杨村南,在现有车间内新增前处理线,对产品进行脱脂陶化,建成后年 (略) 箱、新能源原动设备、充电桩等*套/年,生产规模不变。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3.*。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新增有组织废气为预烘干废气,经“水喷淋+UV光氧+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是脱脂陶化前处理线用水及喷淋塔用水,生产废水通过厂区新增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产废水循环使用,每月排放一次,用 (略) 降尘洒水;生活污水排放情况与现有工程一致,经厂区化粪 (略) (略) 排入白马寺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至洛河。厂区出水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8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白马寺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水泵等设备,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1类、4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新增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污水站废活性炭过滤介质、污水站污泥以及废脱脂剂、陶化液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单位处理。
三、项目若涉及国土、规划、文物保护等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四、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面的垂询。
五、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瀍河大队加强对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6月13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瀍河回族 (略) 18号瀍河区政府4楼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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