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录顺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干混砂浆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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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录顺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干混砂浆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洛环瀍审表〔2024〕02号

关于洛阳录顺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干混砂浆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河南 (略) 编制的《洛阳录 (略) 干混砂浆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我分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项 (略) (略) 瀍河区白马寺镇下黄村,属于扩建项目,新增生产能力为年产2万吨干混砂浆,建成后全厂年产4万吨干混砂浆。项目总投资40万元,环保投资7万。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主要有水泥筒仓进料粉尘、原料库卸料粉尘、喂料粉尘、搅拌粉尘和包装粉尘。筒仓进料粉尘由集气管道收集进入1套覆膜滤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喂料、搅拌及包装粉尘经集气设施收集进入1套覆膜滤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另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原料库卸料等未收集粉尘通过车间密封、密闭输送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新增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用于周边农户肥田,不外排。厂区门口设置进出车辆冲洗水池及冲洗设备1套,冲洗用水沉淀处理循环使用不外排。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混合机、包装机、空压机等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通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 类标准要求。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是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包装材料和生活垃圾。除尘器收集粉尘全部作为原料回收利用;废包装材料依托现有的一般固废暂存间收集暂存,定期外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项目若涉及国土、规划、文物保护等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四、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面的垂询。

五、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瀍河大队加强对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瀍河回族区九都东路18号瀍河区政府4楼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洛环瀍审表〔2024〕02号

关于洛阳录顺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干混砂浆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河南 (略) 编制的《洛阳录 (略) 干混砂浆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我分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项 (略) (略) 瀍河区白马寺镇下黄村,属于扩建项目,新增生产能力为年产2万吨干混砂浆,建成后全厂年产4万吨干混砂浆。项目总投资40万元,环保投资7万。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主要有水泥筒仓进料粉尘、原料库卸料粉尘、喂料粉尘、搅拌粉尘和包装粉尘。筒仓进料粉尘由集气管道收集进入1套覆膜滤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喂料、搅拌及包装粉尘经集气设施收集进入1套覆膜滤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另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原料库卸料等未收集粉尘通过车间密封、密闭输送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新增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用于周边农户肥田,不外排。厂区门口设置进出车辆冲洗水池及冲洗设备1套,冲洗用水沉淀处理循环使用不外排。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混合机、包装机、空压机等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通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 类标准要求。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是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包装材料和生活垃圾。除尘器收集粉尘全部作为原料回收利用;废包装材料依托现有的一般固废暂存间收集暂存,定期外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项目若涉及国土、规划、文物保护等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四、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面的垂询。

五、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瀍河大队加强对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瀍河回族区九都东路18号瀍河区政府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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