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2222环罚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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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2222环罚号

兴2222环罚[2024]2号

于某某:

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

经营地址:科右中旗巴彦茫哈苏木中心校西南200米处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对你(单位)于某某经营的混凝土拌合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9日制作的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

3、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兴2222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团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

共2页 第1页

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的规定(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100平方米<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100吨<物料数量≤500吨,罚款范围:超过*元,不足*元)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万*仟*佰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兴安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缴款码:**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乌兰浩特五一支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全国统一缴款渠道)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共3页 第2页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冠华 电话: 0482-*

邮政编码: *

地址:巴彦呼舒镇巴仁哲理木大街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中旗分局四楼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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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2222环罚[2024]2号

于某某:

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

经营地址:科右中旗巴彦茫哈苏木中心校西南200米处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对你(单位)于某某经营的混凝土拌合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9日制作的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

3、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兴2222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团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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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的规定(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100平方米<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100吨<物料数量≤500吨,罚款范围:超过*元,不足*元)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万*仟*佰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兴安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缴款码:**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乌兰浩特五一支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全国统一缴款渠道)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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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冠华 电话: 0482-*

邮政编码: *

地址:巴彦呼舒镇巴仁哲理木大街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中旗分局四楼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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