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企业服务局关于2024年6月7日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企业服务局关于2024年6月7日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6月7日—2024年6月1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29-*
传真:029-*
通讯地址: (略) 阎 (略) 7号
邮编:*
序号 | 批复名称 | 批复文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发文时间 |
1 | 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企业服务局关于西安 (略) 大型无人机复合材料及航空零部件研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航空企服环批复〔2024〕10号 | 大型无人机复合材料及航空零部件研发生产项目 | 西安 (略) | 航空基地 | 2024年6月7日 |
2 | 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企业服务局关于西安 (略) 大型航空零部件工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航空企服环批复〔2024〕11号 | 大型航空零部件工程中心项目 | 西安 (略) | 航空基地 | 2024年6月7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6月7日—2024年6月1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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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企业服务局关于西安 (略) 大型无人机复合材料及航空零部件研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航空企服环批复〔2024〕10号 | 大型无人机复合材料及航空零部件研发生产项目 | 西安 (略) | 航空基地 | 2024年6月7日 |
2 | 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企业服务局关于西安 (略) 大型航空零部件工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航空企服环批复〔2024〕11号 | 大型航空零部件工程中心项目 | 西安 (略) | 航空基地 | 2024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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