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斯凯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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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斯凯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斯凯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虎 (略) 27号之一1楼、2楼
建设单位 东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东莞斯凯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位于 (略) 虎 (略) (略) 27号之一1楼、2楼(详见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50′38.758″;东经113°44′49.349″。 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1920m2,建筑面积2400m2。项目主要从事汽车零配件的加工生产,项目加工生产汽车零配件*个/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拟将注塑、热压、丝印、烘烤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2)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厂界外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非*烷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员工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CODcr、BOD5、SS、*等。项目生活污水经过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可以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的要求;注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3、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回收处理。项目生产过程会产生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每日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4、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公司承诺按照环评提出的治理措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
公示时间 2024-06-13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虎门镇威远岛城建办公区一号楼3楼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斯凯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虎 (略) 27号之一1楼、2楼
建设单位 东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东莞斯凯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位于 (略) 虎 (略) (略) 27号之一1楼、2楼(详见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50′38.758″;东经113°44′49.349″。 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1920m2,建筑面积2400m2。项目主要从事汽车零配件的加工生产,项目加工生产汽车零配件*个/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拟将注塑、热压、丝印、烘烤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2)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厂界外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非*烷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员工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CODcr、BOD5、SS、*等。项目生活污水经过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可以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的要求;注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3、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回收处理。项目生产过程会产生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每日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4、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公司承诺按照环评提出的治理措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
公示时间 2024-06-13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虎门镇威远岛城建办公区一号楼3楼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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