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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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4〕8号

豫0523环罚决字〔2024〕8号

单位名称:汤阴县德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5LL2F68

地址:汤阴县菜园镇菜园东街818号

法定代表人:钱希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4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 (略) 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常营业, (略) 业务大厅内河南省机 (略) 相关机动车尾气检测档发现:

1、20 (略) 对车牌号码豫ER3171黄牌柴油车进行了检测,检测视频显示,2024年1月8日11时52分12秒开始该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你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格林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出具了编号为:**、判定结果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2、202 (略) 对车牌号码豫EBY588黄牌柴油车进行了检测,检测视频显示,2024年2月27日10时34分23秒开始该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你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格林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出具了编号为 :**、判定结果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照片;与环 (略) 的检验数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523 环责改字〔2024〕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

2024年5月2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现场核查,该单位已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2024年5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523 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 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处罚金额 (X):*,代入公式:* = * + ( * - * ) x [ ( 1 / 5 )2 + ( 12 + 22 + 12 + 12 ) / ( 52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佰**元整(560 元整),并处罚款点击查看>>万*仟元整(* 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开户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 ;银行账号 : **;交款账户: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 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 受理回单到我局【创业大厦 810】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创业大厦 82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4日

豫0523环罚决字〔2024〕8号

单位名称:汤阴县德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5LL2F68

地址:汤阴县菜园镇菜园东街818号

法定代表人:钱希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4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 (略) 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常营业, (略) 业务大厅内河南省机 (略) 相关机动车尾气检测档发现:

1、20 (略) 对车牌号码豫ER3171黄牌柴油车进行了检测,检测视频显示,2024年1月8日11时52分12秒开始该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你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格林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出具了编号为:**、判定结果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2、202 (略) 对车牌号码豫EBY588黄牌柴油车进行了检测,检测视频显示,2024年2月27日10时34分23秒开始该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你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格林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出具了编号为 :**、判定结果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照片;与环 (略) 的检验数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523 环责改字〔2024〕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

2024年5月2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现场核查,该单位已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2024年5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523 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 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处罚金额 (X):*,代入公式:* = * + ( * - * ) x [ ( 1 / 5 )2 + ( 12 + 22 + 12 + 12 ) / ( 52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佰**元整(560 元整),并处罚款点击查看>>万*仟元整(* 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开户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 ;银行账号 : **;交款账户: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 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 受理回单到我局【创业大厦 810】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创业大厦 82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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