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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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4〕10号

豫0523环罚决字〔2024〕10号

车主:杜启国

地址: (略) 汤阴县瓦岗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你的车辆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的车辆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环保部帮扶组发现机械型号为LG6085、发动机型号4TNV98T-S的挖掘机停放在汤 (略) 厂外。经调查,该车车主为杜启国,当日上午借由刘振使用在汤阴县五陵镇闫庄村种树作业。我局当 (略) 鑫洲机 (略) 对该车辆开 (略) 移动机械烟度检测。 (略) 鑫洲机 (略) 2024年3月14日出 (略) 移动机械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E*)显示,该车辆自由加载三次检测结果最大值为1.68m,排放限值为0.5m,判定结果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LG60 (略) 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 (略) 移动机械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E*);现场检测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个人身份证;车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证书;融资(经营)租赁收费发票;车辆合格证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23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1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3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未发起听证及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车辆型号为LG6085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 (略) 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 (略) 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5000+(5000-5000)x[(0/5)2];,最终裁量金额:5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型号为LG6085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仟元整(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开户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交款账户: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创业大厦823】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创业大厦82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4日

豫0523环罚决字〔2024〕10号

车主:杜启国

地址: (略) 汤阴县瓦岗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你的车辆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的车辆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环保部帮扶组发现机械型号为LG6085、发动机型号4TNV98T-S的挖掘机停放在汤 (略) 厂外。经调查,该车车主为杜启国,当日上午借由刘振使用在汤阴县五陵镇闫庄村种树作业。我局当 (略) 鑫洲机 (略) 对该车辆开 (略) 移动机械烟度检测。 (略) 鑫洲机 (略) 2024年3月14日出 (略) 移动机械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E*)显示,该车辆自由加载三次检测结果最大值为1.68m,排放限值为0.5m,判定结果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LG60 (略) 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 (略) 移动机械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E*);现场检测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个人身份证;车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证书;融资(经营)租赁收费发票;车辆合格证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23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1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3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未发起听证及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车辆型号为LG6085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 (略) 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 (略) 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5000+(5000-5000)x[(0/5)2];,最终裁量金额:5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型号为LG6085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仟元整(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开户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交款账户: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创业大厦823】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创业大厦823】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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