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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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工作的公告

为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管理工作,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和证后监管水平,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决定调整我区排污许可证业务办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印发之日起,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所属县(区、市)分局以及各类开发区环境管理机构不再受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停止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延续、注销等业务。

二、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 (略)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业务。

三、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办理排污许可证业务时,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委托具备能力的县(区、市)分局或开发区环境管理机构开展现场核查、提出排污许可证核发意见建议等。

四、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原《关于开展2020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公告》(公告〔2020〕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略)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单

??????2.停止办理排污许可业务的开发区环境主管部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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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管理工作,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和证后监管水平,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决定调整我区排污许可证业务办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印发之日起,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所属县(区、市)分局以及各类开发区环境管理机构不再受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停止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延续、注销等业务。

二、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 (略)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业务。

三、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办理排污许可证业务时,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委托具备能力的县(区、市)分局或开发区环境管理机构开展现场核查、提出排污许可证核发意见建议等。

四、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原《关于开展2020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公告》(公告〔2020〕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略)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单

??????2.停止办理排污许可业务的开发区环境主管部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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