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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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4〕13号


临泉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R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马* 地址:临泉县吕寨镇陈楼村委会陈楼村

我局于202 (略) 年产3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厂区南侧露天堆放的砂浆下角料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措施,未设置围挡和进行覆盖,路面积尘较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4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事项:你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露天堆放的砂浆下角料情况。

证据二、**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事项:你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露天堆放的砂浆下角料情况。 证据三、临泉县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马飞、委托人郭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事项:你公司主体资格。

证据四、临泉县 (略) 相关的审批手续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事项:你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及排污登记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确认你公司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证据六、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事项: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9号 )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值y为10%,罚款金额=[裁量起点1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0)×(1-10%)]×20万元。经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财政局,帐号:*30256。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临泉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R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马* 地址:临泉县吕寨镇陈楼村委会陈楼村

我局于202 (略) 年产3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厂区南侧露天堆放的砂浆下角料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措施,未设置围挡和进行覆盖,路面积尘较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4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事项:你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露天堆放的砂浆下角料情况。

证据二、**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事项:你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露天堆放的砂浆下角料情况。 证据三、临泉县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马飞、委托人郭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事项:你公司主体资格。

证据四、临泉县 (略) 相关的审批手续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事项:你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及排污登记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确认你公司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证据六、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事项: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9号 )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值y为10%,罚款金额=[裁量起点1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0)×(1-10%)]×20万元。经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财政局,帐号:*30256。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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