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鸿运莱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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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鸿运莱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鸿运莱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万江 (略) 438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东莞市鸿运莱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 (略) 万江 (略) 438号(中心经纬度:东经113°39′54.258″,北纬23°2′34.994″)。本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2125m2,建筑面积1200m2,生产鞋材*件/年,运动防护用具*件/年。项目共有员工3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项目全年工作300天,每天8小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大气环境影响分析。项目将冷压前烘烤、热压、过胶及其烘干、灌注及其烘烤、洗缸工序分别设置在密闭区域内,并在热压机、烤箱、过胶机上方和烤炉进出口上方设置顶吸式集气罩,对灌注线、灌注线配套烤箱、搅拌机所在密闭区域进行整体抽风,不单独设置集气罩。灌注及其烘烤、洗缸废气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冷压前烘烤、热压、过胶及其烘干废气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经过处理后冷压前烘烤工序、热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过胶及其烘干工序过程产生的总VOCs有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7-2010)表1排气筒第Ⅱ时段 VOCs 排放限值。灌注及其烘烤、洗缸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NMHC的最高允许浓度限值的较严值,灌注及其烘烤产生的*苯二异氰酸酯(TDI)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总VOCs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7-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二、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01)B 等级标准较严值要 (略) (略) , (略) 万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噪声。噪声经过衰减后,不会导致项目附近声水平明显升高,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的要求,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四、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定期清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交由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中转物暂存于项目危废暂存区。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区,定期交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严格执行 “三同时”制度,落实本环评报告中的环保措施,且相应的环保措施必须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确保日后能够正常运行,将本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以内。
公示时间 2024-06-13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鸿运莱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万江 (略) 438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东莞市鸿运莱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 (略) 万江 (略) 438号(中心经纬度:东经113°39′54.258″,北纬23°2′34.994″)。本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2125m2,建筑面积1200m2,生产鞋材*件/年,运动防护用具*件/年。项目共有员工3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项目全年工作300天,每天8小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大气环境影响分析。项目将冷压前烘烤、热压、过胶及其烘干、灌注及其烘烤、洗缸工序分别设置在密闭区域内,并在热压机、烤箱、过胶机上方和烤炉进出口上方设置顶吸式集气罩,对灌注线、灌注线配套烤箱、搅拌机所在密闭区域进行整体抽风,不单独设置集气罩。灌注及其烘烤、洗缸废气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冷压前烘烤、热压、过胶及其烘干废气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经过处理后冷压前烘烤工序、热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过胶及其烘干工序过程产生的总VOCs有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7-2010)表1排气筒第Ⅱ时段 VOCs 排放限值。灌注及其烘烤、洗缸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NMHC的最高允许浓度限值的较严值,灌注及其烘烤产生的*苯二异氰酸酯(TDI)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总VOCs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7-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二、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01)B 等级标准较严值要 (略) (略) , (略) 万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噪声。噪声经过衰减后,不会导致项目附近声水平明显升高,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的要求,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四、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定期清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交由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中转物暂存于项目危废暂存区。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区,定期交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严格执行 “三同时”制度,落实本环评报告中的环保措施,且相应的环保措施必须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确保日后能够正常运行,将本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以内。
公示时间 2024-06-13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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