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新鸿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东莞新鸿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新鸿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东坑镇 (略) 2号之二10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新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蓝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新鸿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52HHUH70) (略) 大岭山镇马蹄 (略) 203号A栋二楼(北纬22°56′45.54″,东经113°51′31.61″)搬迁至 (略) 东坑镇 (略) 2号之二1001室(东经113°55′13.295″,北纬22°59′43.352″)进行建设,项目迁改扩建后占地面积3787m2,建筑面积4987m2,全厂总投资*元;主要从事时钟文字板、塑胶配件的生产,生产时钟文字板*张/年、塑胶配件*件/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1)破碎工序 项目拟将注塑成型、镭雕、丝印、移印、涂胶、晒版、喷底漆、手喷底漆、喷面漆、手喷面漆、烘烤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项目注塑成型工序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项目喷底漆、手喷底漆、烘烤工序废气排放口DA002排放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项目镭雕、丝印、移印、涂胶、晒版、喷面漆、手喷面漆、烘烤工序废气排放口DA003排放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2)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三者中的较严值; 注塑成型、镭雕工序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注塑成型、镭雕、丝印、移印、涂胶、晒版、喷底漆、手喷底漆、喷面漆、手喷面漆、烘烤工序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A.1 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两者的较严值。 丝印、移印工序产生的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 2 “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第Ⅱ时段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项目注塑成型、镭雕、丝印、移印、涂胶、晒版、喷底漆、手喷底漆、喷面漆、手喷面漆、烘烤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喷底漆、手喷底漆、喷面漆、手喷面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漆雾)有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喷底漆、手喷底漆、喷面漆、手喷面漆、除尘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漆雾、粉尘)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除尘工序 项目工件粘附的粉尘通过水帘柜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注塑成型工序冷却水 项目注塑成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 (2)拉丝工序冷却水 项目拉丝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 (3)水帘柜废水、水喷淋废水 项目水帘柜废水、水喷淋废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用水,并定期更换废水,交由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处理,不外排。 (4)清洗废水 项目清洗废水定期更换,交由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处理,不外排。 (5)冲版废水 项目冲版废水收集后交由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处理,不外排。 (6)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两者中 (略) (略) , (略) (略) 横沥东坑合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的较严值后排放。 (7)雨水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略) 。 3、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经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隔声、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再经距离的衰减,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贡献值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限值,对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4、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6-1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松山湖 (略) 6号创新科技园10号楼228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新鸿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东坑镇 (略) 2号之二10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新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蓝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新鸿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52HHUH70) (略) 大岭山镇马蹄 (略) 203号A栋二楼(北纬22°56′45.54″,东经113°51′31.61″)搬迁至 (略) 东坑镇 (略) 2号之二1001室(东经113°55′13.295″,北纬22°59′43.352″)进行建设,项目迁改扩建后占地面积3787m2,建筑面积4987m2,全厂总投资*元;主要从事时钟文字板、塑胶配件的生产,生产时钟文字板*张/年、塑胶配件*件/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1)破碎工序 项目拟将注塑成型、镭雕、丝印、移印、涂胶、晒版、喷底漆、手喷底漆、喷面漆、手喷面漆、烘烤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项目注塑成型工序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项目喷底漆、手喷底漆、烘烤工序废气排放口DA002排放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项目镭雕、丝印、移印、涂胶、晒版、喷面漆、手喷面漆、烘烤工序废气排放口DA003排放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2)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三者中的较严值; 注塑成型、镭雕工序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注塑成型、镭雕、丝印、移印、涂胶、晒版、喷底漆、手喷底漆、喷面漆、手喷面漆、烘烤工序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A.1 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两者的较严值。 丝印、移印工序产生的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 2 “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第Ⅱ时段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项目注塑成型、镭雕、丝印、移印、涂胶、晒版、喷底漆、手喷底漆、喷面漆、手喷面漆、烘烤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喷底漆、手喷底漆、喷面漆、手喷面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漆雾)有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喷底漆、手喷底漆、喷面漆、手喷面漆、除尘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漆雾、粉尘)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除尘工序 项目工件粘附的粉尘通过水帘柜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注塑成型工序冷却水 项目注塑成型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 (2)拉丝工序冷却水 项目拉丝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 (3)水帘柜废水、水喷淋废水 项目水帘柜废水、水喷淋废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用水,并定期更换废水,交由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处理,不外排。 (4)清洗废水 项目清洗废水定期更换,交由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处理,不外排。 (5)冲版废水 项目冲版废水收集后交由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处理,不外排。 (6)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两者中 (略) (略) , (略) (略) 横沥东坑合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的较严值后排放。 (7)雨水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略) 。 3、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经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隔声、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再经距离的衰减,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贡献值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限值,对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4、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6-1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松山湖 (略) 6号创新科技园10号楼228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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